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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肃贪机制对我国的反腐启示

2018-05-29熊琪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5期
关键词:肃贪反贪调查局

熊琪

一、新加披肃贪的法制分析

在1819年至1959年新加坡贪污之风盛行,经过短短几十年,常年稳居全球廉洁度国家排行榜前十。之所以取得如此杰出的廉政得归功于完善的肃贪机制。新加披制订了严格的法律监管制度,1952年建立了专职的肃贪机构——防贪调查局,1960年新加坡颁布了《贪污防治法》,1988年的《贪污所得没收法》 又订下严密的追缴法网,简直是如虎添翼。

(1)反贪调查局来治贪

新加披的肃贪制度的主力是反贪调查局,该局直接隶属总理总署,局长只对总理负责,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不从属任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无需借助其他强力部门即可独立行使调查权,秘密调查权,特别搜查权。24小时接受人民的检举,一般案件搜证最迟不超过3个月,检察长在1至2周内提起公诉,倘若当事人认罪,法院往往一天就能宣判。可以说新加披对于肃贪是采取速审速决的制度。

(2)提高公务员待遇来防贪

新加披在严格执行肃贪的同时也大力提高公务员的待遇。贪污之所以出现可以说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公务员待遇太低。于是人民行动党就采取提高薪水的方式,把高薪作为预防贪污的利器。除了高薪,还有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职公职人员每月个人需交工资的22%作为公积金,剩余18%由国家补贴。公职人员退休后即可领取在职期间的公积金。公职人员一旦贪污腐败不仅要接受法律判决,还要没收他的全部包括公积金。

(3)通过财产申报来肃贪

新加坡为规范公务员纪律,颁布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广为人知。在新加坡一旦成为公务员,就必须申请财产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动产和不动产。新加坡的公务员从成为公务员起就要申报自己的财产,直到离开公务员的体制。财产申报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一经任职就必须申报个人财产,未申报者不得入职。第二、公务员必须在每年固定时间进行财产申报。第三、一旦任职的公务员财产有所变动,则需要填写新的财产申报清单重新申报。第四、债务申报每位公务员在任职时都必须签署无财务危机的声明。

(4)树立廉耻文化观防贪

通过树立廉耻文化观将廉政的理念灌输到每一个公民的意识中借以消灭腐败。从1970年开始,新加坡政府大力推动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东方价值观,大力弘揚传统八德“忠孝仁爱礼义廉耻”。树立廉耻文化观可以说是一种事前防范,从道德层面上抑制了贪污的念头,使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不愿也不想腐败。

二、新加坡反腐特点

(一)不论贵贱,严格执法

新加坡反腐的特点就是苍蝇老虎一起打,不论贵贱,严格执法。新加坡前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1986年受到反贪调查局调查指控。最终为表达对新加坡法律的尊重,郑章远选择自杀。另外,新加坡政务部长黄循文接受厂商赴印尼旅游招待,总值不过两千美金,即遭到起诉,最后遭到革职处分,丧失退休金。也曾有一个停车场的收费员因为收受货车司机贿赂500新元,最终被判20年有期徒刑。

(二)行贿受贿,一起收拾

新加坡法律规定,对行贿性报酬只要同意接受或给予便被视为犯罪,并不要求实际接受,这无疑扩大了腐败犯罪的范围。《新加坡反贿赂法》中要求:当行贿行为发生时,被行贿人有义务和责任把行贿者扭送至相关司法机关,否则,被行贿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全民齐心,共同反贪

贪污调查局会通过媒体定期发布贪污案件的新闻,从而教育公众,让他们知道政府的立场。新加披约1/3民众采用匿名举报的方式,政府不会强迫他们提供真实身份。另外新加坡对举报者给予了最高级、最严密的法律保护,不会泄露举报者的身份。

(四)一旦腐败,后果严重

新加坡反腐口号是:“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贪污腐败者将难以在新加坡立足,被千夫所指。曾有一位即将退休的博物院院长因收受4万新元被判刑一年,他不仅丧失了全部养老金,妻子也因社会舆论压力而自杀,出狱后生活窘迫,晚景凄凉。

三、新加坡肃贪机制对我国的反腐启示

(一)不断完善反贪法规体系

必须不断完善反贪法规体系,肃贪的法律必须十分周延,并且定期修正。根据社会需要,引进新的法律观念和手段。执法机构必须有有效的公权力手段,并且应享有独立的地位。依靠约束性的预防制度,堵塞任何引发贪污行为漏洞,由此让人不能腐败。

(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民众反贪参与度

文化是制度的土壤,是民族的灵魂。只有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教育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不想贪,才能够形成有利于制度执行的文化氛围。反贪需要民众积极参与,虽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但我国的举报往往缺少有效的途径和规范的制度,导致人民参与度低下。新加坡防贪调查局每年收到的实名举报占总举报数额的2/3,相比之下我国人民的参与度仅不到1/3。

(三)保证反贪机关本身清廉

如果反贪机关本身都贪污腐败,仅仅把肃贪作为口号,那么无论反贪机构如何独立,法制如何完备,监管如何严密都不会有太大的实效,反贪事业也注定失败。因此,所有的机关工作人员以身作则才是整个反贪制度成功的必备条件。为保证反贪机关本身的廉洁性,反贪机关的成员也必须同样清廉,反贪机关人员应尽量精简,避免人员过多鱼龙混杂。

(四)扩大贪污认定范围

扩大贪污行为的认定范围,降低腐败设定红线。认定行贿与受贿应实行同罪,对贪污行为处罚应更加严厉,加重处罚。只有在更为严厉的法律面前,才没有人会贪图小便宜以至于毁掉自己后半生。相比新加披对任何腐败行为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我国对微小腐败的容忍程度相对较高。

四、总结

与新加坡相比,我国的反腐之路还漫长而艰巨,新加披的廉政文化无疑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可能新加坡有些经验并不适合我国,但是其治理腐败,维持廉洁的法律制度都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的。我们要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反腐、科学反腐、持续反腐的道路,采取防贪、反贪、教育三管齐下的手段,将贪污行为扼制于萌芽,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鲁虎,列国志——新加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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