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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打赏主播, 该退钱吗

2018-06-21

南方周末 2018-06-21
关键词:女主播反方公款

自2015年10月到2017年2月之间,江苏镇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计王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通过支取、提存或电汇等多种形式,将单位资金930余万元公款挪作他用。据王某供述,截至2017年2月中旬,他向各个直播平台一共充值了766万左右,打赏多位女主播。2018年5月15日,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偿还所有侵占款项。日前,其中一位女主播冯提莫表示,看看是否能找到办法将王某刷给自己的礼物依法退还回去,也希望执法单位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联系到自己。会计挪用公款打赏主播,钱能退吗?

正方: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4年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权益。所谓善意,指的是取得人对出让人的无权处分不知情、无恶意,即没有串通或欺诈行为。平台与女主播不可能知道王某打赏的钱是挪用的公款,就像小偷用偷来的钱去不知情的店家那里买东西一样,平台、女主播或店家都是善意第三方。

反方:

第三方善意取得有一些构成要件。首先,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一般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这一点平台与主播是满足的。其次,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如果是无偿受让财产,受让人取得了财产,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并没有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故而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支付合理的市价才符合善意取得,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显然,女主播接受王某的打赏,并没有对等付出什么,是无偿受让财产,不应该算善意取得,应予以退还。

正方:

小偷观看广场上卖艺人表演,并用偷来的钱打赏卖艺人,难道原所有人能要求卖艺人退还吗?观看者觉得表演对自己有价值,并自愿掏钱给付,也是一种购买行为。所以,打赏不能视为无偿赠与。同样,王某观看平台上主播的表演,用挪用的公款打赏,是因为王某觉得主播的表演对自己有价值,并自愿掏钱给付,理应算购买,而不是无偿赠与。主播是善意第三方。

反方:

观看者看平台上主播直播,可以打赏,也可以不打赏,可以打赏很多钱,也可以打赏很少钱,所谓的表演并没有一个固定的价格。商店卖东西,同样的东西对不同的人价格是一样的,这就是市价。平台上主播的表演是免费的,单就这一点而言也不构成买卖行为;不同的观看者打赏看心情、从不固定,显然是无偿赠与,说一个商品或服务有无数个市价,逻辑上讲不通。

正方:

首先,同一商品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理论上可以有不同的市价。其次,王某也不是直接给主播送钱,而是通过购买直播平台提供的虚拟礼品,然后在观看直播时送给女主播。就此而言,王某与平台之间的买卖关系是成立的,虚拟礼品也是商品吧?法院的判决是让王某“偿还所有侵占款项”,并没有要求平台或主播退钱。何况,相关交易已纳税,钱要退也难。

反方:

购买平台虚拟礼品再打赏、兑换平台虚拟货币再打赏与直接用钱打赏,本质是一样的,虚拟礼品或虚拟货币不改变行为的性质。关键就看法院怎么界定打赏行为,到底算购买还是算赠与?对行为的定性决定这笔钱该不该退。冯提莫本人愿意退。就看执法单位是否有后续动作。

【点评者说】谁会要求女主播退钱?法院已判决王某向公司“偿还所有侵占款项”。王某还得起,事情就结束了。如果王某还不起,该公司会以原所有人的身份要求平台与主播退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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