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买卖安置房已收定金应返还
2018-05-25
农村百事通 2018年4期
案情:安徽省怀宁县居民何某与张某系相邻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015年上半年,张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出售其取得的面积175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同年9月,租住在该安置房附近的何某,从网上看到该套房屋售价为25万元的信息后,联系张某现场查看了房屋,双方磋商买卖;张某告知何某该房屋为回迁安置房,没有房产证书和土地所有权证书。双方最后商定,何某向张某支付定金3万元,张某在出具的收条上注明:余款付清,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此后不久,双方最终因房屋价款意见达不成一致,而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6年9月,何某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张某认为何某耽误了其卖房时机,致其遭受损失而不同意返还,何某在与张某多次协商不成后起诉到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张某在网上发布信息发出要约,向不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公众,公开出售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回迁安置房屋,对纠纷的产生具有过错。双方未就房屋价款达成一致,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且因涉案房屋土地为集体所有,致双方房屋买卖目的不能实现,张某继续占有何某预付定金的依据已丧失,应予返还。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张某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内自觉履行了義务,何某终于收回了3万元定金。
法官提示:农村集体性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只能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否则买卖行为违法,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私下完成交易行为,则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此类房屋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届时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北京钱续坤吴传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