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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城市一片安全天空

2018-06-27段雅楠

现代职业安全 2018年6期
关键词:塞纳抛物侵权人

段雅楠|文

新闻

5月26日,家住广西南宁良庆区天筑塞纳小区居民杨某接到警方通知,称其车被不明物体砸了。接到电话的杨某立即来到自己的车前,眼前的景象将其吓懵了:停放在天筑塞纳小区1栋外地面停车位的爱车,被一大袋从天而降的垃圾砸穿了天窗;再仔细看驾驶室里的垃圾袋,大部分垃圾为生活垃圾,在夏天骄阳的炙烤下,垃圾散发着阵阵的恶臭。如果被砸到的不是车而是人,后果将不堪设想……其实,上述事故并不鲜见,6月2日,重庆市沙区110民警称,井口某小区发生高空抛物求助,民警赶到该小区某幢楼下现场,见到正抱着一小女孩心有余悸的报警女子王某,及一群围观群众;经了解,当天下午,王某及其丈夫、4岁的女儿一起下楼外出,刚下楼不久,楼上突然间扔下了一截红砖,落在正前往楼下一小卖部买烟的王某丈夫跟前,摔碎了;间隔不到20秒,又一半截砖头扔下来,落在王某及女儿附近,溅起的砖块擦伤了其女儿的一个小手指。

观察

近年来,随着城市高楼数量、高度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产生的危害程度也在不断加大,其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给城市安全管理带来诸多挑战。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法有明文,但是高空抛物行为依然屡禁不止,上述新闻中的两起事故,或多或少地反映出其行为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一是肇事者抱有侥幸心理,缺乏安全意识,长此以往形成习惯性行为;二是监督管理缺失,物业等相关部门忽视高空坠物的宣传督导工作,甚至有些物业公司根本对防止高空抛物疏于管理;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多数公众仍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不甚了解,相关法律的普及也需加强;四是高空抛物伤人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往往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怕麻烦”的心态,拒绝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也从侧面助长了高空抛物之风。

要想杜绝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行为,彻底治愈“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除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外,还需要社区居委会、物业等管理部门加强巡查工作,增强监管力度,开展宣传工作;并根据社区情况,引入先进的监控技术,揪出高空抛物的背后“元凶”。同时,社会公众还要提升自身素质修养,认识到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知法懂法,从根本上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出现,还城市一片安全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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