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传统村落的保护机制研究
2018-05-28宋昭君
摘要:传统村落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从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分析传统村落的保护机制是新的视角,也揭示了传统村落保护各利益群体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从传统村落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中,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倡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的四维机制。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传统村落;保护机制
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凝聚着中华民族精神,是维系华夏子孙文化认同的紐带。如何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是近些年来专家学者研究的重要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下研究传统村落的保护机制,为传统村落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传统村落保护的关系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运用最早是在公司治理范畴。传统利益相关者理论实质是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管理理论,当下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一个完整的企业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企业经营的目的不仅要为所有股东谋利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要获取利益,这是因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为企业提供了不同的发展要素,比如企业员工、各级企业领导、后勤人员等,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目的是为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和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职工、用户、供应商等和股东一样,对企业都有着一定的物力、脑力等投入,并且都为企业承担着一定风险,在企业中,他们是平等的主体,都应该参与企业所得的分配。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只有在企业内长期有效的合作,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获取更多的贸易伙伴[1]。
传统村落相当于利益相关者理论里的企业,是传统村落相关利益主体为了从传统村落中获取自身的利益而构成有形无形的契约联合体,为传统村落的保护提供合作,并且从保护中获得相应的价值回报。利益相关者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会提供一定的物力、财力、智力等多方面的投入,和在企业内部运用的模式基本一致,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研究提供了较好的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二、传统村落保护的利益主体
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传统村落是由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联合体。从这个视角来看,传统村落是一个联合体,拥有不同的利益主体,传统村落的保护也就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以特定的保护模式,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保护角色,来达到保护传统村落的目的。从当前的实际来看,传统村落保护涉及的利益主体从其拥有、管理、参与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分为四方面:
(一)政府。一般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下属的部门。传统村落保护从历史文化价值的角度来说是公益性的,201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国家的层面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出了制度性的意见和举措,可以说,这份文件的出台,政府从制度的层面正式成为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政府不仅仅是利益相关者,更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主导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政策制定、总体规划、监督管理以及财政资金支持等各方面职能。
(二)居民。居民是属于传统村落的居民,包括居住在当地的村民和外出的村民。当地居民是传统村落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一方面他们是传统村落房屋的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另一方面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最直接受益人,所以说居民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关键主体。
(三)社会组织。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中涉及的社会组织包括开发机构(各类企业、投资机构)、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2]。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离不开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从保护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对传统村落的资金注入,发展传统村落旅游或者其他相关业态引入社会工商资本,为其保护利用带来示范引领。民间组织对于政府政策走向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更多信息判断,可以从监督、咨询等各个视角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提供学术等方面的援助。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传统村落的价值要最大化,不仅仅是要保护好,更要把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发挥出来,这就离不开社会组织的配合和谋划。
(四)社会人士。传统村落保护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已然成为各领域人士关注的重要方面。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从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的现状来看,广泛关注的社会人士主要包括政府退休人员,村落、文化、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拥有乡愁情怀的企业家等等。这些社会人士一方面对于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在社会上广泛呼吁,另一方面为传统村落的保护提供资金、技术、理论指导等各方面的保障要素。
三、传统村落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看,全国已有4153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在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普遍存在的困境,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才能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3]。
(一)法律法规问题。法律问题一直是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不可忽略的问题。目前建立了《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三法一条例” 为基本法律法规的名镇名村保护框架体系, 但传统村落概念不明晰, 缺乏传统村落保护的系统性、 整体性、专门性的上位法支撑和明确的目标界定及管理要求,只能选择性、参照性执行“ 三法一条例”[4]。传统村落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意义不言而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村落的概念日渐模糊,内涵日渐消退,让传统村落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显得尤为重要。
(二)价值观念问题。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保护好传统村落,从思想认识上来说关键是要价值观念的转变,要有较高的认同度。这里需要从项目的发起者、房屋的拥有者以及建设者三个层面统一思想和认识。首先是房屋拥有者的价值观念,是核心问题。传统村落中的房屋建筑年限一般较长,随着乡村人口不断转移涌入城市,原住民基本上以老人为主,从生活习惯上,他们不愿意轻易改变居住环境,更愿意拆掉建砖瓦混凝土结构新房或者从项目发起者那里获取一大笔置换资金,才愿意把房屋让出去保护发展。让其从思想观念上认识到村落价值和保护发展的必要,突破和改变这一固有的狭隘利己观念成了最大的困境之一。
(三)保护资金问题。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资金支持,保护资金主要是用于老房子的修缮,修缮则要修旧如旧,不仅所需的材料成本高,工匠的费用以及规划设计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对于村集体来说,这是很难承受的。虽然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每个村可以获得30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再加上各级政府部门的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建筑保护修缮、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历史环境要素修复、防灾设施建设,仅仅依靠这些资金,只能完成一些基础设施修缮和建设,不能达到保护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四)发展利用问题。传统村落拥有较大的文化价值和建筑价值,保护的目的是能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传统村落环境优美、建筑古朴,有较深的文化内涵,政府部门或者社会资本都在一定程度上要发展和利用这些村落,传统村落是有价值的,但利用不好就是一场灾难。传统村落的利用过程中不免会出现很多让人不可接受的破坏,比如文化遗产损坏、传统文化载体的破坏、改造中消失的传统工艺以及环境问题等等。所以,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如何趋利避害、有效利用,对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四、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四维机制
传统村落的保护必须要解决以上问题,从利益相关者视角来看,政府、村民、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各自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参与保护的形式多样,要通过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四维机制让各利益相关者参与保护、参与发展。
(一)法律维度的上层制度保障机制。传统村落保护必须有法律保证,有法可依,以法为据,立法是首要的,还要明文确定保护范围与标准,以及监督条例。管辖村落的地方政府必须签署保护承诺书,地方官员是指定责任人。同时,必不可少的是建立监督与执法的机制[5]。传统村落立法一直是传统村落各界保护人士呼吁的重要方面,一方面从国家层面,要有对于传统村落以及古村落等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村落保护具有宏观指导和引领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地方来看,各地传统村落的类型和文化价值不尽相同,各地政府要出台符合当地历史实情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地传统村落或古村落保护的重要依据。
(二)政策维度的政府引导规范机制。政策的维度,利益相关者主体政府作为重要的主体之一,对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要政策引导。政府要从移民政策、建房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考虑,制定一些既符合村民心理期望又符合村落保护发展需要的相关政策,让原住民自愿腾出自家住宅用于保护发展。二要宣传教育引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是一项长期见益的系统工程,要从艺术的角度、历史文化的角度等多角度多渠道进行系统的教育宣传。与此同时要深入基层一线带领施工队、工匠师傅、村民等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经验丰富地方学习考察,直观地感受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带来的益处。三要情感引导。改变村民的价值观念,最重要的是情感。要以平等的地位和谦和的态度引导村民感知历史、人文,让他们从情感上接受保护,实践中参与保护。
(三)资金维度的多渠道引入机制。传统村落的保护离不开资金保障,修缮和维护要依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规划设计、选材和修缮是系统工程,需要精致的保证,仅仅依靠国家对每个传统村落补助的300万元资金和相关配套的财政资金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利益相关者主体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等方面努力筹措资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是民生工程,政府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重点要投入到村落的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保护、房屋单体建设等方面。社会力量包括专家学者、退休领导干部以及一部分热衷于乡村发展、传统文化艺术的公益人士等,他们拥有丰富的资金、人脉等资源,以及对乡村和文化的情怀,可以通过发起公益性保护项目,来吸纳以公益为主的保护性资金,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添砖加瓦。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积极鼓励工商资本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在保证传统村落整体不被破坏的前提下,把部分老屋或者整体交由企业或个人业主开发经营,一方面可以获得保护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带动当地业态的培育和村民的增收致富。
(四)过程维度的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传统村落的保护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保护。从传统村落的内涵来看,保护的目的是要保护传统村落的原真风貌、传承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复活传统村落的生活形态和生机。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原理,传统村落的利益主体在共同保护传统村落的同时,必定要获取自身的利益。比如有些利用传统村落发展民宿旅游,有些利用传统村落发展手工艺加工,有些利用传统村落作为摄影、写生等各类接待基地。在这样的背景下保护和发展传统村落的过程必须强化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一要划定保护红线。从当前发展利用现状来看,传统村落的利用模式基本是以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或是以民宿为核心的乡村旅游等。这样的发展方式,开发利用团队在发展过程中很难在建筑设计和改造上都达到尽善尽美,需要政府部门以文化传承、文物保护为核心内容划定保护红线,要细化到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严格规定“哪些可以动,哪些一定不能动”,强制保证传统村落不被破坏。二要建立会商机制。政府相关部门、村集体以及村民等作为传统村落的利益相关者,应该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尤其是针对需要修缮、改造的地方要充分协商,确保在不影响传统村落整体形态和破坏文化遗产的前提下付诸实施。三要加强监督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和村集体要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监督,充分保护传统村落的建筑风格不被破坏,同时也要保证传统村落在发展利用的过程中不走样、不损坏,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时候能够及时制止、改正,让传统村落的原真内涵得到更好的传承。
参考文献:
[1]宋昭君.第三部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以浙江万里学院为例[D].寧波大学,2013.
[2]周建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
[3]宋昭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三个困境[N].中国文物报,2016-11-11(06).
[4]郐艳丽.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制度的反思与创新[J].现代城市研究,2016(01):2—9.
[5]冯骥才.传统村落的困境与出路——兼谈传统村落是另一类文化遗产[J].民间文化论坛,2013(01):7—12.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