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化与新农村建设中道德文化与道德体系的重构
2018-05-29肖慧香
【摘 要】传统孝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底蕴。本研究旨在紧紧围绕跨越发展这个主题,加强对传统孝文化的保护、研究和挖掘,赋予孝文化时代内涵,解决多数农民对于孝文化的理解误区,创新宣传载体,建立新型农村孝文化与立法机制。
【关键词】孝文化;新农村;文化建设;体系重构
一、孝文化在新农村道德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的各种价值观念对传统孝文化产生了巨大冲击,具体表现如:
(一)人际关系日趋冷漠
但是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农民的生活状态发展转变,从集体劳动变为家庭生产,农民间互帮互助的关系发生了改变,部分村民的人際关系日趋冷漠,而农村中大多剩余老年人,辛苦之余不再热衷人际交往,这使得农村的亲厚关系日趋疏远淡化。
(二)家庭生活风气失范
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传统的父慈子孝的家庭伦理关系发生改变。在农村家庭中,父母过分地溺爱子女,也使得子女的个人利己主义较为明显,具有攀比、懒惰、骄纵等不良品性的年轻人不在少数,“啃老”现象也日渐凸显。
(三)敬老爱老问题突出
近几年来,弃养、虐待父母、子女争夺年老父母的财产和住房等现象屡见不鲜。除对老人生活造成实质损害外,对老人不管不问的问题也十分严重,如空巢老人生活困难问题。由于父母因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相对较弱,在出现危险情况时无人照应,可能去世后很长时间才会被发现。
二、对孝文化缺失误区的分析
从人口结构看,中国在2000年底就已经步入老龄社会。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和老年人人数最多的国家,老年人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极为复杂且紧迫的社会重大问题。由于家庭结构变化、家庭养老负担过重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孝文化作为一种调节家庭内部关系约束力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孝的意识在人们的观念中也逐渐淡化消失,而不孝现象更处于增长态势。
(一)家庭结构变化弱化传统养老功能
由于计划生育的实行,家庭模式由原先的多代同堂转变为单门单户的以父母孩子为代表的小家庭,这使得单亲家庭、丁克家庭也开始变多,个人的独立自主意识也逐渐增强,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经济上,父母与子女都是相对独立的,这便会出现家庭养老功能的逐步弱化的不良后果。
(二)社会老龄化和独生子女的双重压力加重养老负担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单一化、缩小化逐步成为主流家庭结构。“4·2·1”家庭模式占主导,这就意味着一对独生子女父母要赡养四位老人和一个孩子,由于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增加,由家庭来照料老人的负担会非常沉重,在加之社会竞争压力,子女尽孝也会变得力不从心。
(三)教育功能和价值取向改变
随着逐步对外开放,西方价值价值观念在我国流行,受到“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等思潮的影响,孝文化的内涵逐步变得狭窄、片面化,孝文化的教育能力也逐渐被人们忽视,同时,把“孝顺”当做有吃有喝有住即为经济供养,也不再关注老年人的心理照顾,从而扭曲了孝文化的价值定位。
三、新农村孝文化道德建设重构的基本途径
重构新农村精神道德建设就需要消除农民固守的愚昧迷信的旧思想,坚持用科学的理性的思维改造当代农民的观念,让新型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现代新孝文化得以继承与发展,从而不断增强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动力,推动农村发展紧跟现代化发展的脚步,将传统意义上的旧式农民改变为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农民。
(一)加强学术研究力度
准确把握新农村文化内涵,是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前提。学术界作为对孝文化拥有最全面详细的探究主体,能够准确把握新时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孝的内涵、特征及其实现形式,同时,在结合新农村道德文化建设的需求结构及其实现形式后,针对农村的具体养老问题进行研究,为新农村孝文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方法建议。
(二)政府高度重视
孝文化建设关系到占全国总人口16%的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关系代际和谐、家庭和睦,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政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强力出击,才能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参与到这项有益的建设中来,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道德重构才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各项工作才能得到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
孝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有明显的控制作用。道德效用主要靠个人的良知和公众舆论来维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是对新农村孝文化建设实现道德控制的必然途径,主要的做法如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书籍等大众传媒,通过社会舆论一方面可以宣扬优秀事迹来供大家学习借鉴,树立“尊老敬老”的榜样,表彰先进;另一方面,也可以揭露负面典型,由社会大众引以为鉴,改正自身不良行为。
(四)建立立法普法机制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在舆论导向后的更加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具有直接的控制与威慑力,不断地完善农村养老制度,使得法治社会与道德社会接轨。要加强相关普法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同时,立法机关也要根据新农村文化道德建设与孝文化的实质内涵,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村老人法律援助的救济机制。
四、结语
“百善孝为先”。孝文化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原点和基础地位的价值体系,其蕴含着丰富的民族精神,凝聚着中国人特有的民族特质,我们应当明确重构的方向和主体,把握农村孝文化中的坚持与扬弃,为加快推进美丽新农村而努力。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2016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孝文化与新农村建设中道德文化与道德体系的重构”(项目编号:201610299297W);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孝文化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苏南农村‘新孝道模式的推广与实践为例”(项目编号:15C149)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肖慧香(1997.2-),女,江苏南通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参考文献:
[1]潘剑锋等:《孝文化与农村精神文明的调查研究》,《文史博览》2006年第2期.
[2]郑智辉:《传统孝文化及其现代价值》,《前沿》,2003年第2期.
[3]马尽举:《关于孝文化批判的再思考》,《论理学研究》,2003年第6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607/20160700001136.shtml,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