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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一样
——大部制条件下更须提升对假冒伪劣的精细化治理

2018-06-28施京京

中国质量监管 2018年3期
关键词: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

文 本刊记者 施京京

初春的北京,暖意融融、生机盎然。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掷地有声地提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决不允许假冒伪劣滋生蔓延”,引发了全场热烈的掌声。此时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也在随后正式出炉,新时期的消费升级挑战和市场监管大部制条件下,如何加强对假冒伪劣的精细化治理,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有力推动品质革命,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同一“背景墙”下的监管挑战

事实上,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摆脱计划经济束缚,开始商品经济起,与商品的生产交换一同产生的,还有大家耳熟能详的一个词:假冒伪劣。这四个字引发的烦恼与痛苦,才下眉头又上心头,挥之不去已四十载有余。随着电子商务的风行,至今在人们心中的阴影面积有增无减。在抵制假冒伪劣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假冒伪劣”并不是一回事,对它的治理,虽然身后是同一面“背景墙”,监管部门也是各有分工、各司其职的。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与治理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马海舰介绍,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假冒商品是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其他同类产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而劣质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市场监管中的执法依据也并不相同。打假偏向于规范市场活动中“人的秩序”,因其多涉及到侵权牟利,扰乱市场秩序;而治劣则偏向于规范“物的秩序”,因为无标或不达标的产品有着极大的安全风险。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忠开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假冒商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等,劣质商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前者应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等问题,后者则应打击产品质量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假冒商品的质量有可能是合格的,但不影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的成立,而劣质产品的根本特点就是其质量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也正因如此,在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中,质监部门按照自身职能,主要以产品治劣为己任。

应当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是越来越规范的,这使过去五年,中国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居民消费价格年均上涨1.9%;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革,消费贡献率由54.9%提高到58.8%。而与此同时,劣质、假冒商品“尤为可观”的数量,也形成了产业发展的阻力和消费者的切肤之痛。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近期提到:“我国质量总体水平是向好的,但还是有差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合格率较长时间在90%以下徘徊,去年达到91.5%,但还有百分之八九的不合格率。哪怕是0.1%的不合格率,落到一个消费者头上,就是百分之百。”在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看来,“中国已经到了必须解决假货问题的时候,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不仅涉及到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更关系到国家形象。”根据阿里巴巴公布的数据,2017年全年,其累计向全国公安机关推送远超5万元起刑点的涉假线索1910条,协助抓捕涉案人员1606名,捣毁窝点数1328个,涉案金额约43亿元,而阿里巴巴也只是众多销售渠道之一,假货问题比想象中的更加严重。

“自我国开始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改革以来,假冒伪劣现象一直是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合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顽症,它的潜在威胁也会降低市场效率,甚至使市场瘫痪和社会福利受损。”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谢识予教授认为,由于商品种类繁多并越来越多,消费者很难掌握识别所有商品质量和真伪的能力,厂商之间、厂商和消费者之间也存在成本和利益不对称等问题的牵制,因此政府必须负起治理假冒伪劣现象的责任,并调动地方、厂商和消费者的积极性,治理假冒伪劣现象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长期任务。

“我们从质量安全监管的角度参与执法打假,解决了一批质量违法问题。”据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刚刚过去的2017年里,质检总局以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儿童纸尿裤、儿童玩具、婴幼儿童装、厨具、床上用品、家具等10类消费品和电动自行车、汽车儿童安全座椅、儿童仿真饰品等为重点,依法严查了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标准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品安全,保持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了维护质量安全、促进质量提升的积极作用。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占有的比重不断提高,消费升级也成为当下的紧迫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供给侧不能给人们提供质量可靠的中国制造、中国创造产品,消费升级所带来的红利也只能转移到海外市场,甚至是被假冒伪劣产品所掠取。在打击假冒伪劣的战役中,治理劣质产品、维护产品质量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有效加大治劣力度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高质量发展”成为大势所趋。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强化产品质量监管,全面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对于质监部门来说,突出职能和技术优势,加大产品治劣力度,提高供给质量,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使命与担当。

全面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发现和整治质量安全隐患5910起。国家监督抽查发现并处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1689家,各省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8373家。彻查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集中开展电线电缆“四查一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电线电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这是过去一年里,质监部门在产品治劣战役中的一组成果数据。”过去四十年的高速增长,成功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现在强调高质量发展,根本在于解决‘好不好’的问题。具体到质监工作,就是要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全面开展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治劣,要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制度做保障。”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以《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为代表的法律法规是产品治劣的“准绳”,长期以来,在提升产品质量、加强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质监部门在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的过程中,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完善质量工作机制,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夯实质量技术基础,创新监督管理方式。近五年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突破90%大关并持续稳定,共查处质量违法案件32万起。但与此同时,部分产品质量问题依然突出,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生产劣质产品的违法成本低,没有对质量违法行为形成有力威慑。”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围绕新时代特征,将进一步加强立法的战略性地位,加快《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修订进度。一方面,对事关“放管服”改革、事关质量提升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制度,科学合理地规划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实现立法与改革协同推进。另一方面,要在法治实施上有新作为,借助“互联网+”推动质检数据资源的融合,提高监管有效性。有序完善行政程序,建立并动态管理权责清单,提升每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并大力开展“以案释法”,推动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治劣的依据。当产品的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强制性标准时,不仅意味着劣质,也意味着安全隐患。强制性标准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国家标准委工作人员指出,强制性标准的最大特点在其必须要执行,具有一定法律的约束作用。只有让强制性标准真正强起来,才能更好发挥标准对质量的“硬约束”作用。“一直以来,我国的标准体系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个层级,其中国标、行标和地标中都有强制性标准,甚至部分推荐性标准中也有强制性条款,这些标准之间有的彼此之间存在衔接不够紧密,甚至彼此相互冲突的现象,使得强制性标准在执行中并没有真正强起来。因此,我国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这既是标准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据悉,我国已全面完成近1.2万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10万余项推荐性标准复审,还将深入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突出儿童用品、家具等重点领域,对标国际先进标准,全面提升安全指标。

加强行政监管,是打击劣质产品的有力手段,是“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数据显示,近五年来,我国对83040家企业生产的112073批次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9864批次;全国各省对487586家企业生产的691325批次产品开展了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52062批次。此间,质监部门组织开展了儿童用品、日用消费品、电线电缆等产品专项整治,集中治理了一批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张文兵指出,近年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实现了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抽查目录常态化,加大了消费品抽查比重,开发运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选择、匹配承检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全面修订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完善了近300种产品监督抽查技术规范。下一步,将全面推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改革,科学统筹抽查计划,构建“抽检分离”模式,优化检验机构遴选机制,完善“双随机”平台,夯实过程管理信息化基础,提升监管的透明度,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查制度体系。

质量提升从跨越底线开始

去年9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正式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反映着我国进入了高质量发展时期。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高质量发展”中的“质量”也包括微观的质量、产品工程质量、各方面服务的质量。如果没有微观质量的支撑,宏观质量就是空中楼阁。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进行产品质量监督,保安全、守底线,看住物质生产的基本秩序是基本的职责。

当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质量提升从跨越底线开始。质量安全底线是产品能否进入市场的及格线,也是企业能否再生产的入门线。在今天的中国市场上,质量已是企业的立身之本,靠劣质产品来获利,空间正日益逼仄。近年来,质检总局为了加强质量信用约束作用,建立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已采集200多万家企业的质量信用记录和6000万种规格产品的质量信用基础信息,不断净化市场秩序和环境,推动企业自觉维护质量和信誉。据了解,质监部门将继续强化监督,探索证后监管与质量信用监管的有机结合,在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强化对企业履行承诺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绝不手软,一律撤销生产许可证,发挥好后置现场审查的震慑作用。对于被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信息将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通报,督促企业提高诚信水平。

质量安全底线,也是资源配置向优质产品集中的起跑线。“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随着中国制造业的整体转型,在产品质量上不愿意投入的企业,生存也将愈发艰难。产品质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果质量好、用户口碑好,这对企业会起到一个正面宣传的作用,企业的信誉度也会有所提高,反之则会对企业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青岛即墨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品质处处长李方科说。当前,中国产业结构正悄然发生变化,高端制造业等领域成为产业投资的热点,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对质量和品牌的要求也会更高,只有坚持以质量为本,把质量安全上升到价值观和现代企业理念的层面来认识,才可能确立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质量安全底线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消费者的安全线。中国市场正在实现的消费升级,让消费者们把质量安全放在比以往更重要的位置,成为品质生活的前提。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8品质消费与消费者认知报告》,报告显示,51.7%的受访者认为品质消费最重要的是“质量”,45.5%的受访者认为品质消费最重要的是“安全”。中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剑桥指出,对实现“品质消费”期待上,51.1%的受访者选择“商品/服务供应安全可靠”,“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为38.1%。不难看出,倡导“品质消费”与消费者对安全可靠的期待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离不开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

“消费品安全关乎老百姓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除了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消费品,将依法实施强制性认证,加大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突出抽查儿童用品、纺织服装、家具家装产品、家用电器、食品相关产品等日用消费品,智能家居、智能穿戴、健康环保等新兴消费品,以及电子商务等消费热点领域,突出检测有毒有害物质、电气安全、信息安全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并深入开展“质检利剑”行动,聚焦重点产品、行业和地区,着力加强消费品治劣执法,广泛搜集质量违法线索,研究破解违法“潜规则”,推进技术执法,健全执法督查制度,因为,“守底线”不能丢也不能弱,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改革新形势下,从国家到地方,市场监管统一行政机构的出现,为责权一致、高效有力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打破了多年困扰对“假冒伪劣”治理“九龙治水”的痼疾。但同时也要看到,治理的对象不同,进行治理的规律与手段会截然不同,只有加强针对性,才能发挥组织优势,提高行政监管的有效性,提升治理效率,切实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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