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体育的责任结构与规制路径
2018-06-11贺京周应晨林姜伟
贺京周 应晨林 姜伟
摘 要:基于职业体育领域中不当行为威胁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法律对策需要根据客观要求侧重于程序保障,即预防、控制竞技体育风险,针对职业体育过程控制从三个方面完成对制度的设计。以程序保障为重点,从评估、责任和应急三方面展开针对职业体育过程控制的制度设计。关于配置该领域的监管权力,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并将与社会合作的法律对策确立下来。
关键词:职业体育 法律 监管 體育产业文化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8(c)-0179-02
关保障职业体育公权力结构的确定,是当下全球体育治理法律的难点,需要我们通过深入的法律研究来确定是否在现代化背景下来重新配置政府管理权力和如何配置的问题。
1 现行法律对职业体育的适用性
在面对一系列职业体育衍生问题时,法律遇到了空前的障碍。对非法体育博彩的监管方面。体育与博彩息息相关,早在几千年前就开始赌注体育赛事的结果,人们对体育赛事的结果下赌注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随着职业体育赛事的扩大,赛事利益的加大,足球、篮球、橄榄球等众多收视率高的职业体育赛事之中的非法博彩异常猖獗,北京大学中国公益彩票事业研究发现,每年我国内地因赌球而向外境的赌资已经高达6000亿元以上,是全国彩票一年发行总额的15倍,超过6000亿元。按照传统的静态监管方式,针对国内网上博彩业务已经制定了十分严格的监管措施,然而因网络的特性,即无国界,致使“彩民”可投注职业体育赛事的方式有很多,如境外各个不同的网上体育博彩公司,因此对国民在境外的投注监管处于瘫痪状态。
早在1978年美国就颁布了《业余体育法》(联邦国会立法),但是判例法和不成文法仍然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基石,美国职业体育的基本问题大部分是由判例制度决定的。联邦和州层面的法律发展不同,前者为反垄断法、劳动法、宪法人权保障法,后者民事侵权法。可见,保障“自由竞争和平等权利”是美国职业体育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英国成文法相对与职业体育法律的关系较为疏远。
我国第一部体育领域基本法《体育法》于1995年出台,《体育法》的立法准备和起草阶段正式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探索阶段,职业体育联赛也才起步,立法的理念未及时跟上最新的改革理念,单从设置结构与内容布置来看,没有涉及职业体育立法内容的规定条款。鉴于此,如果仅仅解释、修订或增补原有的法律,关于安全和发展之间的关系便很难把握,国家整体战略目标相应的就会很难实现,为此,需要专门立法来最大限度的保障职业体育的安全,进行统一领导,为体育产业与市场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2 职业体育法律保障规范的程序特征
2.1 职业体育评估法律对策
职业体育风险评估是指评价机构根据国家职业赛事管理标准,根据体育项目特性进行可行性的测试、评价和监督的活动。关于体育赛事评价目标,需要对价值进行评定与创造,创造主要体现在对新价值的创造,同时还有价值的提升与负价值的减少,站在理论角度上这对于改进和选择评估模式、方法至关重要,实践上可以有效的推广体育赛事评估活动和促进体育塞事的稳定发展。所谓评估体育赛事的综合影响作为结果评估之一,即评估体育赛事给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造成的影响,基于项目自身条件,必然会影响到综合评估,即复杂性、不确定性等。
举办各种体育项目活动和竞赛,因其具有专业技术性、社会协调与秩序性以及防范风险性等要求,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我们认为,职业体育赛事评估制度将是我国保障职业体育安全的一项关键制度,也是对新体育赛事安全防范和监管方式进行探索的思路。通过对职业赛事评估制度的推行,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对体育赛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充分的掌握,了解体育产业和市场一些有着明显体育特殊性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预案,建立明晰的制度和规范。
2.2 职业体育责任法律对策
当前,我国职业体育产业和市场的改革与法治在逐步推进,但需要攻坚的深层体制性矛盾不会一蹴而就地自然化解。“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这是我们对于文化和政治、经济的关系及政治和经济的关系的基本观点。”
对于体育产业市场的发展而言,单项体育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更为重要的是单项协会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在发展体育产业过程中的权责到底如何定位。我国未来出台的体育法应该重视建立职业体育责任意识。例如对体育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滥用权力或消极不作为依法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要敢于对各种体育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制裁,发挥法律的强制效力和惩处功能。
3 职业体育监督管理的权力配置
关于保障职业体育公权力结构的界定是职业体育对法律的第三个挑战。经过国际治理反兴奋剂的斗争显示,我们需要在充分遵循法治规律的基础上,对于分配与平衡体育主体采用法律的办法,有效的化解体育权利冲是政府管理职能提出的新挑战。在传统的监督管理框架之下,过多的审批部门和审批事项尽管能够规范管理,然而“审批多、限制多、处罚多”等浓重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对体育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对企业与个人私权益十分不利。
为应对这一挑战,我们法律所采用的监管模式为“政府——社会”,在该模式下有助于政府职责的明确和各部门配合的强化;明确指出保障体育事业离不开社会力量的配合与社会成员的支持,尤其是运动员和俱乐部。为此,需要对职业体育政策制度体系进行不断完善,促进社会参与的不断扩大,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致力于建设体育信用体系,对发展环境进行不断的优化与规范。依法将其主体确定下来,将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理顺,实现对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对职业联赛决策机制进行不断的改进,致力于我国特色职业体育联赛制度的建立健全。实践证明,“政府——社会”监管模式有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针对改革中的严峻挑战也能够有效的应对。
4 结语
在我国依法治国和全面实行深化改革的战略背景下,中国职业体育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了能够更加规范化的实施我国的职业体育,避免受到违法行为的威胁,决策者一直致力于职业体育发展环境的优化和规划。然而,在特定时代风险评估、责任、应急问题的表现形式会出现比较特殊的情况,导致一直都没有一劳永逸的办法来解决,为保证国家、社会体育的健康长远发展,就必须对法制进行不断的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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