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浅析
2018-06-07杨茂
摘 要: 终生监禁制度有防止腐败和替代死刑两项功能。 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 設立终身监禁符合减少死刑的潮流。死刑在短期内是无法废止的,因此可以在保留死刑的当今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 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死刑改革
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上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 对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标准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终身监禁制度开始于2015年11月1日,白恩培成为中国世上第一个被终身监禁的人。终身监禁制度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学者的激烈讨论,有人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属于“反腐利器”,但反对者认为终身监禁制度比死刑更残酷。如何更为理性看待终身监禁制度,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思考分析。
一、 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分析
(一)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两高 ”《解释》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第一,适用对象只是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 贪污受贿的数额需特别巨大,两高《解释》中对其数额规定为三百万以上。第三, 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且情节特别严重,给社会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于“特别”的标准还没有明确规定,需从司法实践中慢慢成熟起来。第四,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份子。 以上四个适用条件都是必不可少的, 但不适用于有重大立功和怀孕的妇女被判无期的。
(二)在学界中学者对于终身监禁制度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以下是目前流行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学者观点主张让终身监禁成为无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刑法修正案 (九)》 新颁布的终身监禁,把无期徒刑划分成了两种方式, 一种是虽被判无期徒刑但不是终身监禁, 另一种是被判无期徒刑要终身监禁。
第二种学者观点是终身监禁具有代替死刑的功能。 根据 “两高” 《解释》, 该制度的满足条件之一是原本依法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目前中国的政策取向是减少和控制死刑的适用,一种是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不会导致判处结果太重;另一种是怕判处死缓,会不会使结果又太轻,有失惩罚的意义,因此终身监禁的适用可以平衡这种情况的发生。
第三种学者观点是主张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与现有的死缓相区别的死缓执行方式。 有些学者认为终身监禁的判决应在判处死缓时一起决定, 终身监禁不要等到死缓期满后再确定, 所以死缓期间的表现并不能确定终身监禁, 它应该是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来确定的, 主张 《刑法修正案 (九)》 新增加的监禁制度属于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 进而将其认定为属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中间刑罚。我国目前终身监禁只设立于贪污罪和受贿罪两项犯罪中, 刑法总则中并没有设定, 能适用的范围很小,也很单一, 因此终身监禁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 经过以上叙述, 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 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属于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 是一种中间刑罚, 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一般的死缓之间的。
二、 终身监禁的立法意义
“牢底坐穿” 是终身监禁的特点,它有种不通人情的感觉,不管犯罪份子以后是多么的想要改正自己,它都是无情的向犯罪分子说“不”字, 但看事情不能单看表面还要看本质, 应该从终身监禁的长远意义和设立目的来看待终身监禁的前景。
第一, 依据 “两高” 《解释》 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政策倾向是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使用,当今社会中犯贪污受贿罪的官员很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谨慎使用死刑,虽然很多官员都达到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但绝大部分最后都被判处了死缓。 根据上面陈述的,被判处死缓的官员,最终呈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死缓期间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就会变为无期徒刑;另一种是执行死缓期间有了重大立功,死缓最终变为25年有期徒刑,他们不仅变为了有期徒刑,还拥有了假释和减刑的权利,这种自由量刑的空间过大,这种结果与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后果是大相径庭的,会导致老百姓认为进去的大贪官最后都是会出来的,惩罚不公,就会让法律失去了它的威严,因此我们要加强处罚的严厉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第二, 终身监禁制度符合中国死刑改革的方向和趋势。终身监禁并没有完全替代死刑,而是在保留死刑的同时让终身监禁成为死刑的一种替代措施。 一方面犯罪情节是贪污罪和受贿罪是否要判终身监禁的标准, 它并不是根据执行死缓期间的具体表现来确定的。 另一方面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的一种替代性措施,它原本是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的,法院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来确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问题,做到死刑的慎用。 想要废除贪污罪和受贿罪中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问题,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减少死刑的适用。 终身监禁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我国死刑改革的阻力,还有利于死刑改革得到民众的大力支持。
三、结语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制度已经被设立于《刑法修正案(九)》中,但是理想和现实总是有差异的,终身监禁的理论和实践仍存在着争论, 通过对终身监禁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不仅能丰富我国的学术理论,还能推动终身监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升。终身监禁制度虽存在自身的一些弊端,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符合我们刑法改革的潮流,它在死刑改革中另辟蹊径,是我国治理贪污受贿现象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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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茂(1991—),男,彝族,云南省玉溪市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