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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管”是教育懒政

2018-06-24黄启龙

科教新报 2018年14期
关键词:代管班委会违纪

黄启龙

“上课讲小话罚款3元,玩手机罚款30元,抽烟罚款200元,被发现带了打火机罚款300元,未按规定吃饭罚款100元……”这是临湘市五中高一年级1707班的班规。(3月30日《长江信息报》)

有人认为,制定罚款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规范学生的行为。殊不知,老师对学生罚款是懒政行为,是违法行为。

“以罚代管”是违法行为。尽管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班主任可以对学生任意罚款。罚款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罚款的权力。不管是学校还是老师,对学生罚款都是违法的,有违师德。

“以罚代管”是懒政行为。教书育人是老师的本分,对违纪学生老师应循循善诱。苏霍姆林斯基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育学生关键是用爱心去教育,用自身人格力量去感染,而不是“罚款”。“以罚代管”短期内可能会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但治标不治本,不仅达不到教育学生的真正目的,反而折射出逃避责任、不作为。

“以罚代管”容易引起家长与被罚款学生反感。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父母,而且多数家庭都给孩子的消费设有“封顶”限额。如果学生碍于情面不愿或不敢向父母伸手,由“罚款”引起的生活拮据将如何解决?更重要的是,一旦罚款的错误做法成为学生心目中公认的“潜规则”,就可能造成“违纪不用怕,只要有钱罚”的错误观念,这对班级管理、孩子习惯的培养和价值观的形成是一个危险的导向。

“以罚代管”容易滋生“腐政”。该校刘副校长称,这些规定是由班委会提出来的,并不是班主任的行为。该班班长也说,罚款确实是班委会的主意,所罚款项都是用于班级的集体活动。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只是掩耳盗铃,班主任不“授权”,班委会岂敢“妄为”?就算是班委会“妄为”,班主任为何不制止?这其中恐怕有猫腻吧?当罚款成为一种创收手段,就是一种教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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