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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行为法律刍议

2018-05-31宋峥

商情 2018年18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

宋峥

【摘要】关于“罢工”行为合法与否,学界有“合法说”“违法说”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试图通过对罢工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探讨罢工行为的法律属性。

【关键词】罢工 罢工权 法律属性

一、罢工与罢工权

“罢工通常是指某个雇主的全体雇员或相当大一部分雇员同时一致的停止工作。”[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63页.]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罢工的主体是劳动者,时间上具有同时性。一般而言,罢工的目的是改善劳动待遇。产生罢工的主要原因是“利益争议,无法及时解决。所谓的“利益争议”往往是由确认原有协议或变更现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近期发生于某市某区的环卫工人罢工事件,环卫工人要确认的是原先应有的获取每月早晚班津贴和每天饭贴的权利。该“利益争议”没有及时得以解决,是产生罢工事件的主要原因。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对罢工权有相关规定,1954和现行《完法》对罢工权没有相关规定。不少学者引用国际条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工会法》中关于“停工、怠工”的条款来论证我国有明确的“罢工权”,笔者认为不太合适,原因是这些条款与“权利”的关系缺乏系统阐述与论证,且没有系统化的法律文件和明确的定义来支撑,故本文没有使用“罢工权”的概念。

二、罢工分析

(一)主体

从罢工的概念上看,罢工的主体是“雇员”,也就是劳动者。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罢工行为与一般劳动者简单的停止劳动行为是不同的,因为罢工的主体更加广泛,不单单是一个或者几个劳动者,可能是整个行业。笔者主张“罢工主体有限”,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可以罢工(如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共服务人员等,因为这些人员罢工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建议将罢工的主体限制为工会。

(二)主观方面

罢工的目的一般是改善劳动待遇,如减少劳动时间、增加劳动报酬、降低劳动强度,故主观上必然是故意。如果说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改善劳动待遇,而是为了达到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等社会危害的结果,则不能作为罢工。笔者认为,判断罢工的主观方面要从罢工者的客观行为处发,判断罢工者是否已经通过了其他合法、合理的途径对“利益争议”进行了妥善解决;是否利用了和平、非暴力的手段。以此来判断罢工的目的性。

(三)客体

在此,要着重区分与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对应的客体“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客体“劳动行为、劳动关系、劳动条件”。某些学者认为“罢工行为是一种意向明确的集会或示威的行为,因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由此看出这些学者认为罢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某些学者认为,罢工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罢工者单方面的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行为、劳动关系、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客体。笔者认为,罢工行为的主体、地点等与集会、游行、示威不同,罢工行为也不是单一劳动者的行为,而是集体的行为,故侵害不客体不应该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体,而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客观方面

罢工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在工作场所不作为。与罢工类似的,“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第二条]从该法条可以清晰看出,两者主体、目的、性质、方式、地域都不相同。罢工的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如果在工作中,采取积极的行为方式,破坏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则不属于罢工行为。

三、罢工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讨论罢工的合法性。

一种是‘‘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合法行使这一权利就不承担任何刑事上的责任。这种观点是将罢工作为人权、公民权的内容,并表现为劳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看成是对劳动自由的规定,但没有对“罢工自由”的规定。

另一种是“民事免责”,是指合法罢工不承担罢工给雇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我国,还没有“合法罢工”这一概念,但是可以从上文对罢工四要件的分析进行判断。罢工行为的主体应当不属于限制类主体,且目的是为了改善劳动待遇,实施的是在劳动场所进行的和平、非暴力不作为,此时可以参考“民事免责”。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并没有罢工合法或者罢工违法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没有进行“罢工”相关立法的原因是现行的法律规范对该行为的调整已经足够,只要罢工行为符合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就不是禁止的行为。

四、罢工行为的处理建议

事前防范。罢工产生的原因是“利益争议”,故要防止罢工行为,必须要协调好劳动者和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使双方达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一方面,政府、企业、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并实施,满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畅通的渠道。事中处理。发生罢工行为之后,要对该类行为进行迅速分析定性。如果类似的行为影响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则需要政府果断处理;如果只是和平、非暴力的行为,且没有影响到社会秩序,则可以由企业、单位出面,和罢工者进行协商处理。事后总结。不同的罢工行为有不同的原因,但是也有共性。分析总结不同罢工行为发生的共性,平衡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防止罢工发生的根本措施。

五、总结

罢工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我国,还没有具体法律文件对罢工进行规定,罢工行为的合法与否取决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等多方面因素。在遇到罢工事件时,要理性分析,准确定性,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寻找处理依据。同时,要尽可能平衡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罢工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常凯.关于罢工的合法性及其法律规制[J].当代法学,2012,(5)

[2]董保華.劳动者自发罢工的机理及合法限度[J].甘肃社会科学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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