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荀子“礼法”教化思想的现代启示意义

2018-05-30温平

关键词:礼法荀子启示

温平

摘要:战国末期,面对社会失序的现状,荀子提出了一套具有时代特色的“教化”思想体系,以适应战国末期的社会现状。荀子一方面继承了孔孟的儒家传统礼治思想,另一方面,又充分的吸收了法家的理论,主张援法入礼,礼法并施,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将礼法思想作为其教化思想的核心,并由此建构了独具特色的“隆礼重法”教化思想体系。基于此,深入发掘荀子礼法教化思想中的价值内涵,并将其放在现代性视域中加以批判和和弘扬,可以明确荀子“隆礼重法”的教化思想在当代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实践中的价值定位,这对当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现实启示。

关键词: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启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制和道德相得益彰。”荀子教化思想的理论设计是通过礼法结合来实现的。其主要特点就是刚柔相济,即外在强制与内在德性约束的统一。荀子以社会关系中人“性恶”及其危害为认识的起点强化了礼的刚性一面,并引法人礼,强调了教化应有的强制性特点。由此荀子将仁义的内涵外化为礼法的形式,从而确立了礼法结合作为教化手段的合理性。创造性的对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进行批判反思,可以为当代社会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一、荀子教化思想的时代背景及其教化思想中的“礼法”内蕴

(一)荀子教化思想的时代背景

荀子是我国先秦时期唯物主义思想家,其所开创的独特的思想体系直接影响了此后两千年中国思想的走向。荀子生活于一个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革时期,旧有的社会价值体系走向解体,社会信仰出现严重危机。传统社会教化模式的衰落或者是解体,必然需要新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发挥它在新社会的教化功能。在此时期,礼的重构就成为了新的历史趋势,荀子继承了三代之礼和孔子的礼学思想,与此同时,又不得不结合时代思潮而作出适当之调整。荀子将礼融入到新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哲学以及社会生活各领域之中,并对其做出了崭新的诠释。当时的思想家开始重新以理性的目光审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本质问题。并由此建构了新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荀子积极探索规范社会的有效途径,在继承传统儒家及先秦诸子,尤其是法家有关思想遗产,并结合所处时代的特定历史背景,创立了其影响深远的教化思想体系。荀子重新注释了儒家的“礼治”思想,他将法家有关思想融入到“礼治”思想之中,构建起了一套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教化思想。正如李宗桂所说:“荀子生活于战国后期,阶级斗争和思想斗争的发展使他看到只讲礼仪,不讲法度:只重教化,不重刑法,是不足以维护统治的。

(二)荀子教化思想中的“礼法”内蕴

荀子把“礼”作为道德教化的本质,并强调突出了法在教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建立起了具有完整而强化的逻辑力量的教化理论。“教化”为本的思想是荀子礼治思想的重要原则,具体表现为个人心性的教化以及处理社会关系的人伦教化。荀子通过“制人”、“化人”而达到“治世”,以实现其社会教化的治世理想。荀子的教化理论意在使其成为治世方略中的重要手段。荀子教化思想意在说明修补思想观念中“人性”缺陷的重要性,而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教化体系建构则成为了荀子学术指向和理论体系形成的原点。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以“人性恶”的理论为基点,从“立学”和“修身”出发,融“法”人“礼”,将法纳入荀子教化思想体系的观照视域,旨在解决“性恶”之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化”之道,实质是带有一种强制之意。并也由此成就了荀子独特的“教化”观。荀子的教化思想体系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展现了教化的多重功能。荀子“礼法”教化的实质是对“人”的异化,既继承了传统儒家政治伦理层面下制度的外化功能,也强调了人之“性情”的内化功能。荀子的“礼法”教化则表现了人之“内化”与“外化”共同作用的“教化”之道,是对“教化”思想体系的完整诠释。荀子以“教化”传承礼法和仁义精神,同时也将“法”思想融于“礼”思想之中,在礼法思辨的过程中强化教化的实际效果。荀子由“礼”向“礼法”的过渡,增加了“礼”的强制成分,“礼”本身的教化功能得以扩大化,并建构起了“礼”所蕴含的更为宽泛的社会教化功能。应该说,荀子在隆“礼”重“法”的社会教化体系的建构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教化效果。荀子的“礼”由于融入了“法”而同时具备了法律属性和道德属性,在道德伦理和刑罪律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制度。以此建构起了以“礼”为核心,以“法”为制度的规范体系与社会教化模式。

二、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的理论内涵及其内在逻辑

礼与法同为治之本。彼此互不制约,所以荀子将其总结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士之于人也,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荀子,致士》),这是说,礼和法同为治国之道,缺一不可。“隆礼重法”的逻辑前提是礼法并重且又各自独立。

(一)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的理论内涵

1.荀子教化思想中的“礼”

礼是荀子道德教化论中的核心,它是荀子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三代之礼经过孔孟的完善和丰富,以至荀子对礼作了进一步阐释,礼治思想涵括的范围从宗教、政治、法律、道德、军事、风俗习惯到各种典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和礼节仪式,其影响从政治宗教,经济文化到社会生活几乎无所不包,其功能也从最初的宗教功能向政治功能擴展,且逐渐产生了对社会文化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教化功能。孔子之礼作为荀子礼治思想的直接来源,强调了“礼”的道德教化功能,具体表现在政治、文化、法律、社会生活等诸方面。荀子以其特有的人性恶为理论基础,从而奠基了其别具特质的礼学教化思想体系。荀子作为一位理性哲人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荀子所说的礼,无论是从天地自然之礼而言,还是从人伦道德之礼而言,均能调节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荀子曾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荀子从天地自然中为礼之教化功能寻找它的本源,弥补了三代之礼仅仅从现存社会规范来论证说明礼的不足。可以说,荀子为礼的存在找到了文化哲学上的证明,同时也为荀子教化思想奠定了哲学基础。

2.荀子教化思想中的“法”

春秋时期,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增强直接源于三代之礼中所蕴含的政治刑法功能。而政治功能的突出表现便是带有刑罚功能的法律效用。“这种附着于礼的法律制度,不必要也不可能有其自身的体系和独立性,它的发展必然受到礼的束缚和限制”。由此可知,儒家传统礼治思想便有了法律内涵。进入战国时期,法家逐渐占据了主流地位,以李悝、吴起、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确立了以法为重心的政治模式和政治制度。这迫使荀子冷静的思考法治的现实价值和实际意义。荀子最终建构的教化思想更多的是在思考诸子百家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见解中形成的。传统以儒墨道法为主的思想格局渐渐向法家靠拢。但荀子的教化思想最终也要通过儒家思想的礼来确立,是在重构儒家礼治思想的过程中将法融入其中,援法入礼,形成荀子所特有的“礼治”思想,同时也形成了荀子独特的礼法教化观。正如陈登元先生所说:“重礼者,儒家固有之见解,而重法者,荀子随环境而变化之一种结果”。

礼法并用,二者在荀子教化思想中构成有机的联系。但无论是尊礼还是守法,对个人来讲,其运用的手段仍然是教育。因此,荀子强调的主要教育内容便是礼和法,“无法”往往是由于“非礼”,用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儒家的一贯主张。正如孔子所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论语·子路》),同时也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为此,荀子“以礼为核心,把法家的法治纳入儒家的礼治系统”推动了礼的法律化,提高了法的地位。

(二)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的内在逻辑

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集中体现了荀子对礼法关系的思考,在礼法之间,荀子以礼为本,并将法置于比较高的地位,用法家思想重新诠释礼,几乎将两者变成了同义语。荀子的“隆礼重法”教化思想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内在的逻辑结构。在礼法教化上,礼是第一位的,法是第二位的。俞荣根认为荀子把礼和法会通,将礼作了法的解释,开礼法一体论的先河,具体表现在:提出了“礼法”范畴,确立了“非礼无法”原则论述了“隆礼重法”的礼法关系。荀子将三代之礼解释为法律的总纲,以及以法类推的各种条例的纲要,“把礼视为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准则”。荀子认为,“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和法可以被视为同一本质之物的两个基本面,违背礼就是触犯法的表现。荀子此举,既有特殊时代背景下维护儒家社会地位的作用,也有损害三代礼治与传统儒家礼仪至上的局限。一方面,荀子继承了传统儒家的礼治主张,吸取了三代之礼的思想,突出礼的政治价值,并将礼归结为“治之始”(《苟子·王制》),即治国的根本制度。另一方面,荀子又发挥了传统儒家礼治的传统模式,建构了礼法并用的新的礼法关系,并将法提高到了不可替代的政治功用,视其为与礼具有同等价值和作用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视法为“治之端”(《苟子,君道》)。荀子不仅重视“礼”,而且也重视“法”。荀子有时虽把“礼”和“法”合在一起,称为“礼法”。首先,“礼”是大纲,是基本原则;“法”则是具体的操作程序。他一方面仍然坚持孔子以“德”和“礼”来教化民众,治理国家的一般理想,另一方面他也以现实主义的态度肯定了“法”作为国家制度层面的价值和作用,包括对“法”所必须的平等、公正、客观精神的肯定。他指出“法”应当是“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荀子,王制》)。由此可见,荀子将“礼”视作国家治理的根本之法,它突出的是礼的政治功能的一面,也体现了现代教化功能中强制性的一面。基于此,礼被荀子赋予了法律色彩。

三、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的当代启示

(一)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与当代社会的“礼法”并举模式

荀子教化思想的核心是“隆礼重法”,礼法结合。他把“礼”和“法”视为修身治国的根本。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虽可通过教化达到“化性起伪”的作用,但还必须以“法”来辅助“礼”的教化,即“以善治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非相》)。通过荀子发展后的儒家德治思想有了巨大的飞跃,实现了道德理想与现实主义的结合,通过“援法入礼”而使“礼”的实现具有了更为现实的途径。显然,只通过“礼仪”教化是不适合当时社会环境的需要的。事实上,荀子将“法”融入“礼”,主张“德刑并举”,就已经赋予了“法”以传统的教化之用,而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和途径。教化并非万能的,而法则可以弥补教化的不足。荀子重视礼,并援法入礼,凸显了礼的规范性与强制性,荀子“化性起伪”思想在根本上就是力图以“礼”的教化来改造“恶”的人性,使之不断趋于善。所谓“礼者,所以正身也”(《荀子·修身》)。荀子说:“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法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由此可见,荀子所强调的教化之道不仅指的是礼仪教化,而且也包含了法治之教。只是荀子所强调的教化更加带有强制性,荀子主张的是以“礼”为主,以“法”为用,“礼法并用”的教化观,而非“礼法并重”的教化观。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为现实中的的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提供了理论支撑。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有着自己不同的道德标准,是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标尺。德治是通过道德礼仪、教化活动、榜样示范等形式规范和引导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共同手段。而法治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即法的统治。“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

(二)荀子“禮”、“法”教化思想的异质互补与社会和谐

荀子的“教化”理论具有显在的目的性,即导化人性之恶,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就将驱恶扬善、达善育美的策略之功利性征显现出来。在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中,道德伦理之“礼”和政令刑罪之“法”,都是导人向善,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都具有教化的现实功能和特点。但是,两者在其社会教化功能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侧重,律法政令是通过强制力来推行,依靠的是外在的赏罚而使民众免于违法犯罪:而作为道德伦理的“礼”是通过礼仪规范使民众形成自觉向善的道德意识,依靠的是人们的内在自律而遵循社会规范,端正社会行为。由此可知,荀子所强调的“礼”和“法”都是治理社会和管理国家的重要方法。荀子从人性本恶出发,将个人的修养作为“修齐治平”的首要因素,荀子把个人心性的教化视为首要因素,治理社会的源头也应该从强调和培养个人的道德修养开始。只有提高公民个人的道德修养,使其能够有序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中,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才有可能建立社会安宁,国家安定的和谐社会。

在荀子教化思想中,“礼法”结合是整合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最有效手段,面对世事混乱且复杂的社会现实,礼仪规约产生了局限性,荀子以法辅礼,以求达到社会教化的基本目的。就是说,只有崇尚礼仪法度,国家社会才能形成稳定的秩序和保持常态。将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加以系统梳理,我们可以从中找到重构礼法社会的有益借鉴,并吸收其思想精华以为今天提供一种适合其国情的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以为今天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参考。战国时期面对“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其实就是诸子百家对当时社会现实进行反思的结果。在荀子的社会治理思想中,荀子将德治和礼治视为一个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的过程。所有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加强道德建设,而且也要重视法制建设,礼法并举,处理好德治与礼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面对客观形势的纷繁变化,当前我国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传统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面临着不同价值观的挑战,尤其在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我国传统的价值理念正在产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为此,我们应该重构当代中国的礼法秩序,重拾以“礼”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伦理本位思想重构礼法并用的价值体系,重德与重法并行,重构以“礼”为本,以“法”为用的教化体系,借此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并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猜你喜欢

礼法荀子启示
荀子“道心”思想初探
《荀子》的数学成就初探
荀子的“王道”观念
礼法之治与泰始律令
礼法文化中的“情实”问题及其巫术渊源
和谐
晏子论礼
苏轼的礼法融合及其意义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