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这两个“官”,以后可难了
2018-05-31佚名
佚名
一边是邪恶,一边是正义;让坏人得到惩罚,让好人不受委屈,法官、检察官就是这样的存在。他们用手中的权力维护着正义的天平。
许多人年少时的梦想就是成为一名法官或者检察官。不过,现在要想当法官、检察官,可没那么容易。
日前,《法官法》《检察官法》迎来大修。记者注意到,《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要求。
任职条件提高了
以后想当法官、检察官的可要注意了,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须具备学历条件的调整,《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分别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学历条件。
草案修改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规定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其他相应学位,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即使是在一些放宽地区,也就是说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的确有困难的地区,比如中西部基层以及欠发达地区,在一定的期限内,经审核可以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简单来说,想当法官、检察官,首先要上一个全日制的大学,大专或者专升本得来的大学毕业证在这个当“官”路上,可能已经不够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解释取消现行《法官法》中关于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的规定,主要理由是目前法律大专学历报名和通过人数均较少。
以2016年为例,法律大专学历报名人数(15452人)占2.6%,通过人数(1031人)只占1.3%,因此,将学历条件放宽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既有效解决了放宽地区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又符合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则表示,目前,检察官队伍中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绝大多数。不只是学历要求高了,对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也有新要求。
此前,法官、检察官任职根据学历、专业的不同,对从事法律工作时间的要求也不同,短则一年,长则三年。修订草案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要从事法律工作满五年。
法官、检察官怎么选?
增设遴选委员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中,针对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增设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分别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人选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遴选委员会里都有谁?《法官法》修订草案规定,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代表,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逐级遴选,对工作经历有要求
法官、检察官都是逐级遴选的。法官法修订草案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并针对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设置不同的审判经历要求。
以法官为例,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不考虑其他因素,以此为计算标准的话,假如你想当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20岁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一毕业就从事法律工作,而且专攻一个方向,大概25岁才能担任初级人民法院的法官,30岁担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35岁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那么,等你到43岁的时候就有可能晋升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当然,前提是你同时也满足其他的所有条件,比如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过硬,品行良好等。
不能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检察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也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不过,为落实中央关于在法学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的精神,修订草案规定,法官、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任职要回避
此次《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还设置了更严格的回避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和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一)担任任职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二)在任职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訟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此外,《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规定,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设置惩治委员会
《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并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进行了专门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由法官代表和社会其他代表组成,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半数。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检察官代表和社会其他代表组成,其中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省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别在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办公机构,负责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作为正义的化身,法官和检察官的点滴改变都格外引人关注。《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把任职门槛提高了,法官、检察官的遴选更加规范,在管理上也有了新规定。
这都是为推进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做出的努力。用立法的方式将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固定下来,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民主法治之路将更加宽阔。
(摘自《畅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