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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国股份公司基本法律规范及治理实践

2018-06-28冯兴龙王渊博

中国石油企业 2018年5期
关键词:哈国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 文/冯兴龙 王渊博

哈萨克斯坦是我国的战略合作伙伴,也是我国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合作国家之一。2013年9月13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首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2014年11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宣布哈将推行“光明大道”新经济政策,其核心是要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与哈萨克斯坦“光明大道”新政高度互补,成为两个紧密联系的经济体之间最富想象的“遇见”。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持续增加,截至2015年底,在哈注册的中资企业达到2749家。这其中有中资独资企业,也有中哈合资企业;有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份公司。多次被中哈两国领导人赞誉为“中哈经贸合作典范”的中油阿克纠宾油气股份公司就是其中的中哈合资股份公司。

哈国公司类型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其中的股份公司又分为封闭式和非封闭式。封闭式即指非上市的股份公司,非封闭式的指的是上市股份公司。2016年哈国修改宪法之后,股份公司取消了封闭式和非封闭式的分类,统称股份公司。本文主要是根据作者在中哈合资的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多年工作经验,探析哈萨克股份公司有关法律规定及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实践,以期对有兴趣赴哈萨克斯坦投资兴业的国内投资者有所裨益。

《股份公司法》框架下公司注册程序、权利及责任分析

在哈萨克斯坦,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各有独立的法律规范。哈萨克斯坦调整股份公司的法律主要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股份公司法》(简称《股份公司法》),其中最重要的并直接相关的就是《股份公司法》。

《股份公司法》于2003年5月13日颁布,2017年2月27日最新修订,共有11章、91条。该法详细规定了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经营、改组及清算程序;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发行、转让;股份公司各治理机构权限、形式和发挥职能程序;股份公司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等。

A. 总则。《股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定义是:发行股份用于吸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法人。股份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以其全部财产对股份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不承担股东的债务。股东仅仅以其认购的股份额度为限对股份公司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

B. 股份公司设立、经营、改组和清算。股份公司由自然人和(或)法人设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地方执行机关,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外能够成为股份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但国家机关不得作为股份公司创始人或股东。股份公司创始人可以是一人。创始人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由创立大会决议设立,也可依法通过改组现有的法人而设立。创立大会决议包括设立股份公司、签订创立合同、通过股份公司章程等。股份公司章程是确定其法人地位的根本文件,应有创始人签署并公证。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份公司全称和简称,公司执行机构住所、设立方式及其治理机构权限、工作程序,股东权利和义务,以及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份数量等。股份公司改组、清算等问题,将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调整。

C. 注册资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万个月核算基数,按2017年7月28日汇率,折合34.9万美元。“月核算基数”是哈萨克斯坦具有单独特色的核算单位,由哈萨克财政部规定,是用于税收、罚款,以及其他财政应缴费最小核算单位。“月核算基数”公布在哈国家预算中,并将根据哈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2017年哈国的“月核算基数”为2269坚戈(约合7美元)。哈国对股份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这和我国当前的法律要求不同。我国公司法在2013年最新修订以后,取消了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所以,中国投资者如拟设立股份公司,需要提前准备好最低额度的注册资本,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哈国每年国家预算中公布的“月核算基数”确定。

D. 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有权发行普通股份或普通和优先股份。股份是不可分割的,且同一种类股份应当赋予其持有人同等权利。普通股赋予其持有人(股东)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并对所有提交表决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在公司盈利时获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时获得部分财产补偿。优先股不应超过公开发行股份总额的25%,赋予其持有人(股东)在获取红利、公司解散分配财产时享有优先权利,一般不参与公司管理。“黄金股”规定是哈国股份公司法的一大特色和特点,需要特别注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可发行一份“黄金股”,其持有人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不参与企业分红,只有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执行机构事关公司讨论章程规定事项时,可行使一票否决权。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按法定程序参与公司管理、取得分红,优先购买公司股份或其他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有价证券等。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抵押问题由法律和相应的抵押合同调整。

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红利,其是股份公司支付给股东的、持有股份所获得的利润。在公司股东大会以简单多数通过作出决议时,股票红利可以以现金或公司有价证券的形式支付。

关于股份种类,哈国的规定要比我国更为成熟和超前。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优先股规定,也没有“黄金股”之说。虽然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曾有个别公司发行过优先股,但后因《公司法》未予以明确规定,优先股没有法律基础,发展停滞。不过,2013年11月30日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了试点工作。目前优先股在国内仍处于前期试点状态,经查询只有四家银行2014年底前成功完成了1000亿元优先股的首期发行。中国投资者在哈国可以考虑充分利用此项优先股规定,更好地发挥资本募集、丰富和平衡股东权利、促进公司治理等作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投资者对于“黄金股”规定一般无需关注,因为除非是和哈国国有企业或机构合资合作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通常情况下私营股份公司不会出现。

E. 公司组织机构。股份公司一般应设置:最高机构—股东大会;管理机构—董事会;执行机构—管委会或总经理;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上市公司须设内部审计委员会。

股东大会为股份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在哈斯克斯坦,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下列机构提议召集:董事会;大股东。大股东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10%及以上股权的股东。年度股东大会主要职责为:批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确定财年净利润分配方案和每股普通股分红金额;审议股东对股份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问询及其结论。此外,年度股东大会有权审议股东大会专属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年度股东大会应在财年结束后5个月内召开。当不能完成审计时,上述期限可延长3个月。股东大会专属职权有:1. 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公司新版章程;2. 公司自愿改组或解散;3. 增发股票或改变未发行股票类型;4. 确定董事会组成及任期,选举董事和提前免除其职务,确定董事报酬和报销为履行职责而发生的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条件;5. 确定对股份公司进行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6. 批准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7. 批准财年净利润分配办法,决定普通股派发红利、批准普通股红利数额;8. 决定不按照公司普通股份支付红利;9. 决定公司通过转让或获得部分或几部分资产(公司所属25%及以上资产)的形式,参与或退出其他法人的创立或经营活动;10. 确定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信息办法,及确定大众传媒;11. 发行、撤销“黄金股”;12. 决定批准公司签订重大交易处置占作出决议之日公司50%及以上资产;13. 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回购股票时,确认股票价值的决定方法,并对其修改和补充等。

属于股东大会专属职权的事项不能转给其他机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股东大会有权撤销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有关公司内部经营决议。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股份公司有关以上第2、3和13项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公司全部表决权的法定多数(3/4)以上才能通过;股东大会有关其他事项,包括修改章程决议,经参加表决的、公司全部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这一点,尤其需要国内投资者注意。如果是小股东,国内投资者可在制定创建协议或章程时,要求股东大会所有决议以法定多数而非简单多数通过,以保护自身利益。例如,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2016年修改章程时,哈方股东曾要求简单按照法律条文来规定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由于哈方股东持有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51%股份,如果股东大会除了以上三个事项外的决议都以简单多数通过,则股东大会基本上就被哈方股东掌控了,这是中方股东所不能接受的。所以,中方股东坚持股东大会所有决议必须以法定多数通过,避免了股东大会失控,有效的保护了中方利益。

一般而言,股东大会应在执行机构住所召开,且应在不晚于召开30日前通知股东;如果是传签表决或混合表决,则应不晚于45日前通知股东。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通过代表出席,并就议题进行表决。公司总经理不能以股东代表身份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员工不能以股东代表身份出席股东大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才能在股东大会上就所有议题进行表决。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按照“一股一票”原则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A. 依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单个股东最大表决权受限;B. 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C. 拥有表决权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问题每人有一票。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表决权可以全部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散投给几个候选人,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董事。

董事会对股份公司专属职权范围

董事会对股份公司业务进行的是宏观领导职能,其专属职权有:1. 确定股份公司业务优先发展方向和审批股份公司发展战略;2. 决定召开股份公司年度或临时股东大会;3. 决定在股票总数范围内发行股票,发行方法和价格;4. 决定回购股份公司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及回购价格;5. 初步批准股份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股东大会提交股份公司上一财年纯收入分配方案和普通股分红金额建议;6. 确定债券和恒生证券发行条件;7. 确定执行机构成员数量、任期并任免之;8. 确定执行机构成员岗位工资、奖金额度;9. 批准内部审计委员会组成、任期,任命负责人和其他员工,以及提前免除其职务,确定内部审计委员会工作程序,确定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岗位工资、奖金额度;10. 确定股份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价格,以及资产评估人服务报酬;评估人按市场价值对用于支付股份公司股票款的,或作为重大交易标的物的财产进行评估;11. 任命董事会秘书、确定其任期和提前免除其职务,确定其岗位工资、奖金额度;12. 批准调整股份公司内部经营活动的文件,其清单由董事会批准,其中包括规定股份公司有价证券拍卖和捐赠的条件和办法的内部文件;13. 决定建立和关闭分股份公司、代表处,批准其工作条例;14. 决定购买或处置其他法人持有的股份公司10%及以上股份;15. 决定股份公司持有10%及以上股权(注册资本)的法人的股东大会权限内的经营问题;16. 决定签订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等。

董事会专属权限不得转交给执行机构。董事会无权对本章程规定的属于总经理职权的事项作出决议,也不能做出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决议。股份公司董事必须是自然人,其职责不得转给他人。执行机构的领导人不得当选董事长,执行机构其他成员不得当选为董事。董事会人数不能少于3人。其中,应有不少于30%人数的独立董事。董事长从董事中通过选举得票多数方式产生。董事会有权随时改选董事长。

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由章程规定,但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50%。董事可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及借助于其他通信手段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简单多数董事同意通过。股份公司章程亦可规定,董事会以书面传签投票表决的方式就提交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决议。同时,该法也规定,为审议最重要的事项和为董事会提供建议,股份公司应成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股份公司可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监督股份公司的财务经营活动。上市股份公司则必须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任命和免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或执行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此外,《股份公司法》还专门对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要求,详细规定了其履职要求、权利和义务。对于这部分规定,国内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与中国公司法不同的是哈国没有监事会设定,监事会部分职权由内部审计委员会承担。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哈国法律规定了监事会设定要求。

根据《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应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股份公司重大事项,这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份发行情况、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等。

哈萨克斯坦股份公司优点和弊端

通过研究《股份公司法》并结合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的经营治理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哈萨克斯坦股份公司有其优点,也有其弊端。

A. 优点。一是规模较大,便于融资。股份公司就是通过股东认购发行股份而设立的,也可在设立后,通过增发股份方式融资。通过这种方式,股份公司可以非常便利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壮大实力。二是股东众多,风险分散。通过大量发行股份方式,股份公司可以将投资风险大量分散到不同投资人身上。三是管理透明、规范,便于社会监督和股东控制。通过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方式,通过定期披露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信息制度,股份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管理公开、透明、规范。例如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除了拥有《股份公司法》规定的专属权限外,还有批准签订保险合同、任命股份公司领导层、部门经理和副经理的权限。通过这些明确规定,有效地加强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B. 弊端。中哈合资股份公司,很少有上市的,一般是由股东—母公司出资或担保贷款。例如中哈合资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其注册资本分别由中方股东—中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和哈方股东—哈萨克石油运输股份公司认缴股份,管道建设所需资金分别由股东担保,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解决。按《股份公司法》要求,不管是否上市,股份公司统一按照该法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调剂各种法律关系。其弊端一是程序繁琐。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间隔30天或45天才能召开。二是决策缓慢。股份公司董事会一般不少于3人,还得有不低于30%的外部独立董事。中哈合资的股份公司一般派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董事,而他们一般不常在合资股份公司住地办公。不管是正式董事会会议,还是传签会议,都耗时较长。例如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董事会由中哈方共5名董事组成,其中中方董事2人,在北京;哈方董事2人,在阿斯塔纳;只有总经理常在股份公司所在地阿拉木图办公。三是浪费人力财力。不管股份公司是否上市,但都要按上市股份公司管理,及时披露信息,如股票登记管理、重大事项公开等。另外,一般情况下,还需要为独立董事支付薪酬。这都需要更多的人力财力。

因此,2014年9月,哈萨克斯坦“萨姆鲁克-卡泽纳”国家福利基金股份公司启动了转型计划,着手把其直接、间接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提高投资和经营效率。由于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的哈方股东是被“萨姆鲁克-卡泽纳”国家福利基金股份公司直接控股的,所以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成为了其间接控股的股份公司。(“萨姆鲁克-卡泽纳”国家福利基金股份公司于2008年由哈萨克“萨姆鲁克”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卡泽纳”稳定发展基金合并而成,集中了哈萨克斯坦支柱产业和金融服务领域最优质资产。)2016年12月,哈方股东提议,将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所述,根据哈国股份公司法律规范和中哈合资的西北管道(输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实践,我们建议对于国内投资者而言,在哈国投资建立合资公司时,公司类型的选择一般宜避免选择股份公司,除非有上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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