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三高问题的探讨
2018-05-29徐云倩
【摘 要】创业板是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新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和高科技产品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但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往往成立时间短、规模较小、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风险性,而投资者往往对创业板新发股票具有较乐观的预期,因此造成了创业板市场存在亟待解决的“三高”问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三高”问题损害投资者权益,解决“三高”问题对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应从完善制度入手,通过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制定严格和可操作的退市制度,从根 源上杜绝“三高”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创业板;“三高”;问题
一、创业板市场的起点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其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短规模小,业绩也不突出。因此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创业板起源于美国,由2009年10月30日在中国正式上市,在中国仅仅历时8年,就已有上市公司600余家,总市值超过55000亿元,对于资金流量较大的中国市场来说,创业板的开设满足了资本市场的要求,对主板市场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创业板市场为部分中小企业募集了大量资金,解决了企业融资的问题,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暴露出市场运作的缺陷,最典型的便是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资金。
二、创业板的“三高”问题的现状
(一)高发行价
创业板的推出是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为了向市场化靠拢,放开了发行价,使得创业板股票发行价极高。虽然都是些小盘股,但其募集资金量超过了当主板和中小板。截止2017年5月,创业板共上市600多只股票,其中发行价在20-50元区间内的股票数量占比约为47.2%,发行价在50元以上的占比7.3%。而主板企业其发行价格在20元以上的股票数仅占比8%。总体来看,创业板和中小板股票发行价普遍高于主板。
(二)高市盈率
市盈率是最常用来评估股价水平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含义是在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市盈率表示投资成本的回收期。如果在有限的收益下制定过高的发行价,将会产生高市盈率。一般认为,如果一家公司股票的市盈率过高,那么该股票的价格具有泡沫,价值被高估。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显示,自创业板上市以来,上市公司的发行市盈率一批高过一批。高市盈率现象的背后是公众对创业板企业未来增长的一种梦幻般的乐观预期。当市盈率达到上百倍,而利润增长却与主板市场相当甚至低于主板市场时,这一种梦幻终究会破灭。
(三)高超募资金
超募率,即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所占计划募集资金的比重。发行价格及发行市盈率过高致使创业板公司存在严重的超募现象。随着发行价屡创新高,在券商和机构的共同推动下,创业板公司超募现象愈演愈烈。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项目,巨额的超募资金被闲置或滥用,大大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及股东的资本收益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应对创业板“三高”问题的措施
(一)推动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首先,要坚持创业板公司上市低门槛的制度,同时进一步降低创业板上市的门槛,进一步扩大创业板市场的容量,通过提高供给量、扩大创业板市场上市企业规模来调节发行价格,同时通过调整发行节奏和规模使市场化的询价范围达到合理的区间。
其次,应建立真正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增加询价机构的数量,对机构在询价过程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同时,可以考虑对发行价格、 发行市盈率设置一个类似于股市中涨跌停板的制度,以防止过度投机的发生。
再次,监审分离。中国目前的现状是上市企业资源众多,而监管部门人手有限,排队等待发行审核的企业数量众多,严重影响审核进度和效率。基于此,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把审核权限下放到交易所,监管部门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及监管层面,以提高整体效率。
(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
在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上,首先,应突出风险提示的职责,防患于未然。其次,应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进行修订,应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对不披露、虚假披露、或选择性披露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在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上,应仿效中小板,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在对保荐人持续督导的监管上面,应尽快制定持续督导细则,以强化约束保荐人勤勉尽职,自觉规范行为。
在对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方面,应将重点放在监管好超募资金的使用上。保荐机构应加大核查力度,对存在超募资金使用问题的上市公司, 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并追究其保荐机构的责任,还可要求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
加强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责任。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应责权利一致。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应该加大对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力度,保荐代表人既然每年得到数百万元的收入,券商也收取巨额承销费,在获得如此巨大收益的同时就应该承担相匹配的责任。
(三)制定严格和可操作的退市制度
应建立完善的退市指标体系,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确立依赖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尤其是三板市场的构建。在由主板、 创业板及三板构成的多层次证券市場流通过程中,凡是已在主板上市却不满足主板上市条件的企业以及不满足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均退至三板市场,以解决后续流通问题,而凡不满足三板上市条件的三板企业退出三板,结束交易活动,这有利于形成完善的风险退出机制,在“净化”市场 的同时,拯救那些业绩有望回升的企业。
作者简介:徐云倩(1997.2-),女,汉族,本科,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