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权属纠纷问题分析与探讨
2018-06-24吴颖
吴颖
开原市在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期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为加快山区绿化,调动村民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给村民划分了32万亩的自留山。多年来,自留山在林业生产建设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自留山存在的突出问题
1.自留山实际面积与分山面积和自留山林照面积不附
自留山实际面积大于分山台账和自留山林照面积,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影响了对自留山的林权登记和自留山新旧林权证的换发,给乡镇政府解决村民自留山纠纷和司法部门审理自留山诉讼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2.将天然杂木林也划分了自留山
东部山区在划分自留山时,执行政策不认真,将相当一部分不该划作自留山的天然杂木林也划分了自留山,而且对树木没有登记作价,在自留山的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与集体的林权纠纷。
3.自留山有效的权属凭证遗失
在现阶段给自留山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时,很多村民提供不出自留山有效的权属凭证。因此,换发不了新的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所有权证。按政策规定,自留山的有效权属凭证为村组分山台账和1982年至1985年由开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照,由于时间久远村组干部不断地更换,大部分村组的分山台账已经丢失。在1982年至1985年发放自留山林照时,相当一部分村民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自留山林照。因此就没有自留山的权属凭证,村民在办理自留山林权登记、林权转让、林木采伐、自留山继承、国家集体征占用林地和林木补偿手续时出现了困难。
4.自留山收回问题
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按政策规定,自留山划分到户后,在规定期限内不造林绿化、不开发利用治理的,集体可以收回。开原市政府在清理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自留山分而不治由集体收回,对这一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集体收回了,也有的没有收回。各乡镇村组执行政策不统一,收回与没收回都没有会议记录,很难确定,在收回这一政策问题上,大部分自留山被村里收回,归村所有,重新发包,收益归村。按理说自留山由村民小组划分的,收回也应由该村民小组收回,有一些乡镇也下发了收回自留山的文件,有的规定了自留山不治理由村收回造成了不少村民上访,村委会越权发包案接连不断。二是按自留山政策规定村民全家户口迁出的,自留山应由集体收回,有的集体收回了;也有的集体没有收回,村民心里不平衡,造成矛盾和上访。
5.自留山林地使用权四至界限不清
由于自留山划分的时间久远,当时作为交界的地标物,现在有的不存在了,双方界限发生纠纷,也有的因当时分山的一些当事人年齡较大,人已不在了,四至界限认不清而发生纠纷。
二、自留山纠纷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村组干部在贯彻执行自留山的政策上不认真、不严格,在划分自留山的过程中没有按照上级文件的标准执行,随意扩大自留山面积,超标一倍是普遍现象,山林比较多的村组有的超标2-3倍。
2.自留山收回问题执行政策不严,全家户口迁出按政策规定应将自留山收回集体,但大部分集体没有收回,造成自留山主随意转让。
3.对没有按文件规定植树造林、开发治理的自留山有的集体没有收回,村民委员会不经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将村民小组划分给村民的自留山收归村集体所有,对外发包侵害了村民小组和村民的利益。近几年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林业案件中,有一半是涉及自留山收回重新发包的案件。
4.有些乡镇干部和林业部门缺乏自留山管理的工作指导,造成放任自流。
三、自留山纠纷类型及解决纠纷问题的探讨
为加强对自留山的管理,充分发挥自留山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作用,对目前自留山所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下:
1.自留山继承纠纷
在处理自留山继承问题时,要查清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户籍情况及相互关系,确定是否具备继承的资格。继承人要有合法的继承手续。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继承被继承人自留山的林木,不能继承自留山的使用权。在处理自留山上原有林木时一定要慎重,按划分自留山时各乡镇的方案规定,有的作价归了个人,有的没有作价,明确归集体。对自留山上的林木是否是原有树木,认定有争议,可以按树龄鉴定。
2.自留山收回与补划纠纷
在处理自留山收回与补划纠纷问题时,必须按政策规定办理,集体该收回的自留山必须收回,不该补划的自留山不能补划,不该登记发证的不能登记发证。
3.自留山面积不准纠纷
在办理自留山登记发证和换发林权证工作中,一定要对照原始分山台账,到现场审核实测面积,个人和集体都不能随意扩大自留山范围。如果现在没有了原始分山台账和自留山原始旧林照,要经过当时划分自留山的当事人和相邻自留山户主到现场认定,确定自留山的四至范围。
4.自留山私自换段纠纷
自留山交界一旦发生纠纷,都没有合法界线的情况下,一律按原划分自留山的位置界线确定。自留山主不经村组集体同意,不能私自串换自留山。界限不清,有纠纷的山段不能发放林权证。自留山主不在了,亲属没有合法继承手续不能自行继承。
5.调整自留山引起的纠纷
已收回的自留山变为集体宜林荒山,在林改中又作为自留山退回给原自留山户主是错误的,不符合政策规定。由此而形成了这段山即是姜某和沈某的承包山,又是韩某的自留山,即发了承包山的林权证,又发了自留山的林权证,必然造成纠纷。
6.自留山被村收回发包纠纷
在收回自留山的同时要收回山主手里的自留山林权证,在林权征收不回来的情况下,村、乡、镇要报请市林业局、市政府注销原自留山的林权证。原自留山主持有的未交回的自留山林权证上访不予支持,因自留山已被收回,原林权证已没有实际意义了。解决此类问题可以走仲裁或司法程序,判定村里对外发包合同是否有效,再确定山的收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