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后的混业经营与中国金融制度
2018-06-13安冰玉
安冰玉
【摘要】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 痛事实。再一次说明了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所付出的沉重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但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国内外对混业经营的争论也不绝于耳,本文旨在就次贷危机后国内的混业经营现状联系我国特有的金融制度展开分析。
【关键词】次贷危机 风险 制度
一、次贷危机对混业经营的影响
(一)次贷危机形成系统性风险的原因分析
次贷危机始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滞胀”的长期存在和金融“脱媒”问题的严重化,美国逐步放松了金融管制,其金融机构逐步拓宽经营范围,打通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防火墙”。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颁布以后,美国改革了原有的分業监管体制,形成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新的监管模式,学界称之为“伞形监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然而,这次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在金融业高度混业经营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监管制度的安排无法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甚至有可能因为其内部的协调和分丁不明确而延误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利时机,致使金融体系风险进一步累加而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了系统性风险以危机的形式爆发。首先,最大的真空就是各部门的监管标准不统一,从而导致监管重叠和盲区。不仅如此。美国的监管机构太多,之间的权限多有重叠。其次,在监管重叠的同时,监管盲区也不少,例如,像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监管机构宣称对其进行监管。最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监控。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从过去的历史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受到的影响相对较小,一方面得益于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实际上是因为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更加深入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侥幸躲过一劫。然而,当前我国多家大型公司所陆续披露出来的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国际金融市场失误而导致巨额亏损的惨代价。因此,在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继续深化金融体系改革,推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发展,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只有如此,我国的经济增长才能得到更有力的支持。
二、我国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一)我国金融体制的现状和挑战
1.商业银行之间发展不均衡,金融市场竞争还不太充分。我国的银行业市场结构呈现比较明显的垄断特征。在目前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尽管有百余家中资银行,但能跻身于世界大银行的只有四大商业银行和少数股份制商业银行。
2.银行业综合竞争力仍然相对较弱。国内银行本身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高。在国内需求不足仍未明显缓解、金融开放步伐加快、国内外同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和经营绩效正面临多方挑战。亟需更深刻的变革。从1000家大银行排名看,我国银行业在税前利润、利润增长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营效益的指标排名中都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3.业务发展仍处于传统金融业务阶段。未能完全实现向现代金融业务的转变。目前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实现了从传统金融业务向融存款、贷款、投资、证券、保险业务一体化发展的现代金融业务的转移。而我国银行业的金融业务品种和盈利模式仍然较为单一,主要利润来源仍然是存贷款利差。如不加快业务模式创新,有可能进一步拉大与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距离,不利于自身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二)混业经营的客观优势
1.混业经营有助于增强银行业竞争力。如今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过于狭小,制约了盈利能力提高,限制市场竞争力。加入WTO后,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银行中有一大部分是世界上著名的综合性的全能银行,它们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都有着很大优势,其本身经营的多元化带来的高抗风险能力给国内商业银行业造成很大威胁。打破分业限制有助于国内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取得优势。
2.混业经营有助于分散银行业风险。在混业经营条件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相互融合可以产生优势互补、连动效应,依靠业务交叉而创新的中间业务来实现多渠道获利,以此提高金融体系的整合度。同时。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
3.混业经营有助于金融创新。发展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风靡全球,突破了金融业多年传统的经营局面。非银行金融机构依靠金融创新逐渐发展壮大,而商业银行则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在金融创新方面没有大的作为,其经济效益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强有力的竞争下出现普遍下滑。而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降低经营成本,也越来越偏向于直接融资,造成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规模逐渐缩小。利润下滑。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可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4.混业经营有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混业经营可以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需求,在金融业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关键在于能否为客户提供快捷、便利、高效、准确的服务并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所以从范围经济学和社会成本的角度考虑。混业经营确实是适应客户需求的一种主流趋势。
三、循序渐近推进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对策
(一)审慎推进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建设
从国内外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实践过程来看,“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染。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经营模式。此外,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综合经营,但当前还不宜允许产业集团直接或者间接同时控股多家金融机构。同时,针对试点的综合经营金融集团的主业优势特征,要加强主监管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具有跨行业交叉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功能监管,加强风险“防火墙”建设以控制金融集团内部风险的交叉传染。并建立以控制关联交易为核心的综合经营监管制度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内控制度。
(二)完善金融混业经营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要合理确定金融发展目标,体现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立法理念;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核心业务下的混业经营;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业务范围、内部管理、行为规则、监管模式、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保持与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的衔接。
(三)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的公司制是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形式。而建立现代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稳步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最佳选择载体,控股公司是一种更加复杂的利益聚合体,只有建立有效的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处理好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有限政府的理念,积极培养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控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并直接参与某些方面的银行监管。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会计、审汁、律师等中介力量的作用。弥补中央金融监管力量的不足,还应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
要合理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统一披露信息的文件格式。并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虚假信息泛滥所造成的金融秩序混乱。金融监管机构要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进行检查与监督,确保信息的完全真实公开并禁止信息滥用。同时,监管机构也要增强监管政策调整的透明度,让金融机构、利益相关者及时了解监管当局的最新动态。及时评估政策变动对自身的影响程度。为了及时、有效识别和预警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懲处制度。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促进金融业公平竞争。并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的检查,加大对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审计打假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打击和处理。
(五)推进混业经营必须与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
混业经营模式发展结果是不能预先设定的,必须与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市场主体的特征相适应。应当看到,长期被业界和理论界视为混业经营模式显著优势的“规模效应、范围效应、整合效应”。在不同的金融生态可能会带来同一综合化经营的不同经济影响。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金融领域内的区域不均衡和结构不均衡长期存在,农村金融服务发展滞后,直接融资渠道空间有限,低端金融消费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而高端金融消费需求尚处于萌芽阶段。从现有制度来看,中国还不完全具备实施混业体制的环境,资本市场不健全、信用环境较差、法制基础薄弱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短期内还不能直接转向混业经营、混业管理。在推进混业经营发展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结合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逐步、稳健推行混业经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