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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烟蒂致楼下轿车烧毁
——天上掉的不是馅饼

2018-05-28

消防界(电子版) 2018年7期
关键词:烟头抛物高空

楼上扔的一个烟头,致楼下的轿车烧毁。看似不经意的一个动作,却酿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由此我们引出了高空抛物的概念。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各类“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极其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

另外,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热议事件

PART ONE

高空烟蒂致楼下轿车烧毁,高层住户恐遭集体诉讼!双方如何维权?

2018年4月9日下午14时15分许,普陀区光新路上的万千公寓发生意外: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轿车突然被点燃,随后蔓延到另外两辆轿车车身上。监控显示:15楼阳台上晾晒的衣服和被褥被点燃后,掉落下来,结果将车辆引燃。

据监控画面显示:下午14时15分左右,位于15楼的一户居民家中,晾晒在阳台上的衣物开始冒出淡淡的烟雾。逐渐,烟雾酿成了明火,阳台晒衣架上晾晒的物品被完全点燃,随风飘散掉落,随后,掉落的、起火的衣物飘落在了底楼轿车停放的位置。

居民宋先生的小型奔驰S ma r t车顶篷被引燃,边上一辆大众车被蔓延到,另外一辆轿车被烧爆了后车窗玻璃,这辆轿车的司机接到物业报告后赶紧奔跑前来开走了自己的车,因此物损较小。1502室的老伯说,起火燃烧的晾衣架就是他家的晾衣架,他推测很可能是楼上的烟蒂扔下来后,点燃了他的衣物。

据老伯说,他家的花盆也曾经被一个高空抛下的烟蒂“宠幸”过,当时烟蒂已经熄灭,且花盆不易引燃,因此事情没有酿成火灾,物业也就此张贴警示,但是,"高空炸弹"还是时有发生。在车辆起火后的几分钟内,物业工作人员拿来多个灭火器,朝着起火的轿车喷射,但是火势未能被控制住,直到消防队员赶赴现场,才最终将火势扑灭。

而此时,宋先生的小轿车被完全烧成了一个骨架,彻底报废。而被殃及的大众车车头严重损毁,也"趴窝"了。宋先生气愤不已,他认为如果确认是扔烟蒂所为,那完全就是涉嫌犯罪。被烧车车主宋先生说:“这个事情从性质上来说,如果是有人扔烟蒂,我觉得可能可以定性为‘纵火案’。我们的物业,包括大楼里的居民一直都在呼吁、善意的警告,这些都没用,不做出法律的惩戒、当恶性事件来惩处,他们是不会受到教育的。”

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曾经多次提醒居民不要高空抛物,也张贴过告示,昨天事发后,物业工作人员接连张贴了多张警告告示,呼吁居民不要高空扔烟蒂。居民对此也是深恶痛绝。但由于监控画面的清晰度问题,暂时无法确认火源究竟从何而来,只能确认:被引燃的衣物飘落后再引燃了车辆。

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虞先生:“扔烟头的情况经常发生,楼上晾着衣服,烟头就掉上去了,有的衣服就一个洞,烧掉也有过。”

事发后,消防、公安部门正在对事件原因展开调查,并调查是否有高空扔下烟蒂。车主称:他们会根据调查结论,对可能存在嫌疑的居民提出诉讼,而在事发后,车辆保险公司也介入调查,展开赔付工作。昨天晚上,保险公司来人了,理赔人员称,根据车辆的折旧情况、价格等因素,最多可以赔偿3、4万元,除非找到肇事人。目前,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

这引燃的只是衣物,没有涉及到电线、外挂空调等,不然后果更加不堪设想。而一个烟头引发大火的案例不止这些。

另外,在本案中还有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面对这种高空抛物的赔偿案件,作为受害人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业主们又要如何避免?

本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

作为双方主体,都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步骤的工作,让事件得到最公平、最大程度的解决。

作为受害人应当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准备:

第一步,保留证据,即财物损失的证据。可以进行现场的拍照,向周围业主及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并可以进行适当的录音;对于受到人身伤害的,保留的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受伤的照片以及医疗检查结果、看病及住院费用单据等。

第二步,确定主张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受害人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了解本栋可能侵权的楼层的业主的信息,可事先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一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有业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与受害人无关。

第三步,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确定损失价值。

通过对本事件的描述中,可以推断出,火源是15楼的被子,至于15楼的被子如何起火的, 是15楼业主本身没注意,掉了烟头等致燃物导致烧了自己的被子,还是楼上业主扔烟头或其他致燃物所致,现在我们还不得而知,那么在不能查明的情况下,15层以上的业主才是责任出体,因为15层以下的业主不可能跑到楼上去扔个什么东西,这种概率很低。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15层以上业主中间也有“冤大头”,跟他没关系,却要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作为被框入进去的加害人,唯一要做的,就是搜集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来排除自己的责任。

楼上的居民证明自己无过错,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步思路来考虑:

第一步,也是最有力的因素,即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内。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提供自己的上班打卡记录、出差记录、交通记录,或者在医院就医的,提供医院挂号凭证、病例记录等。这一步是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时间的条件,不可能进行高空抛物行为。

第二步,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这一步是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的空间条件,比如说房间的阳台不在毁损财物或人员的上方,不管怎么抛都不可能造成财物或人员的损伤。这一点还是比较有证明力。

第三步,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这一步是证明自己不具备加害物。可以提供自己房间照片,尤其是阳台摆设照片。当然有人肯定会说,加害人可能事后拿走,这个说法是成立的,所以说证明没有加害物是比较困难且证明力度较低的,除非加害人能拿出事故当时的房屋摆设图片,否则受害人可以提出质疑。

因此就本案件而言,15层以上的潜在责任人除了能明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之外,都要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类似事件:

1.在广东东莞市,三个月大的女婴童童(化名)被坠落的苹果砸伤。深圳市儿童医院初步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

2.在重庆九龙坡的某小区,两岁女童在14楼高的自家阳台上玩耍时,向楼下抛掷空果酱瓶,楼下保姆怀中5个多月大的男婴被击中头部,不久死亡。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女童赔偿,由于她没有财产赔偿,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向受害人的父母赔偿67万元。

3.江西省吉安市一名老太太被高空落物砸破了头,高空落下的物品竟然还是一把螺丝刀,直接插在老太太的头上。事发现场距离彭老太家的单元门只有数十米。事后,彭老太说:当时她路过该小区的三单元时,上空有一个很重的东西就砸在她头上,感觉非常痛。

她用手一摸拿了下来,发现是一把螺丝刀,鲜血随后喷出来洒了一身。邻居见状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医院,彭老太的头上和脸上共缝了7针。

4.重庆巴南区居民袁女士,在渝州新城2号楼下摆摊时,一根叉棍从天而降,栽进她脑袋正中。律师赶到现场取证,业主均否认是自己惹的祸。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封锁现场,并保留证据。但由于事发后,叉棍曾被多人接触过,警方无法提取指纹比对。

经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正敏轻度智力缺损,构成七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左侧肢体也是十级伤残。

……

天上不一定是掉馅饼!还有可能是一些“跳楼”的花瓶、“飞舞”的空瓶子、“翱翔”的鸡蛋。无论是哪一种,都可能对正从此处经过的人们造成巨大的威胁。

高空抛物的危害

PART TWO

当物质文明发展得越来越快,我们居住和活动的空间开始慢慢向越来越高的上空延伸。我们开始了适应“生活在高处”,同时也面临着“头顶安全”的问题。

高空抛物杀伤力有多大?

对于高空抛物,有数据表明:

一个60克的鸡蛋,

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头上起包;

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

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断行人的头骨;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楼层越高,坠落的冲击力,也会越大。

危险情况:

公认的7种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

1.烟头

设定场景:抽完香烟,往后一甩——看来潇洒,可烟头还没灭呢。

杀伤力:未灭的烟头落入易燃物中,极可能引发火灾。

2.菜刀(以及其他铁器)

设定场景:大多发生于家庭成员争执、打斗中。飞刀往往直接飞下楼去。

杀伤力:刀具下坠,如遇上人体,后果不堪设想。

3.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

设定场景:酒后亢奋,摔啤酒瓶来发泄。

杀伤力:啤酒瓶高空着地后会产生爆裂、碎开,碎片飞溅。

4.花盆

设定场景:大风天、小孩玩闹导致花盆坠落事件发生。

杀伤力:花盆砸到路上,轻则吓人,重则致命。

5.砖石

设定场景:市民装修后石材堆放在阳台或者窗台上,遭遇台风或者小孩玩闹互扔。

杀伤力:轻则致伤,重则致命。

6.爆竹

设定场景:孩童玩爆竹,喜欢从上往下扔。

杀伤力:轻则让途人受到惊吓,重则引发火灾、伤害幼童。

7.晾衣竿

设定场景:遭遇大风或者晾洗衣服时不注意,容易脱落。

杀伤力:晾衣竿带着金属弯钩,弯钩如袭入人体特别是头部,将造成致命威胁。

避免高空抛物的方法:

1.业主们请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生活垃圾请袋装后,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3.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育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4.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5.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6.不在楼体上乱拉条幅,让小区展现舒展之美。

7.去施工工地要注意施工工地的坠落物,有的安全网不齐全,砖石等物料会从上面掉下来,需提前做好安全防护,如佩戴安全帽等。

8.出行路上注意警示牌通告,通常建筑和路段会贴有警示标志,提醒广大居民注意绕行。

9.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外出更要注意户外广告牌等高层坠物的危害。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PART THREE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他规定: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一、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二、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补偿责任(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三、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一个未燃尽的烟头,没来得及熄灭就被顺手一丢扔出窗外,看似潇洒。燃着的烟头体积虽小,威力却很大。当烟头的火源遇到易燃气体,液体或化学品时,极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

喜欢养花弄草的人不在少数,许多植物喜阳,不少人习惯将花盆摆在窗台或是阳台上,一旦遇上大风天,或是家里的孩子顽皮打闹,都有可能导致花盆坠落。

……

高空抛物的发生就在一念之间,不经意间便会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每个人都要从自身做起,拒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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