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调解治安纠纷应增强证据意识

2018-05-30李植顾晓辰

派出所工作 2018年1期
关键词:行政案件治安公安机关

李植 顾晓辰

沈阿姨报警称,其与邻居印某因家门口垃圾清扫发生口角,后遭印某殴打受伤。民警将印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但印某对殴打沈阿姨的行为矢口否认。在笔录制作完毕后,民警给沈阿姨开具了验伤单,并及时走访案发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人证言及视频监控,完整地还原了案发经过。在充足的证据面前,印某承认了其违法行为,并诚恳地向沈阿姨道歉。沈阿姨考虑到自己伤势并不重又顾及邻里关系,原谅了印某,接受公安机关的调解。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邻里关系和好如初。

笔者认为,上述纠纷之所以能被成功调解,主因在于充分的证据迫使印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诚恳地向沈阿姨道歉。由此可见,固定证据对于公安机关调解治安纠纷的重要意义。但实务工作中并非每位民警都如该案民警那样能认识到固定证据的重要性,在固定证据上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调解工作陷入被动或久调不解,甚至陷入无法调解又不能治安处罚的尴尬境地,以至于损害公安机关的权威与公正。经分析,笔者总结了以下四方面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一、证据意识不到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该法虽未对固定证据做出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对此做了补充规定,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实务工作中,绝大多数民警能够依照上述规定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并使出浑身解数化解矛盾。但在大量调解成功的案例面前,也有部分民警忽略了现象背后的真实原因,误认为调解技巧远比前期收集证据重要,甚至认为对于能够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所做的固定证据工作是浪费时间与精力,逐渐丧失了固定证据的意识。尽管部分纠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能被顺利调解且当事人不会反悔,但毕竟治安纠纷是基层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庞大,若心存侥幸而忽略取证工作,容易在执法程序上留下瑕疵,使后续的调解或办案工作陷入被动。鉴于此,笔者认为,除了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规定可以当场调解的外,无论治安纠纷复杂与否、容易调解与否,也无论平时工作繁忙与否,均不能淡薄甚至丧失取证意识。只有高度重视证据对于治安纠纷的重要作用,才能保证公安机关对后续的调解抑或办案工作掌握主动权。

二、证据固定不完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理论上讲,收集上述七类证据是公安机关办理一起复杂的治安案件前期需要准备的工作,但多数案件可能只需其中部分证据即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实务工作中,绝大多数民警在治安纠纷调解前或调解过程中具有较好的取证意识,但也有部分民警因认识不足或工作懈怠等原因,只将一些自以为较为关键的证据进行固定,如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而未将证人证言等予以收集固定。实际上,看似不重要的证据也可能在调解陷入困境时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当治安案件发生后,民警要尽可能地将实际存在的证据固定完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防后患,切忌为节省时间或其他原因厚此薄彼。

三、固定证据不及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及时”是公安机关固定证据的一个基本要求。但对“及时”尺度的把握,该规定并未明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也无相应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及时”的把握更多的还是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轻微伤势不能及时验伤可能在24小时甚至更短时间内会消失无法复原,又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些单位的设备较差保存时间可能只能一周甚至几天时间。而关键证据因民警不及时固定导致灭失,一旦当事人对争议产生分歧,后续的调解工作可能无法开展。因此,笔者建議,纠纷发生后民警应及时固定容易灭失的证据,再固定那些随时可以固定的证据,切忌本末倒置,使工作陷入被动。

四、证据保存不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15条规定,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治安纠纷的全部材料是要形成卷宗的,而证据无疑是卷宗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之所以要求对治安纠纷制作卷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换言之,一旦当事人不履行治安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而处罚的依据便是前期的取证。实务工作中,绝大多数治安纠纷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都能履行协议,而一旦出现反悔或不能够履行的,卷宗里的证据就显得无比重要。但个别民警一旦将治安纠纷调解完毕就认为证据失去意义,随意保存或不及时规范入档,导致需要处罚时束手无策。鉴于此,笔者建议,治安纠纷调解完毕后,民警切记将证据等材料及时归档、封存,以备后用。

猜你喜欢

行政案件治安公安机关
Me & Miss Bee
《海上行政案件查处》书评
推进扫黑除恶 优化治安环境
做好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认识与实践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证研究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案件案卷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入警训练课程改革与评估——以G市公安局第49期新警行政案件办理课程为例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