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校问责的逻辑
2018-06-16郭冬梅
郭冬梅
【摘要】高校问责遵循一定的逻辑,法理逻辑即高校问责的合法性、合理性,表现为权力、职责、义务之间,以及高校与政府、市场三者的制衡;高校的内部权力呈现出典型的学术-行政二重权力结构,高校科层权力结构与高校问责的线性走向是高校问责的行政逻辑;高校基于自身道义使其追求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改进是高校问责的行动逻辑。
【关键词】高校问责;法理逻辑;行政逻辑;行动逻辑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依法治国背景下高校问责制实施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5JYA880007)。
一、高校问责的逻辑意蕴
逻辑,我们常用它来表述思维的内在规律和表达的条理层次性。《现代汉语词典》将逻辑阐释为两形态三方面的内涵:第一种是规律的形态,一方面包括思维的规律,如判断推理等命题法则,另一方面包括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规律性;第二种是学科形态的逻辑学。问责体现至少两个主体的互动关系,逻辑形式表现为代表形式、契约形式与身份形式三种。高校问责的逻辑意蕴指的是高校问责遵循的规律及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法理逻辑、行政逻辑与行动逻辑。
二、高校问责遵循的逻辑
(一)法理逻辑:高校问责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制衡性
问责制体现了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制度创新,高校问责制是现代大学管理的制度安排,是权责一致的具体要求。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一文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
各高校大学章程的相继出台、高校“双一流”建设的步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实行党委领导的我国高校提出了具体化要求,这些内外部环境为高校问责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多数高校的章程中并没有将高校问责具象化表述,高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缺失是我国高校实施问责制的根本原因,高校实施问责制的法理基础是职责本位。依法治校和高校问责所依赖的不仅仅是教育法律法规,具体到高校内部管理方面有赖于校本特色的大学章程和高校部门岗位职责制度。
高校问责旨在实现一种平衡,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力、职责、义务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需要一定的约束力量作为前提条件,高校问责涉及的约束力量有:①正式文本的约束力量,主要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尤其是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还有高校规章制度,如大学章程、高校岗位职责等;②权力机构的约束力量,指高校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权力约束力;③文化的约束力量,主要包括师德、校风、问责文化等约定俗成潜移默化的隐性非正式约束力。如果高校或高校的人员僭越了这些约束力量,问责随之产生。二是高校与政府、市场三者关系之间的平衡。国外学者伯顿·克拉克与马丁·特罗等提出高等教育系统“三角协调模型”和“问责制三角形”,为我们呈现了高等教育与政府、市场三者各执一端张弛有度的力量制衡。
(二)行政邏辑:高校科层权力结构与高校问责的线性走向
中国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主要受中国政府行政管理模式与传统影响,具有行政问责的特点。我国高校内部的权力机构设置决定了高校问责无法避免的行政思维,高校属于非营利性公共组织,出于管理需要产生行政科层职能部门,由于知识生产和创造的本职产生学术权力。高校问责属于科层式问责,内部是组织系统内部之间的互动作用,外部则是政府与高校的关系互动和作用机制。科层组织是一种由自上而下的权威构成的垂直监督机构,问责借助层级负责制和监督机制得以实现。高校内部权力的运行方向往往决定了高校问责自上而下的线性走向。
学校内部决策权力缺乏制约和约束,鉴于高校党政权力与学术委员会权力、教代会民主管理与监督权力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诉求下级对上级权力制约监督是难以实现的。在行政问责实施过程中,以权力干涉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领导人手握重权,无人敢挑战权力或“无法发声”。同时也存在同体问责中对上级问责的主体缺失,即行政问责制往往停留在上问下责的层面,即下级因为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被解职,而上级无人问责的现象。行政逻辑属于一种管理主义的思维逻辑,这种问责制属于“对责任的回答范式”。管理者居高临下,被管理者低人一等。管理者很少接受来自被管理者的批评建议,被管理的问责对象疲于应对,处境焦虑。这种问责的优点是垂直性高效,缺点在于极易产生非良性竞争,问责对象结果取向化,不惜采用违和的方式营造美好的评估结果,利益相关者的主张易被忽略。
行政科层式问责带来效率的同时也构筑了问责壁垒。有效的高校问责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同时也是自下而上的,问责不应该受到强权对弱权的限制,权力更不应该大于问责制度本身,要从以上问下的行政权力式问责走向双向民主色彩的制度式问责。
(三)行动逻辑:高校基于自身道义使其追求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改进
从问责和高校问责的概念内涵来看,多数学者从责任、解释回应来强调高校应为、不为和其他为而失职行为,认为问责即追究分内应为之事。“应当”“可以”“许可”“禁止”等概念属于道义逻辑的研究范畴,高校问责中的权责利义关系可以借助道义逻辑来加以解释:“应当”对应的是责任与义务,即必为项;“可以”“许可”对应权利,即可为也可不为项;“禁止”对应的是权力,更多体现的是权力的有限性,即权力不可滥用,属于不可为项。
20世纪60年代初,冯·赖特把关于行动名称的逻辑做了改进,引入基本的行动语句类型构建行动逻辑,具体可表述为:主体a在场合o做了某件事情p,符号表达式为:[p](a,o),a是agent,指当事人或者主体,是主动行动或被动行为的发出主体;o是occasion,是主体实施行动的环境或场合,是行动得以发生的外在客观或主观的条件因素;p是主体在一定场合实施的结果性或过程性的行动本身,行动和主体、场合三者构成了某种事件状态state of affairs。在高校问责中,以上三个要素分别对应的是:agent指高校或高校内部的组成成员,即主动自愿问责或被动问责的各主体,occasion主要是指高校问责得以发生的内外部条件、环境和场因素,action或者activity对应于高校问责这一行动。不以承担责任为终极,而要以改进为目的,救济与改进也是属于高校问责程序中的终极重要一环。可以说,高校问责始于问责启动,终于改进。
高校问责以教育教学质量为重心,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是高校问责行动的核心目标。根据新制度主义理论,高校是制度场域中的理性行动者,总是寻求更趋满意的结果。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是高校内在的愿景追求。高校认识到问责有利于自身组织朝着既定的目标发展,则会积极响应问责的号召,采取积极的应对和保障措施。
三、结语
高校问责的法理逻辑为问责提供了合法性、合理性的辩护,高校的内部权力呈现出典型的“学术行政”二重性权力结构,并伴有党委政治力量的渗透,高校科层权力结构与高校问责的线性走向是高校问责的行政逻辑。高校基于自身道义使其追求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改进是高校问责的行动逻辑。在高校问责制所不及之处,用文化来弥补规则的漏洞。高校需要建立长效性的问责机制,使之内化于人心,加之遵循合理的问责逻辑,形成自我驱动的自律力量,达到“无需扬鞭自奋蹄”的至高境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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