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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存废问题

2018-06-07覃宇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死刑规训福柯

摘 要 死刑存废之问题一直是当下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面对这一问题,米歇尔·福柯另辟蹊径,运用历史考古学与系谱学的方法,深刻剖析了权力、社会、死刑、规训与惩罚之间交错复杂的关系,并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进路。在此,本文试图以福氏的这一进路,来分析规训社会中死刑存废的问题。

关键词 福柯 规训 惩罚 死刑

作者简介:覃宇轩,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31

以胡塞尔的现象学问世为标志,欧洲哲学进程开启了第三次开端。以海德格尔、德里达、萨特等人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哲学逐渐高涨,这一系列思潮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法律作为意识形态的产物,自然也受其影响。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现象及问题也在困扰着哲学家和法学家们。

米歇尔·福柯作为法国著名哲学家,他继承、吸收了尼采的相关学说,并批判地继承现代性。他运用知识考古学、谱系学的方法,以微观角度对权力、社会进行分析和解读。他的这一理论将为我们研究现代社会的构成和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和方法。

一、福柯的思想介绍

米歇尔·福柯,作为法国哲学家、思想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有着明显的法国哲学的特点。法国哲学虽受英国、德国哲学的影响,却有其“天才的共同倾向” 。自笛卡尔以降,“数理的确证性” 与人文主义一直深深的影响着后世的每一个哲学家。不论是将社会学引入法学领域进行研究的孟德斯鸠 ,还是通过解构具体的案例判决来推导出规训社会的米歇尔·福柯 ,我们都可以从中发现法国哲学历史中一脉相承的精神。

1968年巴黎爆发了“五月风暴”运动,以此为契机,福柯于1975年完成了著作《规训与惩罚》。

(一)福柯的规训观

所谓规训,即是权力通过奖励或惩罚的方式,对被规训者的身体、行为和思想进行改造的活动。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以描写农民被规训成一位士兵这一过程来揭露了何为规训。胡颖峰指出,“不管统治阶级采用什么样的方法,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对被统治阶级身体的规训时他们的身体变得训服,对身体的规训过程好像是对野兽的驯化过程” 。

福柯认为,规训的首要目的便是要产生驯服的肉体。作为规训手段之一的纪律,“既增强了人体的力量(从功利的经济角度看),又减弱了这些力量(从服从的政治角度看)” 。但是这种对肉体控制并不再是对人身体的征服,“而是要建立一种关系,要通过这种机制本身来使人体在变得更有用时也变得更顺从,或者更顺从而变得更有用” 。按照福氏的进路进一步推论,规训其实上是一种经济因素为主导的行为。它不再高调显示对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说这种关系被隐蔽起来,每个人看似都更加自由,却无不在控制之中。但是这种控制并不像奴隶制度或者封建制度那样,整个社会活动只为完成统治者的个人愿望;而是将所有社会成员整合为一个整体,连统治者自身也身处其中,它将每个人置于每个人应在的位置,以功利的经济指标为指向,达到社会总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福柯的权力观

规训机制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张细密的网络,这个网络渗透进生活中的每一处关系中,与此同时,权力也消无声息地随之而来。福柯认为,权力规训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权力“不是被缩减,而是被整合进出自内部的机构的生产效率中” ;其次,规训(纪律)不仅“以最小的代价来行使权力” ,还“使这种社会权力的效应达到最大强度并尽可能地扩大这些效应” 。由此可见,权力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关于统治的问题,而是运作在每一种社会相互关系之中的力量关系。每一个人都身处权力之中,每一个人都被权力所支配。以个人为元素的契约社会已不存在,权力通过行使规训成为了构建社会的核心——即規训社会。

“权力能够生产。它生产现实,生产对象的领域和真理的仪式。” 福柯的权力是生产的权力。这种权力与传统的权力不同,它不是为了征服与消灭。与之相反,它是一种隐蔽的权力;作为一种意图推动社会发展、社会效率提高的积极的权力,每一个个体都是不可随意放弃的,面对非规范的事物,它采取的措施是矫正。

(三)规训惩罚与死刑的关系

反抗与权力相伴相生,惩罚作为规训的另一面也应运而生。这种惩罚不以损害肉体为手段,它反而将自己化身为纪律,去操练、锻炼肉体,赋予肉体更强的力量;它通过肉体的操练来改变人的精神。规训的惩罚有其特点,它的目的是改造、矫正它所认为的错误——不符合准则,即不规范。“人们实施惩罚,不是为了消除罪行,而是为了改造罪犯” 。可以看出,惩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或者是压制犯罪——这只是随之而来的一个结果,它是为了消除个体之间的差距,达到个体之间的同质化,让脱离整体的个体再度回到整体之中。换言之,惩罚的本质是矫正,是为了弥补不规范的个体与规范的个体之间的鸿沟。在不同的场合,惩罚的形式并不一样。在司法上,监狱制度回应了这种对规范的追求。在那里,犯罪的个体被改造和忏悔,以期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得以重新返回社会。

同时还存在着这样一种刑罚,它与监狱制度不同,以单纯剥夺犯罪者生命的为目的,这就是死刑。它是否与前者具有同样的作用?若是没有,那么它存在的意义又在哪儿?

二、当今世界对死刑的认知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指的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剥夺触犯某国刑罚规定的某些法条的罪犯生命的刑罚。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在其他国家,例如日本,其《日本国刑法典》于刑罚一章第十一条规定,死刑于监狱内,以绞首方式实行之。以受死刑之宣告者,至其执行时止,关押于监狱。

福柯将两场死刑的执行的描述作为《规训与惩罚》的开篇,由此可见死刑的重要性——它是最能彰显权力的刑罚。例如达米安的死刑,君主以此向人民显示自己的权力——“君主专制要使人死,但让人活” ;作为对比,其后的那场死刑中权力则不再大张旗鼓的出现在公众的面前,而是隐蔽在幕后,以规训为手段干预着每一位社会成员——“统治阶级要使人活,但让人死” 。死刑与权力密切相关,因此我们需要讨论死刑的相关问题。

(一)当前世界对于死刑的态度

至2012年止,全球已有97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8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死刑而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死刑,36个国家已经在十年内未执行死刑而进入了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之行列。相比之下,只有58个国家仍然保留并执行死刑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趋势。

(二)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

我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面对世界上废除死刑的趋势渐渐成为主流,国际人权外交的压力日益扩大之际,我国秉持着“少杀、慎杀”的精神,采取了“保留死刑并限制死刑使用”的政策。

在立法上,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在司法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并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如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其次,提高死刑的适用标准以及严格死刑的适用程序。我国的死刑的适用数量已经大幅减少。

三、基于规训社会对死刑的评析

福柯认为,我们的社会已经演进到规训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统治阶级以理性主义哲学为武器,从社会的政治生活、精神生活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等方面对整个社会的一切成员实行监督与控制。权力生产知识、权力制造真理,而知识又生产权力,制造权力,知识与权力已构成一种共谋关系,权力无孔不入,已渗透到了社会的毛细血管当中” ,这是一个以功利主义为导向受权力支配的社会,正如之前福柯所指出的那样,它不同于贝卡里亚提出的契约社会,“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制造出受规训的个人” 。笔者认为,规训社会既需要死刑,又排斥死刑。

(一)规训社会排斥死刑

首先,规训社会是排斥死刑的。福柯指出,“死亡作为生命的结束,明显是权力的结束、界限和终止。它处于权力的外部,……因此,在君主的权力中,死亡是君主的绝对权力,……相反现在,死亡是个人摆脱所有权力,重新回到自身,可以说退回到最私人的部分。”

在君主专制下,君主通过对人施以死刑来彰显自己的绝对权威,并将死刑塑造成自己绝对权力的一个符号。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开处刑这一方式,将这个符号传播出去,根植于围观处刑场面的公众的脑中,这些人再口耳相传给自己的家人和朋友,这便建立起了一种符号-传播体系。但是在规训社会中,统治阶级不再需要像封建君主那样依赖公开处刑、残酷的刑罚来传播自己的权力,他们早以凭借深入社会每一个角落的规训技术和手段牢牢控制住了每一个个体。

前文已经指出,指导规训社会运转的是功利主义思想。这种经过精心计算的思想不仅体现在权力的运行上,也体现在对人的规训上。在每个人都有其位置的规训社会,权力通过全景敞视设施和制度得以以最小的消耗来取得最大的效用。这样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珍贵的,每一个人都是无可替代的,他们虽然同质化,但是又具有独特性。所以福柯用监狱制度暗喻这个社会——因为这个社会和监狱是如此的相似——矫正和规范至高无上,只是规训社会还要兼顾矫正的效率。它要求每一个人都发挥自己的价值,精巧的计算支配着每一个人的行动和思想。甚至可以说,效率既是一切社会存在的出发点,也是归宿点。所以它不惜一切代价榨取个体的所有价值。

人只有活着才能创造价值。对一个人判处死刑意味着规训的失败,意味着社会对一个人的投资有去无回,执行死刑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太过高昂——被执行死刑的人的使用价值全部消失——成为一个社会的沉没成本。換言之,规训社会天然排斥一切降低社会效率的行为。规训社会同样排斥社会达尔文主义,因为丛林法则无法带来效率的提升。

同样地,人只有活着才能受到权力的掌控。对一个人判处死刑意味意味着权力的失控,意味着个体从权力的掌控中逃脱。福柯指出,“……(死亡)它处于权力的外部,它落入权力的范围之外,对于它,权力只能普遍地从整体上、统计上进行控制。权力控制的不是死亡,而是死亡率。”

(二)规训社会需要死刑

其次,它是需要死刑的。从微观上来看,不可否认的是存在着这样一种极端的情况。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即这个社会存在着“异类”。在规训社会中我们定义它为无法被矫正、无法再度回归到整体中的那一类。它们视犯罪为儿戏,丝毫不会有忏悔之心。面对这样的异类,社会会作何反应?

在规训社会之中,规训(法律)自身存在着局限性,规训(法律)失灵是其性质本身决定的。矫正手段不再对这些异类有效果,这些手段再也无法触及他们的灵魂。他们存在的缺陷致使其无法再度回归社会,等待他们的只有监狱中永恒的无效的矫正和规训。这对于规训社会是无法忍受的。这些矫正措施消耗的社会资源终有一天会超过被矫正对象所能产出的社会价值,导致社会的效率不断下滑,一点一点地动摇着社会的基础。

从宏观角度来看,社会与监狱并无本质区别,“监狱是一个小社会,而社会是一个大监狱”。 福柯指出,“监狱的功能不是消灭犯罪,而是区别出它们,分离开它们,利用它们。监狱与其说是要消灭违法行为,不如说是把违法行为纳入一种普遍的驯服策略之中。” 监狱也好,规训也罢,它们的存在并不是为了消灭犯罪和罪犯,而是驯服他们,将之形成一种循环的社会体系,在这个体系里监狱不断地制造惯犯,惯犯继而成为警察的线人,警察依赖线人的线索不断的将人投入监狱。这便是权力的“规训游戏”。然而这个体系并非永远稳定,一旦某一方力量打破了平衡,这样的体系便会逐渐崩溃。当犯罪行为猖獗到脱出了规训手段的抑制范围,那么规训机构也会随之崩溃。

笔者认为,唯有死刑才能让权力继续进行自己的规训手段,以维护整体社会的运行。死刑消灭掉那些无法被规训的个体,从而保护社会不至于陷入无政府主义的状态。同样地,消灭掉无法被规训的个体意味着规训失败的符号被消灭,原有的符号-传播体系得以恢复,重新抚平社会共同体的创伤,社会的秩序得以恢复。

(三)死刑的存废之争

死刑自存在之初便存在着争议。这份争议从其程序问题、适用问题蔓延至其剥夺人生命这一本质上——即死刑的是否有权利、有资格剥夺人的生命。自启蒙时代起,信奉人权至上的学者们认为死刑不具有合法性。死刑对生命的剥夺是对人性尊严的不尊重,是对人权的践踏。因而死刑的严酷性成了被批判的对象 。

在启蒙时代,持此类观点的代表人物当属贝卡利亚。他认为终身监禁远好于施予死刑。

监禁作为一种刑罚,它的首要功能仍是给人带来痛苦,只不过在人道主义的旗帜下更加隐蔽而已。我们不再折磨人的肉体,而是折磨人的精神。在监狱制度下,对犯人首先的惩罚便是单人监禁。这种刑罚之所以能给人带来痛苦,是因为它摧毁了人的社会性,将他与集体生活隔绝开来。它压迫人本能的社交需求,用这种被社会抛弃的虚无感攻击人的精神,从而促使他忏悔。

监狱制度的不断发展使刑罚从折磨肉体不断进化成折磨灵魂。对精神的折磨,难道不是酷刑的一种吗?贝卡利亚认为终身监禁所能带来的痛苦更甚于死刑。按这种理路,若死刑是一种酷刑,那么这种效力远高于死刑的精神折磨的刑罚,岂不是比死刑更加严酷?这与他自身反对酷刑的主张相矛盾。

孟德斯鸠是这样认识死刑的。他指出“将一个罪人处死的合法性在于制裁他的法律本就是为他的利益而制定的。比如,一个杀人犯,他本人也曾得到过给他定罪的法律的好处,该法律曾每时每刻保护着他的生命。因而,他就不能反对该法律。” 因此在孟氏眼中,死刑的存在不仅是合法的,还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

对于目前的规训社会,前文已经指出它依然是需要死刑的。虽然它排斥死刑,但在某些场合不得不适用死刑以维持整个社会的运转。这份需求本身便构成死刑存在的合法性的依据。同样地,当前条件下权力产出的知识并未发展到能够创造出新的刑罚替代死刑,因此整个社会依然是在死刑作为最后手段这一情形下运行的。因此,笔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合理的、具有合法性的。它不再是因为主权者的命令,而是基于这个社会的选择。

注释:

[法]列维-布留尔著.彭基相譯.法国哲学史.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

[法]孟德斯鸠著.许家星译.论法的精神.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547.

[法]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156,245,244,218,142,354.

胡颖峰.规训权力与规训社会——福柯政治哲学思想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184,185,48.

赵秉志编著.戴世瑛,等译.日本刑法典.刑法论丛.2009(3).

赵秉志、王水明.当代国际死刑废止趋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3(4).97-104.

[法]米歇尔·福柯著.钱翰译.必须保卫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32- 234.

姚大志.什么是谱系学.http://phil.cssn.cn/zhx/zx_wgzx/201803/t20180301_38639 01.shtml.2018-03-01.

詹红星.死刑的宪法考量.韶关学院学报.2017,38(1).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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