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的还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2018-05-25
当代工人 2018年6期
【案例急呈】
申请人宁某系某商场职工,2014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年末合同期满,单位没有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2017年5月,单位与宁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宁某提出2017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但单位不同意支付。宁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2017年1月至5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申诉人】
单位明明知道与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却装作不知道,大概是为了方便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吧。它这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我不会放弃一个维护自己權利的机会,钱不多,但我要给单位一个教训。
【被诉人】
我们承认,确实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但关于这个二倍工资的补偿,我们想听一听权威的说法。
【仲裁庭】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