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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对长链条风险的解决途径

2018-06-23朱莉敏

现代企业 2018年3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链条

朱莉敏

在我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对于业务主体明确的金融业务可以由其负责的“一行三会”某个部门来进行监督,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由银监会负责。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交叉,我国按照机构划分的监管体制已经失去了基础,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行业之间发展联系越来越密切,有时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金融审计虽然是对银行业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证券业同时进行监督,审计对象更具综合性,但是混业经营也加剧了审计依据条文使用的选择难度。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然而资金实际运行中,客户通过存款或者理财业务将资金投入银行,银行购买证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券商购买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再购买信托计划,最后由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入房地产,经过理财资金组织化、长链条实现了银行向房地产的间接投资。分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各金融监管机构只负责资金链条上某一环节的监管,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协调,使得商业银行利用监管漏洞,对房地产等禁止投资平台进行了“输血”。金融审计是对金融监管的再监督,金融监管出现了问题,金融审计也会大打折扣。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长链条造成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改革势在必行,金融审计也应该进行创新来弥补这一漏洞,推动金融监管改革。基于金融审计是对金融监管的再监督,在完善金融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审计效果才会事半功倍。本文的目的是如何发挥金融审计在新出现的长链条造成的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为此,需要顺序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从长链条风险产生原因入手。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混业经营下使得各金融机构密切合作,监管机构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另一方面是分业监管体制的不适应性产生了资金链条整体风险。二是论述目前我国金融审计对长链条造成风险的应对不足,最后提出金融审计弥补这一漏洞的方法研究。

一、长链条风险的产生

1.混业经营下的长链条。中国银监会实行资本约束以来,商业银行积极补充资金并压缩风险资产。如果资本充足率不足将触碰监管红线,所以各银行都在努力维持资本充足率,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分母策略。作用是致力于减少和控制银行风险,在降低加权风险资产的同时会减少银行利润。而是分子策略。银行融资补充资本金往往起到一个立竿见影的效果,尤其是外部融资,银行开始向中间业务收入以及证券、投行业务等方向不断转型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出现,互联网对经营数据的处理分析能力日益加强,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交易快的优势更使得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间的交叉融合和跨市场、跨平台金融交易常态化。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间凭借在客户信息、市场分析和同业合作上的强大实力和专业能力,通过对贷款、发债、股票上市、产业基金、融资租赁、信托贷款以及境外融资等各类融资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和针对性的方案设计,银行将房地产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大幅提高,商业银行、基金、保险、租赁、信托、期货、互联网金融等有关方在对理财资金的组织化中的作用非常关键。资本约束性的加强、互联网金融优势的冲击、基金业、期货业、证券业、保险业在市场上的信息优势迫使商业银行大力拓展表外业务。

2.分业监管体制的不适应性产生了资金链条整体风险。最近几年随着金融渗透到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以及金融产品的迅速创新、迅速普及,大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形成混业经营并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由于金融业准入门槛降低、开放程度扩大,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不可避免地逐渐显露出来。第一,分业监管的监管主体多元化、责任分散化,已经无法应对出现的金融参与方复杂化、运作链条化。由于监管主体的模糊性,各个监管主体之间信息不能及时传递,或者相互推诿责任,没有做到及时、主动、自愿监管。由此形成监管重叠,即造成监管成本增加,又在链条中形成了监管盲区。第二,监管体制与我国目前混业经营模式趋势严重脱节。上文提到银行、证券、信托、保險等行业之间发展联系越来越密切,有时并没有明确的界限,淡化了分业经营的基础,分业经营无法适应金融机构业务相互交叉的新形势。比如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互联网平台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集团,平安集团、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等,这些新的组合运行方式都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第三,在我国刚性兑付现象普遍、一方面是基础投资者的跟风和追求高回报的投资习惯,不具备自我风险承担能力,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形成了投资意愿高、投资方式多元化的现状,各金融机构吸引新客源、维护老客源成为保持自我信誉的方法。在我国目前体制下金融监管机构往往也是金融发展的承担者,如果发生风险就是监管主体的失责,所以各监管主体为了自身的权益也有理由帮助金融机构进行兜底。目前三会监管分离,会一定程度存在监管竞争,不愿暴露各自监管范围内的风险。

二、我国金融审计的不足

1.相关法律法规落后于金融发展造成金融审计无法可依。比如本文研究的长链条风险,每一环节都是合法的,但是商业银行最终还是将资金投入了非法领域。金融审计方面还没有推出相关法律法规来监管和惩治这种行为。在提出风险整改后,要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

2.金融审计技术较为落后。与国外金融审计已向风险导向审计转变相比,我国金融审计仍停留在传统账项审计阶段,审计主要集中在对具体事项和期初、期末余额的细节测试中。我国传统以来也是以制度为导向,但是目前的金融机构业务渗透到各行各业,仅仅关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已经远远不够。

3.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现在的审计人员多是具备会计、审计专业技术知识,对于金融行业了解知之甚少或是初出茅庐,复合型人才需要旺盛。同时审计人员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断和审计人员多年在第一现场的自身的审计经验的积累对财务报表中的重大事项或重大错报进行挖掘,没有充分利用大数据审计,这又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提出了要求。

4.金融审计对象范围有待扩大。金融审计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重点,较少涉及非国有金融机构,所以大量商业银行在审计漏洞下进行金融创新。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先后通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最后由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入房地产,经过理财资金组织化、长链条实现了银行向房地产的间接投资。

三、金融审计解决长链条风险的途径

审计具有监督、评价、鉴证、建议和指导五大功能。它既可以防范金融监管权力的不当使用,也可以为金融监管决策提供信息基础,还可以推动金融监管政策的有效落实。由于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主要涉及监管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与制度调整的及时性等问题。因此,尤其需要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服务职能。而这需要从制度、技术和组织方面进一步完善“建设服务型审计”。

1.在制度上建立长效化的审计整改机制。这可以使被审计对象能够认真对待审计意见,提高整改落实的力度。《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所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

2.在技术上建立信息化的审计方法流程。构建大数据审计流程模式,既可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又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全面认识金融审计对象,增强审计意见的适用性。适应金融审计对象复杂性和审计内容多样化的需要,大数据审计可以提供关于金融机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经营行為表现、制度建设情况的信息,及时准确识别与揭示潜在金融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审计建议,从而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基础。

3.在组织上建立协同化的审计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制度研究与审计过程相协同,提高审计意见的科学性。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战略性目标与中国金融业发展实践进行多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通过比较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模式,提出监管制度合理性、科学性的标准。在确立标准之后,才能够通过审计过程,发现实践中的监管制度设计是否符合既定标准,并揭示产生偏差的主客观原因,提出相应的审计建议。另一方面通过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相协同,适应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在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确立相应的审计重点内容及其审计方式。金融监管机构综合来自不同审计机构的信息与审计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管制度调整方案。

四、结论与启示

在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对理财资金进行组织化、链条化运作,通过审计空白,最终构成金融风险。我国法律法规滞后、技术传统、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金融审计范围狭窄的情况下,又助长了风险的产生和传递。应该在风险尚未扩散的情况下,尽快根据金融市场的特征以及变化,相应地对审计机制也做出必要的体制改革和创新,以起到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的作用。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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