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原则
2018-06-05赵金存
摘 要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也是现代人权保护的核心命题之一,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言论的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言论自由也随之提升。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产生冲突时,如何界定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而又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效益是本文致力于探讨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理论方面的探讨,即界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的必要性与原则。
关键词 言论自由 法律 网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1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概念及必要性
本文所指的法律边界,就是指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言论失范之间的法律界限。一般来说,网络言论自由只要是在法律边界范围内正当行使才受法律的保护,反之,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非议。所以,必须先厘清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问题,才能确定哪些网络言论自由是受到保护的。
当今我国正在积极努力建设民主社会型国家,在各种制度还未完善之前,作为实现民主的重要条件之一的网络言论,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是现代表达自由制度的核心要求。因此,如何界定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使其在合法范围里发挥更大程度的价值,就显的尤为重要了。
2界定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原则
2.1最小限制原则
民主的社会是追求言论多元化的,而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对于推进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要想实现言论多元化,就应尽量遵循最小限制的原则,以保证言论自由发挥最大程度的价值。自由本是第一人权,应受到尊重与保护,结合最小限制原则,我们可推敲得出,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可优先考虑公众是更倾向于“言論多元化”这一价值取向的,而不是一味地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压制。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更需要鼓励网络言论自由,在充分考虑网络言论自由所带来的利益价值的同时,兼顾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权益,在各权益中寻求个公平的平衡点,才是发挥网络言论价值最好出路。
2.2利益衡量原则
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冲突的利益中,做出孰轻孰重、孰对孰错的价值判断,根据此原则可以推断得出,网络言论自由并不一定高于法律所保障的其他权益。还有1941年美国大法官弗兰克福特在处理“布里奇斯诉加州案”时也曾提出过异议,认为法院在处理各种利益冲突的案件时,应把言论自由自身的价值与相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对比,保护其中利益最重者。但这一原则有着一定的缺陷,因为利益的衡量与比较最终还是依赖于人的主观判断,因此会让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利于司法和守法的稳定性。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利益衡量原则起源于美国,而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绝对的重视,在法律上设置了重重障碍。而我国却恰恰相反,言论自由只在宪法中规定,缺乏具体实施性条例等,往往成为了口头上权利,让受到侵犯者难以找到救济途径。像名誉权等隐私权利,民法有为其列出详细清单并配套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再加上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使得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往往优先对部门法规定的权利进行保护。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和其他私权在冲突前,就已存在不平衡的状态,这是我国对此原则适用时需要警惕的。
2.3事后限制原则
言论自由权本是属于公民人身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公民对抗专制的一种手段,应当受到严格的保护。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手段可以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限制两种方式,而事前审查的方式让公权力占主导控制地位,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实现造成了压制,所以应采用事后限制的原则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再者,网民经常会在网络中发现一些“敏感词”,一旦涉及该类词就会遭到被屏蔽和谐的后果,这就是事前审查的一种方式,个人认为,这些“敏感词”至少应该经过人大讨论后决定,而不是任意设置,这种自由设置的行为其实就是间接对网络言论自由价值的贬损。最后,由于网络空间无限性的特性,从技术角度来看事前审查确有实现的困难。所以,综上所述,事后限制是一种比较为合理的制度。
2.4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的是界定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参考因素之一,如果是为了公共性质的利益,可以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合法的限制。公民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社会整体的利益更加具有根本性与普世性,因此公民即使是在网络这样一个开放的平台下进行言论时,也应当优先考虑公共秩序的利益。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就规定了,只要公民发表的意见没有扰乱法律规定的社会公共秩序,就不应受到任何人的干预。但是需要注意一点的就是,公共利益本身也是个不明确的概念,对其定义是难以进行确切判断,尤其在专制政权中,当权者就很有可能打着自己认定的“公共利益”名号,对言论自由进行迫害的机会,所以我国在适用该原则时需要谨言慎行。
3结语
网络言论有着诸多优胜于传统言论的特性,但也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使得许多网民在发表言论的时敢于肆无忌惮,言论失范会对他人以及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并由此而引发一系列价值冲突,进而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由此可见,无论什么类型的表达,只要该表达对他人以及社会产生影响,这种表达就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控。
作者简介:赵金存(1991— ),男,汉族,山东德州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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