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互动论范式下的校园欺凌问题研究
2018-06-06马红艳
马红艳
学术界以往在解释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时有两种范式:结构功能论范式和情境互动论范式。结构功能论范式将校园暴力视为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等外在因素对个体行为的影响结果;情境互动论范式关注的是在微观情境下,校园欺凌发生发展的过程,并得出欺凌是欺凌主体在具体情境下互动的结果的结论。个体出于性格、地位、好恶等方面的原因,会在某种情境下采取欺凌行为;欺凌行为的持续性,取决于参与主体的行为反馈;校园欺凌是所有参与主体互动的结果,是参与主体间心理博弈的結果。因此,参与欺凌的个体一旦改变其状态,欺凌的结果和方向就发生改变。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
欺凌,英文bully或bulling,最早出现在挪威学者奥维斯的著作中。1978年,奥维斯将校园欺凌定义为:如果一个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经常遭受来自一人或多人的消极行为,那么该学生就是受到了欺凌。此后,许多学者都对校园欺凌进行了界定,综合多方观点后笔者发现,校园欺凌包含三个要素:一是行为的有意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力量的悬殊性。
校园欺凌是社会心理学攻击行为的一种。与校园暴力侧重于身体和财物方面的伤害不同,校园欺凌更侧重于心理方面的伤害。结合以往校园欺凌方面的研究,笔者认为:校园欺凌是一个或多个学生对另一方,进行反复的、以造成对方痛苦为目的行为。
二、校园欺凌参与者的心理分析
(一)欺凌者心理分析
欺凌者属于参与主体中强势的一方,通过欺凌满足自己的需求。对于欺凌者实施欺凌行为,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归因。遗传心理学归因研究者认为,欺凌是欺凌者成为领导者的手段,是他在群体中获得存在的手段,欺凌者通过这种方式体现自己在群体中的自我价值。环境归因研究者认为,社会的影响和重智育的学校教育,降低了欺凌者的自尊,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欺凌者往往会通过欺凌那些比自己弱的同学去收获自尊。原生家庭归因的研究者则认为,父母的暴力行为降低了欺凌者自尊,为了重新确立自己的价值,很多时候欺凌者会优先选择以暴制暴。从以往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即使武力上处于强势一方,但是欺凌者本身的内心是处于低价值和低自尊状态,他们通过错误的欺凌行为去获得自尊和价值。欺凌者的需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手段无疑是受到质疑的。
(二)受欺凌者的心理分析
被欺凌者是受伤害的一方,但很多欺凌行为却是被“吸引”过来的,是在被欺凌者和欺凌者博弈的过程中产生。如果被欺凌者不再带有“特色”,欺凌行为就会戛然而止。波耶尔在研究被欺凌者行为时发现,在遭受欺凌的过程中,被欺凌者内心会经历六个阶段:初始盲目期、名声冲突期、沉默攻势期、言语攻击期、身体攻击期和威胁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欺凌发生的过程,是被欺凌者自我价值不断被降低的过程。在本来不高的价值体系中,被欺凌者从最初的讨好追求、争取价值,到反抗失败后的价值不断丧失,直至最后自我价值完全丧失的心理崩溃。在这个过程中,受欺凌者往往会出现抑郁等心理问题。
三、避免校园欺凌的对策
(一)增强欺凌者的自我认知
情境互动论范式下的校园欺凌,是欺凌者提升自尊和被欺凌者丧失自我价值的互动过程,两方在互动和选择的过程中,共同决定了校园欺凌发生。但是双方对行为的过程和归因是不自知的,欺凌者认为自己是被被欺凌者惹恼了,被欺凌者感觉自己是受了无妄之灾。欺凌者认为欺凌是获得自尊的方式,而获得高自尊让自己快乐;被欺凌者“依靠”低自我价值吸引了欺凌者的注意,并在价值的持续丧失中,受到双重伤害,无妄之灾的感觉进一步加剧,被欺凌者陷入自我痛苦状态,更加肯定自己的低价值,最终使他们丧失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加强欺凌参与者的自我认知,帮助他们对欺凌行为作出正确归因,有助于防止或中断校园欺凌的发生。要让欺凌者意识到自己的低自尊,进一步了解低自尊的来源,明白自己获得自尊的方式是错误的,收获的也不是真正的自尊;要让被欺凌者认识到,是自我的低评价“吸引”了欺凌者,讨好、依附或者表面的反抗等降低自我价值的方式,可能会加剧欺凌行为,只有认同自己、看到自己和提升自己的价值才能终止欺凌行为。加强欺凌参与者的自我认同,就要让参与者在客观的角度,观察和反思自己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法。
(二)提升欺凌参与者的自尊和价值
当参与者找到正确提升自尊和价值的方法,校园欺凌就会中断。自尊有呈递进式的三个层次,依次是依赖型自尊、独立性自尊和无条件自尊。第一个层次:依赖型自尊。通过与他人比较,获得外在的评价和赞赏,而欺凌的参与者获得的评价从整体来讲,一直是消极的。多数欺凌参与者第一层次的自尊是缺失的,他们也就很难去获得更高层次的自尊。第二层次:独立型自尊。通过与自己比较而不是与他人比较获得评价。由于第一层次自尊的缺失,多数欺凌参与者没有形成自我。还是别人眼中的“我”,第一层次自尊的缺失,阻碍了第二层次自尊的获得。第三层次:无条件自尊,在这种状态下,无需进行任何的评价和比较,自尊成为人的本能。因此,对于欺凌的参与者,首先应该创造情境,在教师、家长和同伴的积极的评价下,帮助欺凌参与者获得第一层面的自尊,而这种积极的评价是参与者在进行其他善意的亲社会行为后,才能获得的整体的、概括性的评价。第二层次自尊的获得,则需要分别对欺凌者和被欺凌者进行专业的团体咨询,引导双方对自己进行剖析,重组认知和归因,提升自尊。必要时,团体咨询中还可以加入社交训练、情绪控制等内容,提升欺凌参与者的社交技能,帮助他们获得独立型自尊。
(三)重建欺凌参与者的自尊和价值
校园欺凌的发生,一般是较隐蔽的。当欺凌被发现后,欺凌者承受处罚,能让他们意识到以往获得自尊的方式是错误的,但欺凌者依旧处于不自知和低自尊中,而惩罚带来的评价,可能会进一步降低欺凌者的自尊;被欺凌者的苦难虽然结束了,但他们也成为被同情的对象,不能再自欺欺人,他们必须承认自己的低价值,这可能会导致被欺凌者价值崩溃,进而出现一系列心理问题。因此,校园欺凌处罚的结束,不应该是事件的结束,这时应该有专业心理咨询师介入,对欺凌的参与者进行个案咨询,帮助欺凌参与者重建自己的自尊,完善自我价值体系。
(本文系2017年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职学校校园暴力的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ZJC17083)(责编 黄紫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