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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省级河长的比较分析与建议

2018-06-09

中国水利 2018年10期
关键词:副总副省长河长

王 乐

(渤海大学管理学院,121013,锦州)

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并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2017年3月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以下合称32个省级区域)先后发布了省级总河长以及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名单。

广义的省级河长是指省部级领导担任的河长,包括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其他省级领导担任的河长,狭义的省级河长是指除总河长和副总河长以外的其他省级领导所担任的河长。本文采用广义的省级河长定义,对各个省级区域的省级河长人数及行政职务、总河长情况、副总河长情况,以及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情况分别进行分析,从中探究其中的共性和区别。

一、省级河长的人数及行政职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2个省级区域合计公布了336位省级河长,其中一位涉及两个省级区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副总河长也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总河长)。各省级区域省级河长人数相差较大,人数最多的是贵州省,有33位省级河长;人数最少的是天津,有3位省级河长(见表1)。

按照省级河长工作分工情况(按总河长、副总河长、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进行整理,各省级区域的省级河长人数如表2所示。从表中可以发现,各省级区域的河长分工情况并不一致,有的省级区域不设副总河长,有的省级区域则除总河长和副总河长以外,不再有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

从行政职务上看,省级河长主要由各省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同志担任。其中将党委书记列入河长的省份普遍由党委书记担任总河长,有的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与党委书记共同担任总河长,有的担任副总河长。没有将党委书记列入河长的省级区域均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包括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独立担任总河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分管水利或环保工作副省长在很多省份通常担任副总河长。除总河长和副总河长以外其他省级河长大都由党委常委、副省长 (副市长、自治区副主席)担任,省级河长人数较多的省级区域通常将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政协主席和副主席等省级领导也列入。

表1 各省级区域省级河长的总人数

二、总河长情况

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共有省级总河长49人。其中17个省级区域的总河长为2人,15个省级区域的总河长为1人。包括三种形式:一是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河长,共有17个省级区域;二是共有6个省级区域仅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河长(这6个省级区域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均担任副总河长);三是共有9个省级区域仅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河长,其中河南、湖北、广东3省将省委书记任命为第一总河长,将省长任命为总河长。

32个省级区域中,有5个省的7位总河长直接负责具体的河流或湖泊,其中贵州省委书记和省长共同负责乌江干流、云南省委书记负责抚仙湖、陕西省委书记负责渭河、陕西省省长负责汉江、山西省省长负责汾河、山东省省长负责黄河山东段。其他27个省级总河长不负责具体河流。

三、副总河长情况

截至2017年年底,全国共有省级副总河长43人。各省级区域的副总河长数量差异较大,有8个省级区域没有设置副总河长,其余24个省级区域分别设置1~4位副总河长。

在设有1位副总河长的12个省级区域中,有6个区域(包括内蒙古、江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总河长均是党委书记,因此这6个区域的副总河长均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包括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员等。其他6个省级区域的副总河长由政府副职担任,其中安徽和湖北的副总河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山西、河南、海南由副省长担任,上海市由副市长担任。

设有2位副总河长的6个省级区域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党委和政府各选出1位副职担任副总河长,比如北京市的2位副总河长分别是市委副书记和副市长,广东省分别是省委专职副书记和常务副省长,吉林和陕西两省均是省委副书记和副省长。另一类是党委或政府单方面选出2位副职担任副总河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2位副总河长是2位党委副书记,贵州是2位副省长。

设有3位副总河长的5个省级区域情况也不尽相同。重庆设置了1位常务副总河长和2位副总河长,分别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和市政府党组成员担任。山东的3位副总河长分别是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和1位副省长。辽宁和福建均是1位常务副省长和2位副省长。江苏则是2位省委常委和1位副省长。湖南有4位副总河长,分别是3位副省长和1位政协副主席。

在43位副总河长中,有30位负责具体的河流。其中的20位只负责1条河流或湖泊,比如云南省省长负责洱海,吉林省委副书记负责松花江;另外10位负责多条河流或湖泊,比如海南省副省长负责新吴溪、西昌溪、卜南河、洋坡溪、岭后河等5条河流,上海市副市长负责长江口、黄浦江、苏州河、太浦河等4条河流。

四、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情况

福建、湖南和重庆除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外均没有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贵州的其他省级河长人数多达29人,四川和西藏的其他省级河长人数均为20人,人数为10人以上的省级区域还有北京、黑龙江、湖北、海南和云南,其他21个省级区域的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的人数介于2~9人之间。

其他省级河长主要来自省级党委和政府,行政职务主要包括省委副书记、省政法委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主要城市市委书记等。另外,一些省份也安排省人大和省政协的有关领导担任河长。比如浙江、江西、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地都安排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政协副主席担任河长。

其他省级河长共有244人,全部负责具体的河流或湖泊,包括3种类型。一是1名河长负责1条具体河流,包括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等。二是1名河长负责多条河流,包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南、海南、重庆、青海和宁夏等。三是2名河长共同负责1条河流,只有四川是这种情况,2名河长中通常1位是省委常委,另1位是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省政协副主席。

表2 各省级区域省级河长工作分工情况(人数)

由于省级河长往往也包含总河长和副总河长,用“省级河长”一词描述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不够清晰,水利部采用 “主要河湖省级河长”的称谓,但主要强调的是所负责的河湖,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包含了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因此建议采用“省河长”一词来专指其他省级领导担任的河长。即省级河长包括总河长、副总河长、省河长,市级河长包括总河长、副总河长、市河长,以此类推。

五、建 议

分析发现,自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来,全国各省级区域积极推进河长制工作,任命的省级河长基本符合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的要求。但各省情况不尽相同,部分地区还存在改进的空间。

一是应将省委书记列为总河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而全面推行河长制是中共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因此,党委书记必须提高对河长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并加强对河长制工作的领导。由党委书记牵头河长制工作会更有力度,省级的设置方式也会影响到市、县、乡、村各级,没有将省委书记列为总河长的省级区域应予以完善。

二是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应负责具体的河流。一些省份的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没有负责具体的河流,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其实总河长和副总河长负责1条或若干具体的河流,有利于了解实际情况,处理相关问题,更好地推进河长制工作。因此建议总河长和副总河长应负责具体的河流。

三是应广泛推动省级领导参与河长制工作。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河长数量相对较少,没有广泛地推动省级领导参与河长制工作,从而导致少数领导需要负责大量工作。在实践中,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快速做出了改善。比如海南省在2017年4月设置了2位总河长和1位副总河长,没有其他省级领导担任河长,由副总河长负责海南省的所有主要河流,包括南渡江、新吴溪、大塘河等52条河流。2017年10月,海南省新增了13位省级河长,每位河长仅负责4~5条河流,从而可以使工作更加深入。黑龙江省首次公布省级河长名单时共有5位,2017年11月再次公布时增加到了15位。北京、重庆等地也对河长名单进行了多次优化。为了更好地推进河长制工作,省级河长人数较少的地区应尽快增补省级河长数量。 ■

[1]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J].中国水利,2016(23).

[2]左其亭,等.河长制理论基础及支撑体系研究[J].人民黄河,2017,39(6).

[3]李美存,等.河长制长效治污路径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人民长江,2017,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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