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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契约、合作满意度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稳定性*

2018-06-14王育晓张明亲

西部论坛 2018年3期
关键词:军民契约稳定性

王育晓,张明亲,付 睿

(西安工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西安 710021)

一、引言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是指基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双重需要,在相关政策的鼓励引导下,由核心军工企业主动发起,产业内相关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具有先进技术研发能力的民营企业和高等院校等组织积极参与,以推动国防技术及军民两用技术创新为核心目标,通过各种协议、契约结合而成的一种松散的合作模式。它在整合军民技术资源、降低研发成本、促进军民技术成果转换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2],但相较于企业组织,作为中间组织的技术创新网络,由于约束性较低,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强的不稳定性,使得网络运行较易脱离既定轨道,成员关系也易遭到破坏,导致网络目标落空。在组建网络之初,各合作组织间除了通过签订正式的书面契约以规范合作各方的行为之外,其还会存在一些内隐的、不成文的心理期望与信念,即心理契约,它具有书面契约所不具有的优势和作用[3],其履行状况也会对网络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关于心理契约对组织及个体行为影响的研究,多以心理契约违背为切入,重点探讨心理契约违背对组织承诺、工作满意度、工作绩效和顾客忠诚等的影响,进而揭示组织公正、组织支持感和组织政治知觉等对心理契约违背的影响及其交互效应等[4-6]。而关于心理契约违背对网络稳定性的研究还不多见,专门针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分析心理契约对其稳定性的研究更是少见。关于技术创新网络稳定性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多从联盟伙伴的选择、核心企业的权力和能力、创新资源协同利用率等角度入手[7-9],而较少考虑网络成员组织心理层面的期望,忽视了心理契约所带来的影响。事实上,心理契约作为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建立合作关系的内心期望,对建立合作关系的态度和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学术界对“心理契约对合作双方的信任、合作绩效及合作风险控制等具有重要影响”也已达成共识[10-12]。因此,本文基于相关文献的研究成果,探讨心理契约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合作满意度在其中的中介作用,并采用大样本问卷调查及结构方程模型进行实证检验,以期为提升我国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稳定性和创新绩效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启示。

二、概念界定与理论假设

1.心理契约与网络稳定性的概念

心理契约是合作双方持有的互惠协议的感知,是合作双方在感知自己义务的基础上对对方义务的感知期望。合作双方只有全面履行明文的、内隐的责任与义务,才有可能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相反,如果合作双方只重视明文约定而忽略内隐的责任与义务,心理契约则可能被破坏,进而影响合作双方的关系及合作目标的实现。核心军工企业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发起者,其与网络成员的关系是整个网络发展的关键,因此,本文关注的主要是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之间的关系,心理契约指的是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间的心理契约。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作为一种松散的合作模式,由核心军工企业的军民技术协同需求主导。在军民融合发展大背景下,引入竞争机制并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核心军工企业对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有着特殊的需求表现,其在与其他组织的合作中,除以书面的、正式的契约规定外,还存在内隐的、主观的、非明文的责任和义务,即心理契约。

已有研究表明心理契约可划分为不同的维度[4],结合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合作双方对设备、技术、关系、知识等的期望与信念,本文将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间的心理契约分为交易型、关系型和发展型三个维度。其中,交易型维度是成员之间对彼此提供的管理要素、人员素养、技术水准等物质利益及技术服务的期望,关系型维度是成员之间对彼此合作关系的相互理解、平等地位以及友好协商的期望,发展型维度是成员之间对彼此发展空间以及能力提升的相互提携。

由于军工技术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具有动态演化的特征。在创新网络成立初期,各节点组织为了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共同目标,创新资源共享、技术优势互补、创新收益与风险共担,冲突与矛盾较小,即使出现意见不一致, 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在合作中期,各节点组织需要投入相关的人财物,若投入不均或不符合合作契约时,冲突就会产生;若冲突不能及时化解,可能使网络解散或破裂。即使冲突能够通过各节点组织之间的多次博弈达到暂时的均衡或由于某一组织的妥协而得到暂时解决,但是也可能会因技术、市场、政策等的突变而产生新的冲突。而且各节点组织的经营状况也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使得原有的创新资源、技术优势以及合作的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导致无法实现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既定目标。因此,从狭义上说,创新绩效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是判别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稳定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广义上说,核心军工企业和网络成员资源投入的状况以及对冲突的化解影响着网络的正常运行,创新网络动态演化的过程特征也是判别其稳定性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文认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稳定性是一个多视角的变量,应能充分反映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与结果,表现为整个创新网络的运行状况以及目标实现的程度。

2.心理契约与网络稳定的关系

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之间的竞合关系从不均衡到均衡的动态过程是创新网络稳定发展的关键。因此,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稳定性的维护,关键在于对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之间竞合关系的管理和控制。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形成初期,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通过多种渠道的信息搜寻、信息传递及技术合作期望的表达,彼此之间形成初步的心理认知。在技术合作合同签订后,除了书面合同约定的内容外,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之间还存在“不言而喻”或“心照不宣”的心理契约,以弥补书面契约留下的空白[13]。在合作关系运行中,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间的心理契约会随着合作深入而不断变化。当感知心理契约履行时,合作关系会出现善意的循环和强化,并最终演进为促进组织间长期合作及稳定其关系不可替代的无形要素和持续器[14]。在整个过程中,如果心理契约履行得好,有助于促进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间和谐稳定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继续发展。

由于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存在的身份地位差异及时空距离,核心军工企业往往难以及时发现网络成员心理期望的变化。若网络成员产生了新的期望或原有期望发生了改变,而核心军工企业仍旧依据最初的认知去满足其原有期望时,必然导致双方对彼此责任义务感知的混乱,致使心理契约违背或破裂。当感知心理契约违背时,将会引发合作组织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及行为上的消极反应,这种负面的影响将会成为创造活动的绊脚石[12]。同时,心理契约通常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其破坏必将导致契约关系的重新确定及信任的动摇[15],进而导致合作关系的波动,最终损害合作关系的持久性、稳定性。

综上所述,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心理契约的履行或破坏均会引发双方的情感变化、态度转变和行为反应,进而影响创新网络的稳定性。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1: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间的心理契约履行程度越高,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越稳定。

3.心理契约与合作满意度的关系

合作满意度是组织对合作关系的一种主观情感反应,是对合作过程和合作结果期望与实际感知的一致程度的体验。这种主观情感反应主要表现在对合作过程愉快程度的感知以及合作后对自身竞争力提升幅度的感知两个方面[16]。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核心军工企业和网络成员的合作满意度是一种合作参与者的主观感受。当感知心理契约履行程度较高时,作为对在这种合作关系中获得的额外好处的回报,参与者将增加其付出,提升投入资源的质量,增强合作关系,从而提高合作满意度,并愿意继续合作;相反,如果心理契约被破坏或不履行,参与者从这种关系中感受到的收获将会降低,为了保持心理以及交易的平衡,就会降低资源投入的质量,还可能会拖延合作或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从而降低合作满意度。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2: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间的心理契约履行程度越高,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参与者的合作满意度越高。

4.合作满意度与网络稳定的关系及其中介作用

心理契约的形成、履行或破坏是合作双方不断博弈的结果。在心理契约博弈中,合作双方根据知觉判断,不断调整各自的心理期望。一旦合作双方就契约内容达成一致,合作关系或者交易行为就会发生。合作关系发生后,合作双方又会重新开始心理契约缔结过程。当察觉到合作方行为与自己的期望一致时,将会努力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相反,当觉察到合作方行为与自己的期望不一致时,则会采取消极的行为。根据情感事件理论,一段消极或者积极的经历往往会引发人们更消极或者更积极的情感,进而导致消极或积极的态度并产生相应的行为[17]。同理,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如果核心军工企业和网络成员感知彼此履行了心理契约,则会提升彼此的积极情感,进而产生积极的合作态度及行为,提高合作满意度;合作满意度的提升又会促进其继续努力的意愿,进而维护创新网络的稳定性。相反,若核心军工企业和网络成员经历了心理契约违背事件,则会产生负面情绪,引发消极合作态度乃至消极对抗行为,导致合作关系破裂,使创新网络的稳定性受到影响。虽然核心军工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在一定情形下会受到政府的干预,经常发生“拉郎配”的现象,但合作满意度也会直接影响其合作过程和成效以及创新网络的稳定性。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3: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的合作满意度越高,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越稳定。

此外,已有研究发现心理契约违背可通过降低管理者满意度影响管理者行为[5],且工作满意度对团队成员心理契约与关系绩效的关系具有完全中介作用[18]。参与者合作满意度的提高可以促进创新网络正常有序运行,从而实现创新目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4: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参与者的合作满意度对心理契约与网络稳定性的关系具有完全中介作用。

三、实证分析

1.样本选择与问卷设计

表1 研究样本特征(N=232)分类项目统计指标样本数量所占比例性别男1723.28%女6025.86%婚姻状况已婚19885.34%未婚3414.66%单位性质军工企业6728.88%军工研究院所10846.55%非军工企业3515.09%非军工研究院所229.48%年龄≤305624.13%31~4010444.83%41~504519.40%51~602711.64%≥6100工龄≤56628.45%6~159038.79%16~254218.1%26~352912.5%≥3652.16%学历大专及以下41.72%大学本科10545.26%硕士研究生11348.71%博士研究生及以上104.31%

本文主要以陕西省参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为研究样本,具体调研对象包括两类:一是军工企业及军工类科研院所中参与技术合作的负责人及技术主管,二是与军工企业有技术合作的非军工企业及高等院校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者。调研问卷发放主要采用访谈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并辅以电话、微信等形式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最终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76份,回收率为92%。其中有效问卷232份,有效率为84.06%,且样本特征符合行业特点,满足后续研究要求(见表1)。

本文调查问卷分为两部分:一是基本情况,包括样本的性别、年龄、学历、企业性质等;二是测量心理契约、网络稳定性及合作满意度的主观性题项,采用李克特5级量表进行测度。其中,“心理契约”包含交易型维度、关系型维度和发展型维度*交易型维度主要是对合作伙伴经济实力的期望,如合作伙伴实力是否符合期望、是否投入相应的物质资源等;关系型维度主要是对合作关系的期望,如合作关系是否符合期望、成员组织是否都受到认可和尊重等;发展型维度主要是对合作后自身发展潜力的期望,如合作后技术能力是否提升、声誉是否改善等。,具体题项借鉴Rousseau(1998)的心理契约调查问卷[19]、Kingshott(2006)的供应商与分销商心理契约量表[12]及侯景亮(2011)的建设项目团队成员心理契约调查问卷[18],总共18个题项。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稳定性的测度,借鉴江旭等(2009)的研究选取相互信任、技术依赖和冲突解决三个因子[20],参考张首魁和党兴华(2009)、Das和Teng(2000)的研究设计13个题项[21-22]。对合作满意度的测量,参考Poppo 和Zenger(2002)的相关测量指标[23],从合作过程满意度和合作结果满意度两个方面设计5个题项。各个变量的测量题项见表2。

表2 心理契约、网络稳定性和合作满意度测量题项

2.问卷数据分析

(1)信度和效度分析

本文采用SPSS17.0 对心理契约、合作满意度、网络稳定性三个变量进行一致性系数信度检验,结果表明JYX1的CITC值小于0.5,不符合要求,予以剔除。删除JYX1后,三个变量的Crobach α值分别为0.925、0.847及0.922,均高于0.7的标准值。利用AMOS17.0统计软件对各因子进行二阶验证性因子分析(见图1、2、3及表3),结果表明三个一阶因子以及问卷中的所有测量题项的标准化因子负荷均高于0.5,且均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明三个变量的二阶测量模型具有良好的内部效度与聚合效度。

图1核心军工企业—网络成员间心理契约二阶验证性因子分析

图2创新网络稳定性的二阶验证性因子分析

图3合作满意度的验证性因子分析

表3 二阶验证性因子分析拟合指标拟合指标CMIN/DFGFINFIIFICFIRMSEA心理契约1.8810.9230.9330.9570.9720.059创新网络稳定性1.2310.9450.9130.9470.9350.022合作满意度2.1760.9140.9560.9460.9430.039标准值<3>0.9>0.9>0.9>0.9<0.08

(2)变量相关性分析

分析表明,心理契约与网络稳定性及合作满意度均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心理契约与其维度之间、网络稳定性与其维度之间相关系数均高于0.6的标准值,其他各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基本都小于0.6,说明各变量之间的区别效度良好。

表4 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注:*表示p<0.10;**表示p<0.05;***表示p<0.01。

3.模型验证

图4 模型M1路径图

为验证心理契约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本文构建模型M1并运用AMOS 17.0得出其路径图(见图4)。路径系数为0.59(p<0.01),各项拟合指标均符合要求(见表5),表明M1模型具有较好的拟合程度。引入合作满意度构建模型M2(见图5),其各项拟合指标均达到标准,且拟合效果比M1好(见表5)。根据表6的路径分析结果,本文提出的假设H1、H2、H3均得到证实。从模型M1与M2的对比来看,引入合作满意度后,心理契约对创新网络稳定性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变为不显著(见图5),根据Muller等(2005)检验中介效应的条件[24],可推出合作满意度在心理契约与创新网络稳定性之间具有完全中介作用,假设H4得到验证。为进一步探讨心理契约的三个维度对合作满意度的影响,本文构建模型M3(见表7),分析结果显示,交易型心理契约的履行程度对合作满意度的影响较为显著,因为交易型心理契约的内容一般是合作的心理底线,若该契约遭到破坏,很容易被参与者感知,从而降低合作的满意程度,影响创新网络稳定性;而关系型心理契约和发展型心理契约的履行程度与合作满意度的关系不显著,这可能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军工企业的特殊属性有关。

表5 初始模型M1和M2拟合结果

图5 模型M2路径图

四、结论与启示

表6 模型M1、M2路径分析结果

表7 模型M3 路径分析结果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心理契约及合作满意度对网络稳定性的影响,得出如下结论: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间的心理契约由交易型、关系型和发展型三个维度构成,心理契约的履行程度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稳定性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交易型心理契约的履行程度对合作满意度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关系型心理契约和发展型心理契约的履行程度对合作满意度的影响不显著;核心军工企业与网络成员的合作满意度对创新网络稳定性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且合作满意度对心理契约与创新网络稳定性的关系具有完全中介作用。本文研究表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的发起者除了要关注正式契约对创新网络的影响之外,还要重视心理契约产生的影响,尤其应关注交易型心理契约的影响。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在技术合作契约缔结时,无论是核心军工企业还是合作单位,都应该认真解读技术合作信息,基于客观现实形成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期望,努力达成期望合意,以产生符合实际的、高质量的心理契约。第二,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中,网络发起方(核心军工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尽量匹配网络成员间的心理契约,尤其应建立相互平等、忠诚的关系契约,以有效降低控制成本,从而保证创新网络的稳定运行及其目标的实现。第三,结合国防科技的特殊性,核心军工企业在选择技术合作对象时,不仅要选择专业素质高、能与自身技术匹配的企业和单位,还要注重对合作者爱国情怀、大局意识等政治觉悟的考察,避免在合作中因国防利益与经济利益无法兼顾而造成心理契约的违背或破裂。第四,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过程中,创新网络合作成员间都应该真诚合作,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并让对方感知自己的付出和期望;同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心理契约,维护和增进相互间的信任和协作,形成心理契约及合作满意与创新网络稳定的相互促进和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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