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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结构性存款

2018-06-14陈薇

财经界·上旬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会计核算

陈薇

摘要: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导致大量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风险较低的结构性存款成为不少上市公司的选择。巨潮资讯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共有58家上市公司购买结构性存款,总额度达100.62亿元。上海央行总部2017年信贷数据显示,非金融企业结构性存款全年增加236.84亿元,同比增加91.63亿元。本文对结构性存款的管理模式、结构性存款与银行理财及定期存款的区别、会计处理、风险防控等内容做简要分析,便于企业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也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准确使用财务报表。

关键词:结构性存款 银行理财 会计核算

一、结构性存款定义和类别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对结构性存款未有明确定义,根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署的产品销售协议及产品说明书,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等),将投资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金融产品。按照本金币种的不同,分为外汇结构性存款和人民幣结构性存款两大类。

二、结构性存款管理模式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在银行操作业务中,结构性存款本金通常以定期存款的性质存于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定期账户中,银行开立定期存单;收益部分即衍生交易部分通过与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从银监会规定和银行业务实操中,我们可以看到结构性存款的管理模式根据其基础资产(本金)和衍生交易部分而不同。

三、结构性存款与银行理财、定期存款的区别

(一)结构性存款与银行理财的区别

(1)从控制权看,公司对结构性存款的本金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而理财产品的资金用于理财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或标的,公司对投资资金失去所有权和控制权。

(2)从性质看,结构性存款是银行的存款类业务,一般保本;而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资管产品,有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按照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结构性理财产品)将退出资管市场。

(3)从资金去向看,结构性存款本金投向银行存款;而理财产品的本金一般投向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资产。

(4)从收益看,结构性存款获取得是预期利息;而理财产品则是预期收益率。

(5)从银行操作方式看,结构性存款通常是在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开一个专用账户,资金还在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可出具定期存单,公司向银行询证时,银行核实后可出具盖章印的银行询证函;而购买理财产品,资金会被全部划走,无法向银行询证。前者属于银行表内负债业务, 后者属于银行表外信托业务。

(二)结构性存款与定期存款的区别

(1)从利息是否固定看,结构性存款仅有本金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利息高低与标的物的价格表现挂钩。而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都是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利息一般固定、按照银行的挂牌存款利率执行。

(2)从计息方式看,结构性存款一般有认购期,需要到起息日才能起息,而定期存款则是当日起息。

(3)从能否提前终止看,结构性存款的投资者一般无权提前赎回,而定期存款客户一般有权提前终止存款。

四、结构性存款的会计核算

《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要求“应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者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要求“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则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由于嵌入衍生工具分拆的会计处理较为困难,且预期收益或损失占本金的比重比较少,不少上市公司将结构性存款简单作为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其他流动资产等收益金额固定的资产列报,将衍生工具的收益作为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列报,未能正确反映结构性存款收益变动的风险。

以某公司与某商业银行签订的5000万元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为例,产品销售协议为:产品收益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产品风险评级为“PR2稳健型”,产品挂钩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300指数(以下简称‘沪深300指数)”,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或部分利息与沪深300指数挂钩,无手续费和管理费。根据会计监管报告和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该产品可以分为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并单独转让,因此作为独立的衍生工具予以确认和计量,可采取的会计处理为:期初确认5000万元为其他流动资产;月末衍生工具按公允价值(沪深300指数)确认,分别计入衍生金融资产——结构性存款的借方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贷方;到期5000万元从其他流动资产转入银行存款,衍生工具交割并兑付收益或损失。

五、结构性存款风险及风险防控

(一)产品存续期不能提前支取的流动性风险

应对流动性风险,公司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资金应属于闲置资金,对资金的需求和使用应符合公司年度预算管理要求,资金的用途应匹配公司的融资战略。

(二)产品到期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市场风险

嵌入衍生工具若到期出现损失,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的要求“金融工具的减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三)商行提前终止产品的风险

由于结构性存款嵌入衍生工具部分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等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金融市场波动出现系统性风险、投资项目的借款人提前还款等因素会导致产品提前终止。面对商行提前终止产品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意识到,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出台,银行理财业务向着净值化、多元化、独立运营方向转型,“刚性兑付”已被打破。公司应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分析和研究,与产品发行主体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跟踪产品购买情况,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控制与监督,严格控制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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