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原则下庭审互动中被告人答话策略分析
2018-05-26邢颖
邢颖
摘 要:本文从目的原则的角度出发,以真实的庭审录音为语料,分析了法庭互动中被告人是如何使用语言策略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自己的会话目的。
关键词:目的原则;庭审互动;答话策略;
庭审话语是典型的机构性话语,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则性和明确的目的导向性。在庭审活动中,庭审的不同主体目的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在审判过程中,他们会采取不同的语言策略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目的。
现有的司法语言的研究已详细揭示了庭审参与者之间存在话语权利上的不平等。 在法庭互动中,法官、公诉人和律师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来启动话轮,控制话题。 被告在法庭话语中处于最底层,拥有最少的话语权(杨锐,2012)。但是,被告并不总是被动的回应,他们也会采用不同的言语策略来完成其机构目的和互动目的。
1 目的原则
言语交际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廖美珍教授(2005)在大量的语料转写及法庭话语的实证研究基础上,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将话语中的目的性行为提升为指导话语交际的原则———“目的原则”,并运用这一原则对法庭话语进行了言语行为的目的分析。言语行为目的原则的描述性表述为“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言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或者说,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的言语行为都带有目的的保证———交际目的”(廖美珍,2005)。“说话就是表达目的,说话就是实践(实行)目的,说话就是实现目的”(廖美珍,2005)。
目的原则还特别重视话语行为的策略研究。策略与目的紧密相关;策略由目的决定。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交谈双方采取不同的策略。本文以目的原则为指导,分析庭审活动中,被告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己的目的,答话时使用的的言语策略。
2 被告人的言语策略
在法庭上,被告处于整个法庭互动的最底层。但是面对问话,被告不总是被动的回应。根据问话人的不同,互动目的关系的不同,被告会采取不同的言语策略,使答话朝着有利于自身利益或双方的利益的方向发展。
2.1答话积极遵守会话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
“会话合作原则”是格莱斯在《会话和逻辑》(Logic and Conversation)一书中提出来的。其要旨是:在交谈中交际者所说的话都符合交谈的目的。在庭审活动中,互动的双方合作或不合作,取决于目的关系,合作的程度同样也取决于目的关系(廖美珍,2003)。在辩护律师和被告的言语互动中,被告一般是尽可能的合作。因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作用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证明被告无罪,罪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的。由于被告知道律师是为自己的利益辩护的,他们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他自然而然的会采取合作的态度。例如:
被律1(男):下一个问题是,公安机关在这一个侦查过程当中,是否扣押了你的财物? 被姚(男):是。被律(男):扣押了你的什么东西?被姚(男):扣押了我的一个手机,150块钱,还有一张银行的卡,还有我家里的家电。在法官和被告的互动中,当法官询问被告的个人信息时,被告的合作程度也非常高。因为这时的言语互动中不存在目的的冲突,被告没必要在这样的目的关系中采取不合作的态度,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例如:
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现在开庭。被告人你的姓名?被:李阳。审:有别的名字吗?被:没有。审:原来还用过别的名字吗?其他名字吗? 被:没有。审:呃? 原来用没用过那个杨树的杨啊?被:嗯,用过那杨。审:嗯。(2s)你的出生日期? 被:1986年4月24。除了采取合作的策略外,喻敬博(2014)的研究中还发现被告经常使用敬语或包含尊重意味的社会指别显示礼貌。这里讨论的礼貌是一个语言学概念,指一种会话策略。例如当审判长问 :“被告人陈文跃,公诉人对你的指控是否属实?”时,被告回答 :“报告审判长,不是事实。” 据语料显示,在法庭会话中这一类指别策略的使用对象基本都是审判长,这是由审判长的权势地位决定的。被告这里使用礼貌的尊称,是为了给审判长留下良好的印象。
2.2 使用模糊限制语
在法庭互动中,被告使用模糊限制语一般基于两种情况。一方面,由于被告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被告无法对某些事情做出精确的描述,不得不求助于模糊语以做出回答。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使用模糊语是为了合作。例如:
陪(男):離了你们纵火场还有多远?被(男):这个我估计不了,这个当时,反正因为天黑我没去过那儿,天黑又是半夜里。陪(男):嗯被(男):我估摸着反正有个三四十米这样二三十米这样的,具体多远我不知道。
在这个案件里,被告对陪审员的询问没有完全的把握,但又不能不回答问题,于是用“估摸着”这样的模糊限制语来避免说话过于武断。即使事实情况与这不符,他也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 被告为了掩盖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故意使用模糊限制语,从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例如:
公(男):你打的什么地方?被戴1(男):我不知道。我只拿个----小-----弄了他一下。公(男):你拿什么?被戴1(男):拿小泥巴小石头弄弄了他一下。我不知道弄的他哪里。公(男):拿拿了一个一个小石头,扔了一下?被戴1(男):是。公(男):你原来在公安机关是怎么交代的?被戴1(男):也是这样说的。
在此案例中,几被告因琐事合力将一人打死,那么他们在案发时各自打的死者什么部位成为量刑时的一个重要依据,因而也是法庭实体调查的重点。在这里,被告使用了小、弄了他一下,拿小泥巴、小石头弄了他一下。我不知道弄到他哪里等等模糊语言来为自己辩护。大量的法庭语料表明,在涉及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上,被告为了给自己留有余地,推卸责任,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违反合作原则,给出模糊的回答。
3 结语
法庭判决直接影响着原被告人的利益得失。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处于最底端,主要角色就是对法官、公诉人、律师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但通过对被告庭审话语的语料分析,我们发现,被告并不总是一味的被动回应。他会根据提问对象的不同,目的关系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语言策略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交际目的。被告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并非所有的被告都是有罪的,在正式被定罪前,他仍然享有公民的所有权利。因此,对于无辜的被告来说,合理的运用答话策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另一方面,恰恰是因为被告在答话中采取了一些言语策略,企图避重就轻,以逃避或减轻责任,因此司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语言学知识,识破被告的诡计,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参考文献
[1]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廖美珍.“目的原则”与目的分析(上)———语用研究新途径探索[J].修辞学习,2005(3).
[3]廖美珍.“目的原则”与目的分析(下)———语用研究新途径探索[J].修辞学习,2005(4).
[4]杨锐.法庭话语中的角色与权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4).
[5]杨锐.法庭话语的机构角色与语言研究---辩护人与被告[J].学理论,2012(13).
[6]喻敬博.法庭会话语用策略研究[J].公民与法,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