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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环境下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与对策研究

2018-05-30龚丽楠

辽宁经济 2018年11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龚丽楠

〔内容提要〕 P2P网络借贷运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交易规模与市场活跃程度飞速上升,风险随之暴露,“卷款跑路”“恶意逃废债”等事件屡次发生。自2016年8月至今,我国网贷行业制定了备案、银行存管、信息披露“1+3”制度体系,新监管环境已经形成。在此条件下,P2P网贷风险是否已得到有效防范、监管体系是否能继续优化,是需要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网贷风险 互联网征信

随着居民消费观念的变化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网络借贷市场规模与活跃程度也随之上升,呈现飞速增长的趋势。为了维持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发展,自2016年8月以来,我国银监会先后从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三大角度制定并落实监管政策,形成我国网贷行业“1+3”制度体系。尽管如此,网贷行业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本文立足剖析网贷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并从监管与互联网征信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借入方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借款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损害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借款人能否按时履约取决于其信用水平,而其信用水平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两方面。

还款意愿的强弱是影响借款人发生恶意行为的重要因素,如逃废债,即有能力还款却主观恶意拖欠;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或投入高风险活动;在多个平台为同一项目重复融资;以贷还贷等。还款意愿弱的借款人更有可能发生恶意贷款行为,大大提高了损害出借人与网贷平台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还款能力决定于借款人的收入与负债情况,可从借款人的消费、支付、投资、资产情况等方面体现。还款能力引发的信用风险多是非恶意的,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与其还款能力是否匹配是影响借款人是否能按时履约的重要因素。

(二)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

1.道德与法律风险。网络借贷“1+3”监管体系架构时间短,内容并不丰富完善,缺乏P2P网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合规进程尚未完成。P2P网贷市场在我国11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近6000家存量平台,准入门槛低导致各网贷平台设施、素质与实力等必要条件良莠不齐,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利用法律与技术漏洞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出借方合法利益。

2.经营管理风险。平台经营管理风险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风险管理。P2P网贷平台担任信息中介的重要角色,特别是为出借方提供借款人信息以提供投资决策依据。由于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不完善,除个人征信数据的采集与处理外,平台还须建立信用评级算法体系,以客观、公正地进行信用评级,甄选信用优良客户,降低借款人整体信用风险。对于网贷平台,优良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可或缺。二是资金流动性。P2P网贷平台没有准入门槛,前期开办成本低,而开始运营后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信息收集、信用评级、平台维护、资金管理、催收、合规等项目,后期营运成本高。且多数平台提供随时提现服务,一旦发生严重坏账、期限错配等问题,若经营管理不善,自有资金未能有效周转,极易出现挤兑、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导致平台破产,最终影响到出借人利益。

3.技术风险。部分平台在建立与运营过程中投入资金不足,且较多地投入于人工、获取客源、平台基础建设与合规上,加上征信与风险管理成本仍居高不下,许多平台对修补系统漏洞、维护客户信息安全投入不足,极易遭受黑客攻击,除导致资金损失外还会出现无意或恶意的客户隐私泄露问题,对贷款双方的信心造成不利影响。

4.信息泄露风险。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网络借贷过程中都会提供大量的个人敏感信息。因暂无有效的网贷信息披露规范、隐私保护机制与惩戒措施,加上平台系统漏洞等原因,易导致无意或恶意的信息泄露,侵害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有效的信息披露与完善的隐私保护间找到平衡,是P2P网贷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出借方面临的风险

在网贷业务的开展过程中,P2P网贷平台担负着甄别借款人优劣、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维持系统运营等事项,平台自身的风险将对大量用户产生重大影响;而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好坏、能否按时履约将直接影响到出借人的资金安全。网贷平台与借入方的风险与不良行为最终由出借人承担,久而久之会导致活跃投资人数量减少,动摇整个行业繁荣的根基。

二、防范P2P网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我们将从P2P网贷监管体系与互联网征信两个角度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监管体系——约束网贷平台行为

1.继续完善P2P网贷法律法规,提升监管效力。我国目前建立的网贷行业“1+3”制度框架为指引性质,相较于英美等国的法律体系所具有的强制性效力,我国仍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力度弱。随着我国网贷监管三项任务的持续开展,除适时调整“1+3”体系具体内容的适用性与可操作性外,可着手起草制定法律文件,对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知情权、资金安全等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硬性要求,从法律上实现对出借人与借款人最根本、最强力的权益保护。

2.设立准入门槛。相比英美等国成熟网贷市场的牌照制经营、最低资本金限制等诸多准入门槛,我国现行的网贷备案制度相对宽松,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核查,不对平台本身的开办资质进行实质核查。监管部门应当适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从平台最低资本金、机构运营与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软硬件设施、风控与征信系统、技术人员要求等方面制定最低限制,从基本的平台硬性条件方面保护投资者与借款人的利益。

(二)互联网征信体系——约束借款人行为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征信系统仍然以政府为主体并进行引导,央行参与运营并由市场与社会进行补充。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外,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百行征信公司等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征信机构与系统也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对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征信数据库。目前仅有宜人贷、拍拍贷两家平台接入了百行征信系统,其他大多数P2P网贷平台之间未能有效共享数据,一些不良借款人利用漏洞重复贷款、以贷还贷的情况时有发生。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各网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NFCS、百行征信的进度,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依法采集各类征信数据,进行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实现网贷行业数据共享,以降低征信成本与使用难度。

2.建立严格的信用惩戒机制,增加违约成本。对于还款意愿差、更有可能恶意违约(即逃废债)的借款人,严格的信用惩戒机制将会提高其违约成本,能有效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建立严格的信用惩戒机制,需明确制定恶意逃废债人的具体标准,并将达到标准的不良借款人数据及时录入征信系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逐步实现从消费限额、生活缴费乃至子女入学等方面对其加以约束,大大提高违约成本,使恶意逃废债的“老赖”们,一处违约、处处受限,在提升借款人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同時提高借款人整体质量,从根本上促进网贷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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