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未成年人侵权责任
2018-06-07杨凯佳
摘 要:现今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听到小孩打架、一些机构伤害小孩等情况。而有些时候对于此类侵权事件的处理并不够明确。笔者在总结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人;侵权
小孩子的调皮捣蛋是天性,但是有时候的一些此类行为却需要承担或由监护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小孩损毁他人财物、小孩与大人或小孩互相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等。笔者在此做一些抛砖引玉式的论述,以供后来者参考。
一、相关概念
(一)、未成年人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下文简称《侵法》)第6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或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此规定表明,我国《侵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是以过错为基础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需要存在过错,才会有责任。
所以,未成年人侵权就是指不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过错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概念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指在因成年人过错造成损害或法律特殊情况下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未成年人自身承担、法定监护人承担以及非法定监护人承担。下文将具体叙述。
二、未成年人自身承担
我国《侵法》第32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和未成年人有财产时自身承担的规定。表明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自身财产则由监护人承担;如其有自身财产,那么则先由其自身财产承担不足之处由监护人补充。
(一)、未成年人自身有财产
在未成年人自身有财产的情况下,其需要先由自身财产承担相应责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侵法》规定,此种情况下,无论原因如何,首先承担责任的都是未成年人自身的财产,然后才是监护人的责任。
(二)、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下文简称《总则》)第18条第2款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总则》属于《侵法》的上位法,其中的规定当然适用于《侵法》。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人自身财产无力承担,亦不能主张因行为能力不足而由监护人补充。
三、法定监护人责任
据我国《总则》第27条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组织。其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一)、归责原则
在监护人责任方面的归责原则,我国施行的是有例外情况下的过错推定原则。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监护义务的话,是可以减轻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是减轻而不是免除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类型
第一、完全监护人责任。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无独立财产,监护人又无法证明存在上文减轻责任情形,就需要承担。第二、减轻责任。其指的就是上文的尽到自身义务的情况,在此不再复述。第三、补充责任。指未成年人有独立财产先由其自身财产承担或其没有经济能力时,由监护人补充。
四、非法定监护人责任
此种情况,主要指的就是教育机构和委托监护的情形。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定监护人控制之外,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此种情况下。
(一)、教育机构责任
此种情况下包括:其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因为该类人群由于幼小,缺乏保护自身的能力和意识并且其自身没有相关的举证意识和能力,为了保证公平推定校方有过错。其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过错责任,此类人群相对于上类人群而言已经相对有了保护自身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校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其三、校外人伤害的补充责任,此种情况是上一种情况的特殊规定。归根到底还是过错责任,校方在其违反的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过错推定时,校方需证明自身尽到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过错责任时,则需要受损方证明校方存在过错,否则由其本身承担不利后果。而校方的相关义务来源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之中。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類情况下还有可能同时发生未成年人及监护责任。它们之间的不同就是,教育机构的责任不是替代责任。教育机构的责任是以受损方的请求及自身过错为基础的,不由其他两种责任决定。但是,由于公平的要求,教育机构 责任可能受到另外两者的影响,具体程度,由法官裁决。
(二)、委托监护人责任
在法定监护人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能履责是,可根据法律规定委托给其他人监护。其包括:其一、因为特殊原因将孩子交给他人照顾。其转移的只有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监护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时,应当有书面的合同约定转移了哪些法定监护职责。其中具体的职责有:身体健康、照顾生活、管理保护财产、代理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等。但实践中往往只是口头约定。其二、特殊情况下的重新设立监护。此种情况下因亲权人缺乏监护能力,而将监护权转移给他人。
在责任承担方面,有约定时,约定优先。此为意思自治的体现。如果约定由委托人承担则由其承担,反之亦然。无约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分担。此种情况需要考虑的是委托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委托监护人对于侵权不存在过错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存在过错时,由两者共同承担。
五、结论
本文在论述了未成年人侵权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将责任承担方式分为未成年人自己承担、法定监护人承担和非法定监护人承担三种方式。明确了每项具体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对于具体的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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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凯佳(1990—),男,汉族,山西长治市人,法律硕士,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