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行知的学生“自治”思想与和谐校园建设
2018-06-05李沐张满东
李沐 张满东
摘 要 本文试图对陶行知学生“自治”思想进行全新解读,同时对陶行知的“学生”自治思想进行集成创新,主要对校园立法型、执法型、司法型事务学生“自治”体系构建,创建一种全新的学生自治范式。通过这种体制的创建进一步促进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校风学风整顿、良好行为习惯养成、健康有序社团活动开展,达到和谐校园的建设。
关键词 陶行知“自治”思想 学生自治体系 和谐校园建设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8.02.012
Abstract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carry on the brand-new interpretation to Tao Xingzhi's student's "autonomy" thought, and at the same time integrates and innovates the "student" autonomy thought of Tao Xingzhi,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utonomy" system for the students of the campus legisl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affairs is to create a new model of student autonomy.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we will further promote campus safety and security work, rectification of school spirit, good habits and habits, and healthy and orderly community activities, so a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campus.
Keywords Tao Xingzhi; idea of "autonomy"; system of "autonomy" of students;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campus
1 陶行知學生“自治”思想新解
1.1 道德修养需要
陶行知认为“政治之良否,视乎社会之风俗,风俗之厚薄,视乎人民之道德,而人民道德始于教育。”①民众道德养成主要形式与场所是学校教育,但学校只是提供一个绝好的环境,修行应该靠个人,只有通过学生个体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才能达到自我提高,于是陶行知提出学生自治可能修身伦理的实验。②试图将学生道德养成教育融入到“自治”思想当中。让学生进行个人修身教育,养成文明习惯,革新陋规坏习。逐渐培养学生对于公共幸福的主动兴味,对公共事业的负担能力,对公共是非的明了判断,简单地说,就是对公共事情上的愿力、智力、才力。在“自治思想中”铸成学生“人格长城”。为此他与学生共同制定了《育才学校之礼节与公约》、《育才十二要》。并且学生自觉遵守。
1.2 学生个体管理需求
学校层面指定的校纪校规大多是教育者主观意识参与制定的,未必是学生个体需要或切肤关系,甚至与学生出现隔膜,甚至有些规章制度有违学生意愿,甚至逐渐丧失效力,出现践踏其他规章制度现象,最终形同虚设,并且出现师生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一定会产生矛盾,“若想除去这种弊端,非给学生种种机会, 练习道德的行为不可。”③学生们自己的规章,“大家既然都有切肤的关系,所定的办法,容或更能合乎实在情形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也应该以学生主体为主,在执行中更要以人为本,体现出人文关怀,才能学生主动服从学校管理,让学生在日常行为中不知觉执行之、自律之、慎独之,所以自己所立之法的力量,大于他人所立之法。陶行知在晓庄与育才学校中都积极寻求并实践学生自治思想,收效颇多,同时“小先生”也是证明学生在教学中也可以达到教己教人自治精神。
1.3 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
“陶行知自治思想不仅治理自己,更为重要是学会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治理,体现公共性精神。”④这种公共精神应该体现到和谐校园建设中,首先自治思想体现以人为本,学校最为重要育人场所,应该做到尊重人、依靠人、提高人。尤其尊重家境贫寒、学习能力较差的后进生、心理障碍或疾病的学生,充分依靠全体学生,以提高每个学生各项素质,达到和谐校园建设。其次体现民主法制精神,学校给予学生的自我管理的话语权。有机会和权力来发表各种道德冲突、利益冲突的意见,表达精神与物质层面的诉求,达到校园和谐发展。再次人际关系融洽,每一个人的一举一动及其相互关系,都深刻影响着校园的风貌。为此,和谐校园必须有和谐的人际关系作为前提。学生自治思想指导下的人际关系处理好了,学校才会“政通人和”、“校和万事兴”。最后自治思想更加重视践行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做人处事之本,也是立校之本,学生自治思想中更加强调学生诚信建设,这样才能使各项校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达到和谐校园建设。
2陶行知学生“自治”体制创新运用
陶行知在1928年提出的学生“自治”思想对当今学生事务管理提出一些列建设性的意见,在陶行知学生自治思想指引下逐渐形成学生自治体系,并在事件中逐级加以应用与实践。
本文主要通过校园立法型事务、执法型事务以及司法型事务三个方面加以创新,依次来锻炼学生这种“自治能力”。
2.1 树立校园立法型事务决策权
近年来,随着学生和家长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与学生的纠纷与争议不断增加,高效管理模式、高校校规校纪和学生与高校的和谐关系遇到严重挑战,同时也反映出学生对高校校规校纪的信任危机。
此类信任危机出现原因主要是这些校规校纪大都是学校层面制定,这是一种成人意识强加于学生身上,出现学生与校方权利意识与义务观念严重不对称,作为被动的执行者必然会引起叛逆与反抗情绪,同时规章制度还有许多陋规坏习,这使得校规校纪逐渐失去神圣性,不利于校风校纪与和谐校园建设。所以在校规校纪指定的过程中应该加入让学生与学生自治团体参与进来,国外都进行过相应的探索,“例如德国法律规定了学生自治会有权参与校规的制定执行,作息时间的拟定;美国加州大学的学生自治团体可以主持学生的学习课余活动以及相互的交往。甚至博洛尼亚大学,教学任务都是由学生根据需求安排,而包括香港、台湾及内地的各种教育改革中,也不乏成功的例子。”⑤因此学校与学生自治机构应该建立一种“平等契约关系”,学生“自治”体制参与到参与校规校纪的制定与改革活动中;学生参与校园立法型事务两种途径:一是让学生参与到草拟及颁布自治立法,把草拟法案的权利下下放给学生,集思广益地制定方案,共同探讨、形成最终的量身裁剪的校纪校规。二是校方提供校规校纪草案,让学生自己群策群力发挥主人翁意识参与到探讨与制定过程中,对校规校纪的范围、力度等多个方面商定,最终达成协议,这样制定出来的规则及惩罚标准是最有效力的。
2.2 加强校园行政型事务支配权
三种有生力量进一步完善学生自治管理,首先党团组织成为学生管理中流砥柱,学生自治团体中必须吸纳优秀的党员、团员参与其中,充分调动这部分的积极性与发挥党员与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带动与影响其他同学参与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再次“学长制”应该成为大学生自治教育有力补充,学长制是我国港台地区以及国际上比较普遍推行的学生管理模式,选择品学兼优、专业技能扎实的高年级学生担任学长,通过这种全方位指导对口帮扶,让新生了解并构建本专业知识结构 ,规划奋斗目标,这种“导学、导管、导助”的学长制成为学生自治体制最有力的保障与补充。第三种力量是学生团体,作为学生常规管理体系重要单位,学生团体在学生自治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学生团体包括常规班集体、宿舍团体、社团等,这些团体为了完成共同目标与任务必须形成,逐渐形成团体内部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教育风格、这样更加有利于学生自治。通过这三种有生力量广泛参与学校教学、校风校纪甚至学校将来发展方向的行政权力。在参与校园行政事务过程中,充分信任三种有生力量,使他们自行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条例,制定工作计划,策划工作活动,总结活动成败经验等,通过参与管理实践不断提升自治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
2.3 力争校园司法型事务参与权
在我国高校对于各种学生处分,学生只能单方面地被动地接受处罚决定。这些处罚很大程度上带有损益性,出现大量的校园纠纷,加之我国的校园申诉机制并没有得以很好的构建,出现不和谐的现象。让学生广泛参与到校园司法性事务中也能很好解决此类事件。
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的秩序,成立校规校纪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分给担任仲裁者、当事人与监督者三个角色,⑥三者所享有居中判决、阐述观点、监督裁断的参与权,有模仿法庭之意思。同时聘请德高望重的教师担任法律顾问增加其严肃性与公正性,这对于高校学生了解与认识司法精神,树立广大在校生对于校园司法公正的信心以及完善校园司法制度皆有重要的作用。学生事务仲裁者按照校规校纪有程序的对学生事务进行判断,并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被告知、陈述抗辩、请求申诉等权利。监督者对整个学生事务进行检查督导,力求处理校园事务公平公正。
这种学生参与下的纪律裁决从管理的角度来说更能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学生的权利,而且学生参与下的裁决也能容易地被学生接受,同时也有警示作用,“参与作出处分的决策者是学生参与时,也可以减轻处分学生的心理压力,还有利使普通学生能够结合学生的实际,作出合乎实际的判断。”⑦国外也有此理决定,例如美国大学校园司法型事务最终由学生代表占多数的纪律委员会或陪审团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⑧普通学生作为庭审旁听者的校园司法参与权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庭审监督审理案件的纪律委员会或者陪审团依法行使职权,以增加校园司法的透明度,减少校园司法专断的可能性。
最后学生“自治”必须与教师、学校、家庭、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系统论,通过以上措施给与学生充足的存在感、荣誉感、责任感,以便调动他们议政、参政、执政的积极性与能力。
3创新陶氏学生“自治”体制优缺点与影响
上文所描述的新型陶行知學生自治体系通过学生的自我管理、教育以及自我提高,培养学生自觉、自律、自省等教育效果,但是这种创新学生体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学生如果大量精力投入学校事务有可能分散学习精力,偏离教育初衷。其次作为年龄轻、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匮乏的学生往往提出一系列不切实际的想法与主张,做出不是很成熟的决定,自我管理的发展倾向不可避免地带有盲目性、短视性和利己性等往往没有达到教育与服务他人的目的。再次学生在校时间非常有限,作为匆匆过客,过多涉足学校管理公共事务无益于学校政策的连续性与继承性。最后比如陶行知所提出来的学生“自治”思想是引进美国的民族政治建设等内容,是否符合中国实际情况,那这种思想会不会给学生过多的“自治”空间与自由,引起不良的影响,达到不了陶行知所提出的“自治”效果。
但是学生自治就是为学生量身定做的幸福空间,其让学生具有一种主人翁的精神,培养学生独立做事的能力,团结协作的精神,使其较早地接触社会、观察社会、学习社会,让更多的学生自信、乐观、从容、练达、博爱、博识。学生自治可以说是对学生性情解放的一次尝试,更是成为和谐校园建设一种最有力的尝试。
注释
① 陶行知.陶行知全集(卷一).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10.
②③ 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陶行知全集(第一卷).四川教育出版社,1991.
④ 徐莹晖.道德自治:治理道德规训的盘尼西林——论陶行知自治思想的当代价值.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8.7(4).
⑤ 谢芳.高校学生参与权及其法律保障救济问题.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⑥ 黄倩.行政参与权基本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1).
⑦ 根据《国立台湾大学学生奖惩委员会组织办法》第二条规定:“本会负责学生奖惩 案件 的审定,但记小功,嘉奖之奖励案件,得有学务长核定发布”第三条规定“学务长以及委员会皆有学生代表组成”。
⑧ 朱军.美国高校学生违纪的准司法裁决制度探析——以陪审团制度为视角.中国青年研究,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