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
2018-06-11赵永健
赵永健
摘 要: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有三种方式,即单一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等,本文主要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着手,分析了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结合反方式来阐述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争的处理规则,以供借鉴。
关键词:工伤保险 侵权损害 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03-0-02
一、前言
在劳动中,工伤和侵权是最常见的受害方式,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有着赔偿竞合的精彩,在工伤案件中,对于社保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赔偿,还需要对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请求,当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争时,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权利进行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工伤和侵权问题。
二、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
1.工伤保险的概述
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是劳动保险的一部分,工伤保险主要是指,雇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部分保险费,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机构要依法对雇工进行赔偿,这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一旦出现工伤或致残和致死的情况,这都属于工伤事故,也是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工伤保险赔偿主要是从合同关系中产生,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关系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2.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
如因为负伤和致残伤,如果劳动者自身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受到侵害时,工伤事故赔偿也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使用范围,所以,劳动者一旦受到伤害,有权利要求侵权责任对其赔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如果发生了工伤责任事故,一般对侵权责任法进行救济,也可以说,工伤事故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受伤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对其进行赔偿。
3.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仅需要保障工伤事故遭受的损失,还要获取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雇工一般是境内割裂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法规认为,工伤事故责任主要与工伤保险的性质有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劳动者一旦出现受害的情况,有权根据法律法规享受侵权损害赔偿,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进行赔偿,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会出现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争情境。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争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用人单位给侵权劳动者造成的人生损害,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等这两种形式,一是,除了用人单位外,另外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损害,一旦出现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要根据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竞合进行处理,这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形,往往还有不同的处理模式[1]。
三、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
1.单一模式
在单一的工伤事故模式下,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害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选择,选择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这两种方式相互排斥,劳动者智能选择其中一个,劳动受害者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劳动受害者如果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向工伤保险进行赔偿,虽然这种模式富有了劳动者一定的权利,但是深入分析可知,如果要获得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诉讼程序,一般来说,这种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是不固定定的,而恰恰相反的是,工商保险赔偿非常简单,数额相对比较稳定可靠,劳动受害者以此获得补偿渡过难关。因此,侵权损害在数额赔偿上,远远大于工伤赔偿的数额,但是,劳动受害者一般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劳动者的选择权利明显缩小了。
2.取代模式
在取代的模式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劳动者一般需要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没有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下,工伤保险赔偿可以代替侵权赔偿这一责任,在取代的模式下,受害劳动者能及时获得救济,用人单位还要支付一定的工伤保险金,以此来分散工伤风险。但是,在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和劳动权的同时,再生产现代社会工伤保险的宗旨,以此取代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面对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时,不仅需要受害劳动者获得全面的赔偿,受害劳动者还要无条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受害劳动者利益的保障。此外,工伤事故侵权人主要是用人單位,另一部分是第三人,部分侵权的对象,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如果对劳动受害者进行放纵,不仅会影响工伤事故的发生,还践踏了工伤民事侵权行为法[3]。
3.兼得模式
在兼得劳动下,劳动受害者具有两种权利,意识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还有工伤保险赔偿权,劳动者有一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要得到双重救济。受害职工对兼得模式受害职工非常有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侵权行为是用人单位,不需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还必须支付侵权因侵权损害赔偿,在兼得的模式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和工伤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前,会加重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也为被了工伤保险制度,这也是责任社会化的原则。受害劳动者不仅需要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还要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总额超过了所遭受的损失,会违背受害者的工伤保险制度,也不会违背受害者因遭受侵害获得的意外收益原则。
4.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与兼得的模式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受害劳动者获得侵权损害和工伤保险赔偿,两者所不同的是,在补充的模式下,受害劳动者最终获得赔偿总额,但是却不能超过实际所付出的总额,在补充模式处理程序下,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请求赔偿权,对侵权损害进行赔偿处理,然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赔偿的请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该可以对侵权损害赔偿进行处理,获得剩余的赔偿,如果损失的总额减去工伤保险赔偿金额,这之间的差额就是工伤保险所需要赔付的,补充模式主要是指,劳动受害者获得双重的利益,在减少用人单位工伤负担的同时,还要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可以保证法律惩戒个预防功能,总而言之,补充模式是社会制度的产物,现代社会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制度之间需要进行磨合,逻辑性比较严密,符合社会公平主义的同时,还保证劳动受害劳动者的权益[2]。
四、完善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争的处理规则
1.我国学界的观点
在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竞争时,工伤人员要及时的处理,但是我国并没有做出规定,法律在空白和漏洞时,劳动者根据权益做好相應的维护,为了解决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等适用关系,我国学者提出了很多方面的解题思路。首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适用的取代模式,如果劳动受害者没有相应的选择权,只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其次,用人单位主张使用补充模式,对于工伤一系列的纠纷,要以实务上的工伤赔偿为先,需要购买相应的工伤保险,并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进行理赔时,如果存在不足,需要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再次,采用适用的取代模式,以改良单一模式为补充,也就是说,工伤事故属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时,劳动受害者只能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一旦第三人侵权,还符合工伤赔偿所构成的要求,那么要依法赋予劳动受害者诉讼权,这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选择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这是劳动者做出的选择,却不能向其他人救助,这种选择与前述单一的模式和选择权不同,它不是工伤保险的选择,也不是单位侵权责任的选择,而是这两者之间的选择,因此,这种使用的范围也非常有限。最后,采用兼得的模式,根据《条例》法规定,劳动受害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也有权利要求侵权损害赔偿[3]。
2.在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竞和时,选择合适的处理规则
对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处理,要符合工伤保险制、人生损害赔偿立法、工伤保险基金资源最大化的效用和保护弱者的目的,这也是工伤保险的宗旨。工伤事故分为两种情景,一是工伤保险的侵权人和用人单位等,那么,在处理时,也应该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情况进行。
2.1补充模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要求和标准并不高,劳动者一旦出现工伤问题,有权利要求工伤保险对其赔偿,但索赔偿的金额并不能完全弥补劳动受害者遭受的损害,在赋予劳动者双重救济保障的同时,劳动者要获得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等两方面的赔偿,但还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线段工伤保险制度所设定的宗旨,所以,我国在《工伤保险条例》下,要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利益,劳动受害者可以通过两种救济方式获得赔偿,但是又不能超过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这也是劳动受害者与用人单位两者关系的协调。
2.2兼得模式
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设立下,不仅要保障劳动受害者的权益,还要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这是《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目的和标准,也是受害人获得补偿的一种手段,还要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以此赋予劳动者双重和积极的保障力,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问题,有权向劳动者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还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不仅可保证侵权人的立法目的,还能获得法律和社会的公平对待。
五、结语
综上所述,工伤和侵权在劳动中是最基本的受害方式,为了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者的利益,需完善我国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竞争的处理规则,在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竞和时,选择合适的处理规则,这样也符合我国的社会公平主义。
参考文献
[1]杜伟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法律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23):81-83.
[2]黄雅琴.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规则[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2):32-35.
[3]徐宗杰.第三人侵权下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基于学说、法条与法院判例的整理与研究[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4):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