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和卢梭政治思想的比较
2018-05-31何文娟
何文娟
【摘要】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他在《政治学》一书中以剥削阶级的观点建立政治学的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卢梭的“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自然权利论以及他所提出的人民主权论也在资产阶级革命史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两者身处的时期和所代表的阶级立场各有不同,就难免会在政治思想上存在许多差异,本文就以奴隶制以及民众和民主政体为例来讨论亚里士多德和卢梭在政治思想上的不同。
【关键词】奴隶制 民众 民主政体
一、关于奴隶制观点的不同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四章谈及家庭财产时便提到奴隶也是一个家庭的财产,同航海者的舵、织布者的梭对于他们来说是工具一樣,奴隶于一个家庭而言也是一个工具,不过对比舵、梭这类没有生命的工具来说,奴隶只是有生命的工具。在此意义上,亚里士多德并没有把奴隶定位为一爪“人”,而只是一个有生命、会说话的工具。接着,亚里士多德对奴隶的性质做了描述:“①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②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③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通过以上描述,我们不难看出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是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的,他们只不过是奴隶主的一笔财产,而且这笔财产既然被当做是奴隶主的工具,就可以和奴隶主分离,也即奴隶是可以转让或出卖的。
那么,这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地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亚里士多德对此作了这样的论证。首先,他提出“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具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接着亚里士多德以生物范围内的最高级组合,即灵魂和身体为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灵魂统治着身体,而身体自然地成为被统治的部分,除此之外,灵魂中的情欲部分是受治于理智部分的,这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不仅是自然的而且是有益的。而灵魂和身体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人兽关系、男女关系和主奴关系。仅有体力且缺乏理智的人天生就应该成为奴隶,且因为驯养的动物比野生动物更为善良,而动物也由于人的管理而得以保全,那么根据这样的原则,奴隶能够被主人统治也是较合适且有益的。而且,奴隶天生体格强壮,适于劳动,而自由人的体格天生比较俊美,更加适合于参加政治生活,因此体格较优的人应该统治体格较劣的人。而在灵魂方面,有些人天赋自由,另一些人就自然地成为了奴隶。通过以上论证,亚里士多德得出了奴隶及奴隶制都是自然的和正当的这样的结论。
而对于奴隶制,卢梭却有截然不同的观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很明显卢梭认为每个人都是自由的,而且这种自由是一种的自然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剥夺。而“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那么,什么是人自身所应有的?答案显而易见,就是自由这种人性的产物。因此,人应该去关怀、珍视、保护自己的这种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自身的自由。“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交换应该是等价的,有条件的。在奴隶制中,统治者有绝对的权威,而被统治者只剩下绝对的服从,那么统治者可以向被统治者索取一切,但并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这样一种交换并不具有等价性,从实质上来说是无效的。卢梭在批判奴隶制时提到,如果说一个人无偿地奉献自己,那么不仅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而且这样做的人也已经丧失了理智。即使是在人们构建社会公约时,会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但是这种奉献绝对不会是针对某一个人的。
卢梭认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而另一些人天生就是统治者”,这种现象是存在的。“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但是亚里士多德却将这样一种现象倒果为因了,这种天然奴隶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在其之前由于强力而产生了奴隶制这样一种违反自然的制度,而在奴隶制下出生的人们因为丧失了一切包括摆脱奴隶制的愿望,而一代一代的永远充当着被统治者的角色。
二、关于民众和民主政体的不同
在古希腊人们被分为三类:公民、外来自由人和奴隶。要探讨亚里士多德对于民众的观点,接得从他对公民的界定的谈起。在《政治学》第三卷第一章中,亚里士多德先采用排除法对公民进行了描述。首先,他认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的住处所在,因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也即居住权不是成为公民资格的权利。接着提出“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也即诉讼权利也不足以让一个人成为公民。除此之外,老人和儿童可以被称为未长成的公民和超龄的公民,但也不是全称的公民。而只有“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才可以称得上是全称的公民,因此只有政治权利才是成为公民的真正条件。这样的一种表述,不仅对公民的政治地位作了明显的说明,而且也可以得出没有政治权利的其他民众是不能参加国家的职司,他们与公民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根据政体的宗旨以及它的形态,亚里士多德认为共和政体就是由群众统治,顾及全邦人民的共同利益,而为之谋求优良生活的政体。这样的一种定义,让人们难免会对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共和政体心生好感,但是再研究共和政体中的权利分配,就不难得出在共和政体中,人们的权利是不平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在进行政治权利的分配时应该考虑到接受的人的才德或功绩。城邦是为了追求优良的生活而存在的,所以应当以对这种目的贡献的大小来决定分配相应的权利,谁对城邦的贡献大,便会得到较多的政治权利。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谈政体时提到的那样,“一人或少数人而为统治者,这些人可能具有特殊才德;等到人数逐渐增加时,当然难于找到这么多各方面品德都是完善的人,惟有军事性质的品德可以期望与多数的人们,武德特殊显著于群众。所以在共和政体中,最高治权操于卫国的战士手中,这里必须是家有武备而又力能持盾的人才能成为公民而享有政治权利。”通过以上的表述不难看出,在亚里士多德所构建的共和政体中,民众之间不仅地位不平等,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是不均等的。
而在此方面,卢梭却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我们在前面已提到过,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虽然人们为了建立国家而相互达成了一种社会公约,将每个人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了集体,但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卢梭认为人们为了订立社会公约而做的牺牲并没有摧毁人自然的平等,相反却用人与人之间在法律上、权力上的平等代替了人出生时在力量上、才智上的不平等。
在卢梭的观点中,人们通过社会公约将全体个人结合在一起,形成公共人格,建立了共和国。而在这种政体中“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一种的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在卢梭的思想中,民众不仅从地位上的平等的,在共和国这样一个民主政体中,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平等的。
三、结语
本文从奴隶制与民众和民主政体两方面对比了亚里士多德和卢梭的思想,二者在这两个方面的观点截然不同,但是每个思想家都会被其所处的时代和所代表的阶级立场所局限。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希腊奴隶制社会的危机时期,作为奴隶主阶级的中等阶层,亚里士多德理所应当地成为了奴隶制的忠实拥护者,担负着为奴隶制度辩护的责任,而他不能抑或也不敢去构建一个人人平等的政治理论。卢梭身为小资产阶级的代表,必然要代表他所处的阶层发出利益的呼声。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只有提出自由和平等才有可能推翻封建社会取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因此他所倡导的自然权利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也就不足为奇了。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