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视野下的美国“无人机战争”
2018-06-07刘芳
刘芳
摘 要 911事件以后,美国联合英国迅速在全球范围内打响了一场“反恐战争”,在此过程中,大量无人机被投入到反恐战场中。本文旨在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分析美国反恐战争的性质,进而分析美国中央情报局使用无人机执行空袭或定点清除行动的合法性以及所应遵循的原则。
关键词 反恐战争 无人机 国际人道法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以国家自卫权和联合国决议为由出兵阿富汗,展开了规模浩大的“反恐战争”,在此过程中,大量无人机被投入到反恐战场中。虽然有效清除了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多位领导人,但是,美国“以暴制暴”的无人机攻击方式引起一系列较为复杂的国际法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
1无人机空袭中的参战人员性质
1.1基地组织成员
由于反恐战争是一场国际人道法调整之下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存在所谓的“非法战斗员”, 在反恐战争中应该被赋予准战斗员地位的应该是基地组织的恐怖分子,在使用无人机执行空袭行动时,应该遵循区分原则,仅仅以恐怖分子为袭击目标。恐怖分子的认定可以参考《日内瓦协议》以及附加议定书上关于战斗员的条款。
1.2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中的平民
不同于以往的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与美军对峙的塔利班武装法分子不再是身着制服、标志明显的军人,其穿着往往与平民无异;如果对日内瓦公约作严格解释的话,那么一些基地组织成员往往因不能满足公约中的条件而应该认定为平民。而平民只有在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时,才不受公约保护,可以成为军事打击的目标。但是无论是日内瓦四公约还是两个附加议定书,都没有对所谓的“直接参加敌对行动”作出具体规范。国际红十字委员会以及以色列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做出过解释,所谓直接参加敌对军事行动是指由个人实施的、作为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作战之一部分的具体行为。在这一前提之下,基地组织成员只有在能被证明直接参加了敌对行动时才能作为军事打击的目标。这一解释限制了军事打击的范围,尤其对无人机空袭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因此在美军无人机针对平民聚居区的空袭行动中,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所攻击的目标参加了恐怖组织、或者参与恐怖活动。
1.3 CIA特工的“战斗员”地位
奥巴马政府极力推崇由CIA负责执行相关无人机空袭行动,问题在于 “反恐战争”中,CIA的特工人员——尤其是负责在后方操控无人机的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战斗员”身份?中情局特工只有平民身份,不仅没有经过相关战争法律和惯例的培训,而且也不完全具备战斗员的基本特征,即:“必须由对下属负责的长官指挥;佩戴远距离即可识别的标志”。这就意味着这些特工应该没有国内法管辖豁免权:所谓国内法管辖豁免,是指战争法赋予战斗员的豁免权,使其杀伤人员和破坏财产的行为免受国内法的管辖。作为战斗员的特权,他们只会受战争法,而不是普通刑事法律的审判。但是参与无人机定点清除任务的中情局特工没有豁免资格,理论上他们应该受到被攻击国国内法的管辖,并对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2“无人机空袭”所应该遵循的国际人道法原则
2.1军事必要性原则
军事必要原则要求战时的武装攻击对象必须限于军事目标,而且要有明确的军事利益在其中。美国中情局(CIA)和五角大楼各有一份恐怖分子的打击清单,但是他们的执行流程不同:五角大楼在把恐怖组织嫌疑人列入打击清单之前,通常需要进行跨机构电视电话会议,与国家反恐中心和国务院进行沟通确认嫌疑人是否同时满足实施打击的双重前提:属于基地成员;正准备恐怖袭击美国的利益目标。而中情局的程序则相对简单和保密:只有极少数的高级别特工经手,目标一旦确认,无人机可以随时行动,行动完成之后再上报国家安全总监。显然,由CIA所执行的无人机空袭行动其信息来源较为单一,基本只依靠其在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地的情报网络提供,因此,这种无人机空袭不能保证其打击的目标一定存在军事利益。
2.2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要求考虑诸如军事重要性以及紧急性等内容,《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第51条第5款对下述情形做了禁止性规定:“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平民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另外,第57条规定军事指挥人员应该“不决定发动任何可能附带使平民生命受损失、平民受伤害、民用物体受损害、或三种情形均有而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损害过分的攻击”。上文中提到,恐怖分子常常以平民装束活动,并无国际法上要求的明顯标志,难以区分,甚至他们往往以平民设施为掩体进行活动,美国当局往往为了打击少数恐怖分子嫌疑人,而将某一整体建筑物(诸如当地民居)作为轰击目标。相较于传统的地面攻击行动,远程控制无人机的空袭行动往往无法保证其后果的可控性,往往造成大量的不必要的破坏与伤亡,这无疑有违比例原则。
2.3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要求武装冲突中的各方应该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该原则保护所有的平民不受攻击,禁止不加区分的攻击行为。虽然,该原则并不绝对禁止平民伤亡,但是,军事行动的指挥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区分。无人机能够较好地执行任务,重要的一个前提即是有准确、及时的情报来源。CIA在巴基斯坦、阿富汗、也门等地所执行的空袭行动的情报往往来源于其在当地的情报网络,笔者认为,这种情报网络不能保证对打击目标进行有效的区分,难以保证公平正义。
2.4人道主义原则
人道主义原则禁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武力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该原则是上述所有原则的兜底原则,即使一项军事行动满足了上述其他原则,却造成过多的人员伤亡和不必要的痛苦,也不符合人道原则。
参考文献
[1] 房建成,陶冶,于歌.空战新兵—无人机与战争[M].广州:广东省出版集团花城出版社,2010.
[2] 刘家琛.法学教学参考书国际法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