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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背景下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改革

2018-06-12文//于

21世纪 2018年6期
关键词:管辖权东道国司法

文//于 亮

于亮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智慧法院的兴起将助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改革和创新,并使在前人工智能时代难以实现的理论方案逐渐成为现实。“一带一路”倡议呼唤大国司法理念,具体而言,需要建立必要管辖原则,并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智慧法院建设为必要管辖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并将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完善涉外民事诉讼制度成为当下中国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涉外民事诉讼制度方面,管辖权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与“一带一路”倡议有关的纠纷能否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现实问题,甚至会影响大国司法理念的实施。学界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产生了诸多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优秀成果。然而,已有研究虽然注意到“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等新形势和新发展,但鲜有研究把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放在科技进步特别是人工智能大发展的背景下思考。本文旨在揭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智慧法院的兴起将助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改革和创新,并使在前人工智能时代难以实现的理论方案逐渐成为现实。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是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规定的是管辖问题。该章共2个条款,第265条是关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特别规定,第266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17—38条)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仍然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第二十四章中的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民事诉讼法第21、22、265条规定可以发现,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管辖的基本原则是案件与中国有密切的联系。民事诉讼法对判断案件与中国是否存在密切联系的标准进行了穷尽式的列举。民事诉讼法明确认可的标准包括: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根据现行法规定,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案件无法在中国法院诉讼。

上述规定无法适应“一带一路”倡议的新形势。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企业遍布全球。海外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与当地居民发生民事、劳动、环境等方面的纠纷。中国企业在东道国设立的子公司属于东道国法人,住所也在东道国。如果这些子公司侵犯当地民众的民事权益,东道国的受害者无法到中国法院起诉,因为加害人的住所地在东道国而非中国,侵权行为地也在东道国而非中国。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原理,上述受害人通常应该在东道国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然而,很多发展中的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不愿意对跨国公司进行管制或放松对其管制。还有的东道国存在司法腐败等问题,无法为跨国公司侵权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如果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得不到司法救济,那么他们享有的基本人权势必受到影响。很多国家对中国的崛起存有敌意,如果中国不能为海外投资侵权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势必会加剧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误解和疑虑。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民事诉讼法应体现大国的胸怀并具备国际竞争力。在管辖权规则革新方面,中国应考虑约束海外投资的时代需求,为海外投资侵权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再者,国际人权法也要求跨国公司母国为海外投资侵权受害者提供司法救济。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人权法发展迅猛,成为国际法领域非常活跃的一个分支。国际社会逐渐发展出由九个人权条约和十个条约机构组成的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九大人权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至少加入了一个以上人权条约,我国加入了上述条约中的六个。笔者此前的研究表明,母国基于人权条约有防止海外投资侵犯人权的义务。

人权条约机构对中国作为跨国公司母国的履约情况表现出浓厚兴趣,并通过缔约国报告机制进行了监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在晚近针对中国的结论性意见中将“商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一项独立问题并就中国的履约实践提出关切和建议。2010年,中国政府向委员会提交了第二次履约报告。2013年,委员会在初步审议报告之后,向中国发回问题清单,请求中国进一步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规章、政策和指导,确保工商企业在其全部业务中,包括在国外经营业务时,尤其是在采掘部门和在涉及征用土地的商业活动中,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此,中国代表团作出积极回应,在对委员会的回复中详细阐述了中国政府采取的具体措施。2014年5月23日,委员会作出最终的结论性意见,向中国提出完善的建议。

委员会在针对中国的意见中具体指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适足和有效的措施,以确保中国公司,不论是国营公司还是私营公司,包括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时,均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境内营业或由缔约国境内管理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在其境外项目中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见,从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角度来看,中国也应该改革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为海外投资侵权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此外,我国司法实践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也备受质疑。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明文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但通过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然而,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否适合我国国情仍有待实践检验。事实上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学者对不方便法院原则表示质疑和反对。还有学者指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滥用是引起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应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过度适用。

人工智能给改革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规则带来的机遇

为了使中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与时俱进,学界提出了诸多理论方案。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属必要管辖原则。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第52条提出了“必要管辖”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在其明显没有其他的法院可以提供司法救济时,可以行使管辖权。”示范法使用的措辞是“可以行使管辖权”,还有学者认为,必要管辖原则是指当原告无法在其他国家寻求司法救济(no access to justice)时,法院地国应当行使管辖权。学界提出的必要管辖原则旨在突破现行法对行使管辖权条件的封闭式列举的弊端,增加管辖规则的灵活性,扩张中国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必要管辖原则,如果海外投资企业侵权受害人能够证明在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获得有效救济,则可以到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

作为一种理论方案,必要管辖原则在推广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居民到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企业设在海外的子公司为例,说明可能存在的现实困难。首先,当事人远渡重洋到跨国公司母国诉讼,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且增加了时间成本。其次,由于语言障碍,诉讼过程中需要在中文与外文之间进行翻译,增加了时间和经济成本。再次,外国当事人通常既不懂中文,也不了解中国法律,在诉前收集证据、庭前准备阶段也必须完全依赖中国律师,相较于在熟悉的环境中进行诉讼而言,额外增加了成本。此外,随着中国法院受案范围的扩大,法院的工作量相应增加,会给法官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智慧法院的建设,上述困难可能迎刃而解。首先,人工智能技术可突破传统模式下庭审、合议的时空限制。互联网法院的设想和远程视频开庭的应用可以免除当事人长途旅行到中国进行庭审的负担。其次,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和人工智能翻译系统可能实现庭审中的自动翻译,并同步播放和自动生成笔录。此外,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建立中国法律的外文版数据库,方便外国当事人了解中国法律,人工智能案件预测系统也可以使当事人预判诉讼结果、评估诉讼风险,上述技术可减少对律师的依赖,节约经济成本。最后,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可能提高司法效率,缓解中国法院因受理增加的涉外民事案件而增加的工作负担。

中国的智慧法院建设进展如何?从新闻媒体的报道来看,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都非常重视智慧法院的建设。2017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为智慧法院建设设立了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案。该意见特别强调网上诉讼服务,并大力推动普及网上调解、网上证据交换、网上质证、网上开庭功能,构建支持全业务流程的互联网诉讼平台。上述指导理念为推广必要管辖原则进一步扫清了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标志着中国互联网法院建设已经开始实质性探索。虽然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有限,仅限于审理涉网纠纷,但随着经验的积累,互联网审判模式很可能推广到涉外侵权纠纷。如此一来将进一步扫清必要管辖原则所面临的障碍。

如上文所述,智慧法院模式可打破传统庭审的时空限制,因此动摇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存在的基础。原本不方便的跨国诉讼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帮助下已经不再不方便了,因此未来的司法实践应该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现实。总之,智慧法院建设为必要管辖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并将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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