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化普惠金融产品供给与可持续发展
2018-06-08杨峰高建中
杨峰 高建中
[提要] 商业化普惠金融体系包含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而理论和实践中普惠金融机构的定位、产品供给和可持续发展三者往往难以兼顾,需要在理念方面进行商业化定位,在功能方面推行以顾客为中心的产品供给模式,在制度方面通过多元化路径实现商业化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普惠金融;金融产业;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局2017年科研项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第三方评估研究方案”(项目编号:2017FMA-9);通讯作者:高建中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4月17日
普惠金融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主要任务就是使农户、贫困人群及微小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成本较小、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充实和健全现代社会的金融功能。17世纪英国的一些慈善组织和其他宗教机构曾建立慈善基金,该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资助穷人,带有普惠金融的色彩。近代以来,普惠金融在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而欧美工业发达国家由于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严格的利率上限管理、比较完备的融资渠道,难以灵活地开展高风险、高成本的面向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2005年联合国所倡导的普惠金融體系宣传活动得到世界银行及诸多国家的响应。具有高效、兼容和功能完整的普惠金融体系致力于在金融系统中将资金流向生产领域并把风险分配给最佳承担者,它对于弱势群体的收入增长、减轻贫困具有现实作用。但实践中普惠金融尚存在信贷环境不佳、风险控制失效、内部人管理严重、逆向选择等一些深层次问题而偏离普惠金融的初衷,发展商业化普惠金融逐渐成为新的方向。
一、商业化普惠金融
出于对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注,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向富裕人群放贷,惠及绝对贫困人口的信贷服务越来越少,许多贫困人群仍然缺乏基本的金融支持。这种趋势已引起公众的指责。而正规金融机构普遍认为:信贷规模越大,自身发展就越重要,因此信贷服务转向优质客户,实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化经营是合理的。NGO等非正规金融也随着信贷规模扩张而产生不断增长的融资和吸储需求,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规定未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为了积聚营运资金,非正规金融机构只能开拓其他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这进一步推动了信贷服务商业化。
商业化的金融机构有更好的持续性,但并不一定会服务更多的贫困人群。商业化的金融机构要遵守各种规则,包括保护存款者利益、改变内部管理机制等规则,这些规则可降低金融风险、推进可持续发展,但普惠金融宗旨随之容易被边缘化。因此,金融机构商业化是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之一,也是金融机构偏离服务贫困人群的基本原因之一。过去数十年零散但成功的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鼓励贫困人群借更多的款,推动了服务面和授信额度的扩张。这种扩张基于对借款人和金融机构数量的增长、放贷数额的增加以及还款率的提高等方面的评价。而历史上诸多对金融服务影响力的评价也局限于信贷规模的增长,忽视质量的提升,这无形中促使面向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滑入传统商业化信贷轨道。
普惠金融并不排斥商业化经营,而是提倡在合理范围内有序地推进商业化经营。金融本身是一种中介,它把社会资金需求和供给联结在一起。传统正规金融机构倾向于把社会大额和闲散储蓄集中用于大客户融资服务,导致贫困人群不仅得不到基本的信贷服务,甚至连仅有的小额储蓄也被抽取进而流向其他金融领域。对于商业化普惠金融来说,平均贷款额度的增加不会单独被交易成本最小化所推动,金融机构数量增加会潜在地因为扩大放贷规模,而不是因为逐步放贷或交叉补贴而偏离他们的宗旨。由于自身目标间的相互作用,地区独有特征与他们顾客的多样化相关,信贷成本在贫困人群和富裕人群两者间的运行结果有差别。商业化经营有利于普惠金融资金社会化,赋予金融机构社会关系网络、内部合作与资源、内部信任与约束等责任,增强贫困人群社会网络内部信任度以及相互合作,形成有效的隐性约束,并对信贷合约施加正向激励。成功的商业化经营应使金融服务具有可持续性并有一定的覆盖率。所谓可持续性是指商业化普惠金融从信贷操作中取得的收入能够抵补因操作费用、资金成本、贷款损失、通货膨胀带来的资产价值的减少,同时还能够有扩展的盈余资金。所谓覆盖率就是金融产品服务于特定人群的比例。
普惠金融应在质量提升和服务面扩大的基础上实行商业化,降低业务成本,使普惠金融机构具有盈利性。在金融资产来源上,除了政策性融资,还要重视多元化投资,建立持久的资金来源渠道,以期达到商业化普惠金融多渠道支持、多方面服务的效果,减少风险、增加收益。
二、商业化普惠金融体系
商业化普惠金融体系包含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微观层面包括开展金融零售业务的各类金融组织,以及该地区具有金融服务需求的所有个人和企业客户。个人包括各收入阶层的贷户,其中贫困人群是商业化普惠金融体系重点服务的群体;企业客户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大型等各类企业。中观层面包括商业化普惠金融业务所必需的设施建设、市场开发以及相关机构业务衔接等,包括行业规范、信用评级、培训服务、信息技术、网络开发等方面的建设和支持。宏观层面由政府立法和政策格局组成,包括与商业化普惠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政策以及相应的中央银行、金融主管部门等组织的管理行为。
商业化普惠金融体系实质是着力建立一种全能有效地、惠及该地区所有个体和经济组织的金融服务组织框架,把大量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在外的贫困人群和其他组织(微型企业等)纳入金融服务领域,使其在微观、中观、宏观三个方面都受益。理论和实践中商业化普惠金融机构的定位、产品供给和可持续发展三者往往难以兼顾,需要从理念、功能和制度三个方面分别审视并协调。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上,理念、功能和制度更容易相称,并且三者的相称状态能提高金融机构的效能,强化深层金融交易,是完善商业化普惠金融体系的基本途径,如图1所示。(图1)
理念方面,主流观点认为,基于制度主义的商业性发展路径能吸引社会商业资本的注入,进而发展壮大金融组织。相关研究提出,相对福利主义而言,尽管扶贫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能否兼顾这一问题仍存在着广泛争论,制度主义路径仍具财务可持续性和效率优势。
而从制度方面看,商业金融并不排斥政策金融和其他金融服务,他们之间具有互补性。商业金融通过吸引更多的商业投资,能迅速有效地发展壮大金融组织规模,引导“普惠金融产业”的发展,形成普惠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发展。其他金融机构数量庞大、独立经营,处于地方政府、贫困人群和正规金融机构三者间的讨价还价中间人地位,既能填补商业金融的结构性缺口,又能强化金融扶贫的宗旨,避免信贷寻租。商业化普惠金融体系需要多种多样的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优化资源分配,细分信贷市场,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
功能方面,商业化普惠金融体系重视富裕群体和贫困群体共同发展,强调个体不分高低贵贱都能获得基本的金融服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除了向中高收入阶层提供金融服务之外,更重要的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向贫困人群开放无歧视、公平性的金融服务,突出以顾客为中心的金融服务功能。实践中NGO等金融机构通过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不断扩大金融产品服务的覆盖面;商业银行和其他正规金融机构也逐渐重视低端市场,服务更多贫困和偏远地区的顾客。
三、商业化普惠金融产品供给
发展中国家的信贷市场被分割,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贫困人群长期受到金融服务的限制。由于信息不对称,贫困人群处于不利的地位,金融机构更愿意和贫困人群分担风险而独享收益。金融的重要角色之一是实现信贷分配的最优化产出和消费,如果没有信贷市场,人们将不得不根据当前情况支配自己的消费和投资。然而,贫困人群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不足以充足地满足其消费和投资。例如,户主突发疾病减少了收入,其他家庭成员将不得不寻找其他收入来源,或缩减他们的消费和投资,家庭教育投入往往成为首先缩减的项目。金融服务受限的人群不得不依靠自己现有财产应付未知风险,这意味着风险管理对贫困人群来说更加沉重,同时也导致贫困人群迄今仍然被银行视为“不适合对其开展金融业务”。贫困人群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同时也被其他社会资源排斥,被剥夺了平等利用各种资源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业化普惠金融具有更丰富的社会内容。
与贫困和信息不对称相关的高交易成本问题能够通过合理的组织设计和金融系统提升得以解决。并且,为贫困人群提供暂时的金融支持不是最终目的,商业化普惠金融强调转变传统金融的功能,使生活在金融世界之外的贫困人群也被纳入社会金融经济体系,逐步减轻贫困化。为此,商业化普惠金融需实现从以产品为中心向以顾客为中心的功能转化。以产品为中心是针对标准顾客提供标准金融产品的方法,而以顾客为中心注重调查并满足既有顾客和潜在顾客的有效需求。以顾客为中心的金融机构能够针对各类顾客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顾客信息是商业化普惠金融机构成功的关键环节。
现有的金融机构产品供给基本上是以产品为中心的“自上而下”信贷业务流程,金融机构所关心的主要是授信给谁、怎么防止坏账损失等问题。商业化普惠金融应侧重以顾客为中心的“自下而上”的商业化普惠金融服务,该服务致力于组建金融机构和各类顾客之间互动、合作的关系,双方对贷款的流动共同参与、共同发展。
四、商业化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一般地,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因为高利率、高担保需求、复杂的办理程序、较长的审批过程而不愿为贫困人群提供金融服务;而NGO、村镇银行等非正规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小、发展空间狭窄以及制度歧视而难以独立成长。所有这些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缺乏和贷款人总量较大,导致金融机构的高交易成本和高利率诉求,衍生制度不相容。
制度相容是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它要求正规制度与非正规制度最大化相容。只有两种制度在普惠金融领域最大化相容,才能产生民间资本的源动力,提高普惠金融的运行效率。如果仅仅依靠既有的合約、担保或抵押,以及预防和惩处违约的法律条款,在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情况下,只能因为信任缺失引起交易成本高涨。
正规金融机构逐利性很强,而以微利甚至无利经营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资本投入。商业化普惠金融制度转型为各种不同决策主体规定了确定的约束条件,影响着不同主体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状况,使制度转型具备了激励和约束的功能。商业化普惠金融制度应有利于使多主体的普惠金融协调发展,遏制因贷款投放逐利性的原因而导致的信贷供给失衡、贫困人群贷款被边缘化等后果。因此,有必要在互惠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下,一方面鼓励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调整;另一方面从政策上扶持非正规金融机构规模扩张,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市场平衡力量。从各国经验来看,政府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包括利率管制时,很难规定一个较合理的界限以保持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同时,对金融组织的管制几乎总造成极大的服务缩水,间接排斥了对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多元化竞争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着力点是营造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设计高效的监控机制,构建多方参与、竞争有序、稳步发展的商业化普惠金融。
金融市场不平衡是二元经济体制下非对称信息管理的必然结果。商业化普惠金融机构只能通过间接财务信息和间接担保来进行合理的信贷评估,并通过各种间接手段限制客户的经济行为,实现信贷风险管理。基本手段是:通过对顾客的分类管理、信用评级等活动,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对不同类别的顾客提供差别化的服务;在商业化普惠金融业务经营过程中可对贫困人群重点提供技术服务,配套信贷资金服务,对他们的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使用期限、还款方式等适度放宽,以深化商业化普惠金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相对富裕人群则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强化商业化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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