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劝退员工违法吗
2018-06-07叶嘉
据报载,2017年12月10日,42岁男子欧某新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一大楼坠亡。有人说,欧某新已在公司工作了6年,并称其之前曾被领导约谈劝退。一时间再次引发舆论对“中年失业”的关注,“劝退”成为网络热点。
本网也收到来自网友的如下问题。
网友:我有问题要问!公司劝退员工,违反劳动法吗?
叶嘉:一般情况下,公司劝员工主动离职,即我们所说的“劝退”行为,并不受法律禁止,原则上并不违法。因为“劝退”本身就有协商的意思,并不具有强制性,是公司为了生存发展与没有过错的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所以既然是协商,你可以同意拿补偿金走人,也可以选择不走。当然,在职工孕产期等特殊情况下劝退员工,就属于违法行为了,法律有明确禁止的规定。
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劝退”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也不能随随便便“劝退”。对于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当然,企业如果遭遇重大损失要破产了,那又是另外的情况,在此不做赘述。
员工遭遇“劝退”该怎么办
情况一:协商解决,同意“劝退”
遭遇公司“劝退”,我们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跟公司谈条件,大家协商解决。这个时候,多讲感情、谈贡献,和和气气谈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作出了明确说明: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方面还有一个重点是:如果单位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也就是说,作为员工,我拿到N倍月薪的经济补偿金之后,还可以要求单位多给一个月工资,就立马走人;也可以选择请单位给一个月缓冲时间,好好交接工作,同时为自己下一步做好准备。
情况二:不接受“劝退”
作为员工,工作勤勤恳恳,没有犯错,莫名就要被劝退,我就不走,可不可以?当然可以。
如果公司因你拒绝“劝退”无故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就可以不走,或者多要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这个赔偿金,可不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关于“二倍赔偿金”的规定是: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情况三:协商不成怎么办?
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办事,总不会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