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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P2P借贷平台的监管问题研究

2016-07-04于子芮

2016年20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监管

于子芮

摘 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下新生的借贷模式。其具有的参与的广泛性、方式的灵活,收益高效性,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性。由P2P借贷产生的多种商业模式也给监管者带来了更多的挑战。本文以不同商业模式下P2P网络借货平台的特征和性质为起点,具体分析了P2P借货模式的风险。并通过对我国P2P监管现状的研究分析,提出规范完善我国P2P借贷平台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P2P借贷平台的类型及特点

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是指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其具有高效、便捷、高收益等特点。但同时也给借贷双方带来高风险性。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迅猛发展,不同的商业模式应运而生。互联网借贷也从单一的中介平台模式发展到集财富管理、业务咨询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模式,逐步趋于多元化。目前,主要有以下模式:

(一)纯线上模式

这里也即传统的借贷中介模式,指P2P借贷平台并不介入双方的交易中,仅仅充当中介的商业模式。借款人与投资者均从P2P借贷平台获取双方信息,标的一般较小,多为个人信用贷款,借款人的信用评核和审核由平台来进行。在这类平台中,投资者承担风险较小。但满足了一些个人信用贷款,具有即时迅速的特点。但是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财务纰漏和中间张菊监管位缺等风险。在交易中,P2P借贷平台主要的利益来源是通过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而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在我国采用此种模式的较少,如拍拍贷。

(二)纯线下模式

也称债权转让模式。交易双方通过借贷平台线下的方式,将一部分债券转让,在此当中,很多专业放款人会先将贷款放出,然后在实现债券的转让。我国采用此种模式的借贷平台较多。借贷平台在此种交易中起着中介机构和放贷人的作用,其实质是充当着金融机构的角色。此种模式的P2P借贷平台通过引入专业放贷人的方式,避免了P2P借贷平台从事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同时能够能更好的连接借款者和投资者对资金的不同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因此十分符合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借款目的主要为发展经营和投入生产这一特点。但主要面对着关联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等。其风险性相对于纯线上模式来讲较大。在我才有此种模式的以宜信为代表。

(三)抵押、担保模式

在此模式下,平台会促使融资性担保公司针对发生的每一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违约则由担保公司来承担风险。所以,在这种模式中,投资者的风险得到保障,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则增大。陆金所和开鑫贷属于这种模式的应用平台。

(四)线上线下混合模式

许多P2P借贷平台并非单纯采用以上一种模式。人人贷为混合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有的平台虽然采用线下债权转让模式,但也在线上发布信息获取投资者;有的平台借款人的同时来自线上和线下,既有个人借款人也有企业借款人,既有信用借款也有担保或抵押借款。这些平台统称为混合模式。

二、我国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现状及缺陷

(一)平台法律属性定性不明晰

我国P2P借贷平台身份一直不明,通过其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以及协助双方完成交易并收取一定服务费来看可以将其评价为中介组织,又可评价为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公司,还可评价为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因为其法律性质的不明确,社会地位的不确定性,导致其行为无明确定性。明确 P2P借贷平台法律属性的定位是对P2P借贷平台进行法律监管的前提,也是棘手的问题。p2p借贷平台身份的不明确性是实现p2p借贷平台有效监管的一大障碍。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未明确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P2P借贷平台仍没有较明确地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P2P借贷平台的审批程序,只需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便可开始营业。同时两个部门对P2P借贷平台的审查也只是形式审查,并不负实质的监管责任。因而对P2P借贷平台起到的监管作用十分有限。但是从 P2P 服务平台从事的是资金融通服务的业务特征来看,其运营对金融市场秩序和安全存在不可忽视的影响,将其纳入法律范围并且确定金融监管主体非常有必要。[1]

(三)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存在不足

在此当中主要是存在准入门槛过低和运营中监管位缺的问题。在我国,成立一家P2P借贷平台并不难,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便可获得营业执照。因为又涉及网站经营,所以只需再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同样通过有关部门的形式审查即可。由此看出,我国对于P2P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监管过于宽松,由此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资金安全问题,不利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其次,在运营中存在对客户资金的监管不足和反洗钱监管不到位,交易双方信息安全保护缺乏监管等问题。此类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法律监管相关保障机制不完善

首先,征信系统的不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往往是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与金融机构以及一些其他的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与合作,将分散在各个金融机构以及社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而形成的。[2]而我国的征信数据分散,真实性差,可用度低。投资人的风险相对增加,阻碍了P2P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其次,行业自律的监管还不够成熟。

三、我国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

只有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才能将其行为完整的纳入法律的保护伞下,为平台的发展,和交易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保障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确定P2P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主体

由于P2P借贷平台的分散性和灵活性,仅仅是银监会一方的监管,很难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性。因此,应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结合不同商业模式的特点,实行以银监会为主导,多部门联合监管的监管方式。以实现P2P借贷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P2P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明确P2P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其实现囊括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的可能下,制定符合我国现有市场的准入标准。有人建议,可以参考香港的关于银行服务业牌照的分级评价制度,对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许可证也进行分级评价。[3]其次,应该对交易资金进行分离管理,并加强反洗钱监管。完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的反洗钱检测系统。并保护交易双方的信息,防止泄露。

(四)完善法律监管相关的保障机制

首先,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应引导P2P借贷平台有序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同时并积极发挥商业征信机构的作用。使其能够与央行共同发挥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其次,应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尽可能推动各个平台之间行业信息共享,并做好P2P借贷平台的评级工作。促使p2p借贷平台的自我完善。

参考文献:

[1] 黄毅.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8.

[2] 刘文雅,晏钢.我国发展 P2P 网络信贷问题探究[J].北方经济,2011(7):59.

[3] 王健.民间网络借贷监管法律问题探究[J].南方金融,201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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