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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电子商务浅析

2018-06-11朱奕霖

商情 2018年19期
关键词:征管税收电子商务

朱奕霖

【摘要】C2C模式电子商务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可以促进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其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对象模糊化、交易过程无纸化、交易地点不确定等特点,使税收征管遭到了巨大的挑战。

【关键词】CZC电子商务 个人所得税

现行的税收制度的制定依据是实体经济,其对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诸多方面,如对个人卖家是否应进行税务登记及如何进行税务登记、对在电子商务中的无形商品交易如何征税、如何进行税务稽查等,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中并没有提出势必会造成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又因为传统的税收征管对象是实体经济,在虚拟的C2C电子商务中很难展开,导致C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交易大都处于没有征税管理的状态,造成我国税收的大量流失,网络经营者和实体经营者之间不公平的竞争。现如今我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税务部门对其征税的时机已经成熟,解决C2C模式下的税收问题、建设专门的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体系己显得尤其必要。

以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网商主合理可行的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为研究课题,通过资料收集法、归纳法、引用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提出系统切实的征管方案,实现理沦和实践意义。一是实现理论研究的意义:通过深入研究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及问题,并对其提出理论上可行的税收征收建议及对策,即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以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有助于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流失和税收负担不公平等问题,从而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体系,规范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二是在实现实践的意义:以淘宝为首的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基于传统交易中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相对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此适当地变革现有税收征管方式,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以及防止税收流失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是电子商务普及率最高、应用面最广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做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早在1995年就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3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6年11月,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框架》。1997年克林顿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报告及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基本确定美国推行对电子商务免税的基调,此后美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场合的行动也表明了其立场。

欧盟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1997年通过《波恩部长会议宣言》,1998年起开始对电子商务贸易进行增值税研究和改革,随后确立了增值税改革方案并普遍建立了电子发票制度。印度采取积极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态度,1999年4月宣布电子商务预提税方案,成为全球第一个制定专门法律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发展中国家。

随着美国2013年5月通过《市场公平法案》,征税派和免税派的拉锯战也进入尾声。

此外,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蓬勃发展,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先后制定了适应本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征税计划,如日本、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越南等国家。不难看出,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越来越突显为一个全球性问题。我国电子商务始于1999年,其中C2C电子商务的规模逐年扩大,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共计1122万家,交易规模达18851亿元,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8.04%。C2C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市场经济电子商务的日常管理和专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T商户经营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之B2B和B2C模式己相对的有法可依而言,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函需引起重视。

各国电子商务正处于上升发展阶段,因国情不同暂时很难形成统一的国际征税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体系缺少针对C2C电子商务相关立法规定,各地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征管模式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C2C电子商务中不同利益群体站在不同角度会产牛不同的看法,本文提出的完善建议也只是在分析C2C电子商务的特点基础上做出,基于认识原因难免会有所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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