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人时为什么要说“你有权保持沉默”
2018-06-21口可口可
口可口可
在港剧里,有一句话很火——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警察明明好不容易抓到嫌疑人,按理应该赶紧带回警察局审,为什么还要费时费力说这句话?!难道是为了耍帅?当然不是!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一切都得从沉默权说起。
早在1791年,美国宪法的第五修正案就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意思就是嫌疑人在被审时具有“自愿性”,在被警察审问时可以选择不回答问题。如果不是“自愿”,做出的供词是不能当做证据使用的。
但实际上,警察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很容易忽视这条修正案。因为在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嫌疑人的口供是决定性证据时,但凡有点求生欲的嫌疑人知道自己具有这一权利之后,都会选择沉默,从而导致警察陷入明明有罪却证明不了的憋屈境地。
直到米兰达警告出现。
米兰达警告
1963年,一位叫米兰达的人在美国凤凰城被警察逮捕,理由是涉嫌绑架和强奸17岁少女。但是,警察并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米兰达就是罪犯,到底怎么办呢?
警察决定对米兰达进行审讯,希望把米兰达的供词当做证据,证明米兰达就是那个罪犯。米兰达也是很“争气”,完全没有辜负警察期望,他十分诚实地承认了自己的强奸行为并在供词上签了自己的大名。
然而,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上还写有这样一段话:我谨宣誓自己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作出此陈述,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或是为得到任何豁免权的交换。并且我已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晓我的任何陈述都可能对己不利。
意思很简单,就是米兰达同意自己的供词不是被警察逼问的,也知道自己说的话将会给自己定罪。
这份证词加上别的证据,米兰达绑架罪和强奸罪事实成立,被判了二十几年。
但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按照电视剧的套路,米兰达根本就不是个活不过两集的人。被判刑之后,二十几年的刑罚让米兰达“作妖”了。他委托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上诉说,自己的证词是被逼供的,他也不知道自己有第五修正案规定的沉默权利,更重要的是,警察审问他时并没有告知他的权利和坦白导致的后果。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比例推翻了州地方法院的判决,米兰达上诉成功。
判决书给的理由是警察在审问嫌疑人前,必须确保嫌疑人知道自己具有沉默权,如果嫌疑人不知道,警察有义务告知他的权利。而在米兰达案中,警察并没有提前告知米兰达他可以不回答警察的问题,即使米兰达签了字的供词上写有“不是逼供”“已知权利”等字样,也不能证明米兰达知悉了自己的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米兰达案例提出“米兰达警告”,规定警方在实施逮捕和审讯嫌犯时,必须准确、明白地提醒被告具有下面四项权利:
1、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提出的问题;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问题,这些供词将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3、可以请律师,并且可以要求审问时有律师在场给予帮助;4、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之指派一位。
为了口供等证据在法庭中不被判无效,导致活儿都白干,美国警察也很干脆,直接把米蘭达警告印成小卡片,每抓犯人时就拿出小卡片照读一遍。经此一诉,米兰达从一个普通罪犯成了司法史上名垂千古的名犯,存在警察和学法之人深深的脑海里。
而且,虽然口供没了,不死心的凤凰城警察找到米兰达女友出庭作证,米兰达还是被判11年。剧情发展到这里你以为就可以结束了吗?并没有!1972年,米兰达假释出狱。为了谋生,他想了一个主意——在米兰达警告小卡片签上自己的大名,卖1.5美元—张。这才叫真正的生意^。
被挑战的“沉默权”
在美国实施“沉默权”的过程中,也有过波折,而风波的源头,来自于著名的“迪克森诉合众国案”。
1997年,查尔斯·迪克森经不起几个损友的诱惑,参与了持械抢劫弗吉尼亚州的一家银行。被警察抓住的迪克森懊悔不已,在警察还未来得及宣读他的权利时,便迫不及待地一五一十地对警察作了坦白认罪并供出同伙。为此,这个倒霉蛋被判处一项盗窃罪和三项非法使用枪支罪,预计蹲大牢的日子不会低于20年。
但由于拘捕迪克森的那位联邦探员没有依照程序告知他那条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迪克森在律师的帮助下,愤怒地上诉了。虽然弗吉尼亚州东部地区法庭很不情愿地宣布迪克森无罪释放,但心有不甘的法官们一脚把皮球踢给了联邦第四巡回法庭。出人意料的是,巡回法庭根据1968年美国国会颁布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驳回了迪克森的上诉:警员无错!迪克森还是有罪!还是该被投入牢狱!迪克森和他的律师当场吓傻了眼。
原来,鲜为人知的是:在美国,居然还有这样一部与“沉默权”相反的法律一一1968年,也就是在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刚刚确立两年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又通过了一部法律,就是上述巡回法庭援引过的《犯罪控制混合法令》。该《法令》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和控制犯罪,警员在执法的时候,即使没有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米兰达警告”,法律也允许警察有权要求疑犯自动坦白罪行。
法庭的判决一出,许多民众暴跳如雷,警察们却在热烈欢呼。而迪克森却是别无选择,不是鱼死,就是网破!于是,官司便不可避免地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法律界,一场对“沉默权”规则史无前例的大挑战终于开始了。
2000年6月26日,联邦最高法院9名德高望重的终身大法官,开庭审理了沸沸扬扬的“迪克森诉合众国”一案。“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宣布判决前,慷慨激昂地高声宣读了这一举世闻名的规则:“30多年前,由沃伦大法官领导的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规则,植根于美国宪法之中,因此,不能为国会立法所废弃或取代……”最后,他庄严宣布:“联邦最高法院对本案,以7:2的悬殊票决,坚持那条具里程碑意义的规则。即再一次重申: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对其宣读‘米兰达警告。”
美国的民众,当场爆发出一阵阵巨大的欢呼!而许多美国的警员,私下却对此判决表示愤怒和失望!
但不管怎么样,“沉默权”在美国的命运,终于是“有惊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