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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儿童证人证言的程序法检视

2018-05-24刘强

检察风云 2018年9期
关键词:可信性证言出庭作证

刘强

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司法实践中,儿童证人与一般证人相比,有其年龄、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对司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均对儿童证人的特点予以特殊考虑。对此,笔者试以域外的立法、司法和相关研究为例,纵观儿童证人证言的相关程序规范。

儿童证人的作证资格

儿童因其精神幼稚在精神能力上与正常成年人存在差距。因此,在立法历史上出于慎重,其作证资格不被承认,但是现代证据法规则很少以精神幼稚为由而全然否定其作证资格。证人资格是法院赋予证人身份适格性的假定,不属于证据能力层面的问题,因此不能因为儿童证人自身发展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幼稚而剥夺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作证资格,其作证资格问题不能与其证言的可信性混为一谈。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立法都明文规定儿童具有证人资格。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只要审判法官认为该儿童具有感知、记忆和表述的能力,任何年龄段的儿童都允许作证。”《加州证据法典》第700条规定:“除非成文法有其他规定,每个人不管他的年龄,都有资格作证人。”美国1975年《联邦证据规则》第603条规定:“儿童即使不宣誓,也被允许出庭作证,只要证人能够理解需要诚实作证的义务。”所以,儿童证人资格不再与宣誓相关,其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再是证人资格的验证因素,而是法庭在庭审中加以判断的对象。

儿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域外对于儿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上,主要运用两种方法进行评估:一是陈述效果评估法。国外学者Raskin提出,要求研究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陈述效果评估法培训并达到合格,该方法对儿童证言的内容、品质以及数量进行量化采用计分制。询问者与儿童单独交流,并全程录音录像。询问的问题应从一般到具体。计分标准首先从儿童证言的品质开始,之后会再评估儿童陈述时所描述的细节特征,品质越好的计分越高,最后根据评分来判断其证言的可信性。目前欧洲大部分国家及加拿大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評估儿童证言可信度的高低。比如,早在1955年,德国最高法院就作出规定,在所有存在争议的儿童性虐待案件中都要求使用心理访谈和可信度评价,在此基础上,德国发展出来一种评价陈述真实性的程序,即陈述有效性评价(Statement Validity Assessment,SVA)。陈述有效性评价的实质是由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就儿童证言的可信性提供专业意见。所以,当控辩双方对儿童证言可信性存在疑问时,可由控辩双方共同选定鉴定人就证言的可信性进行鉴定,如不能形成共同意见的,则由法院指定鉴定人。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报告并出庭接受询问,法庭通过科学方法解决儿童证人的可信性问题。

二是可信性指标评估法。该方法是国外学者Wehrspann等人在试图证实一些证言具有可信性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可用在鉴定儿童证言可信性上。该方法提出的可信性指标如下:(1)陈述的自发性;(2)不同时间段陈述的重复性;(3)具有内部一致性的重复程度;(4)具有外部一致性的重复程度;(5)镶嵌反应的出现;(6)对细节描述的品质;(7)从儿童视角出发的描述;(8)描述时的情绪反应;(9)出现适应性的证据;(10)面对异议时的一致性反应;(11)出现相关性问题的特殊症候群反应。该方法用上述指标分项对儿童证言进行量化打分,正相关因素加分,负相关因素减分,最后得分越高证言可信度越高。

儿童证人的作证方式

为方便儿童证人作证,各国大多规定一些灵活的作证方式供儿童证人采用,英国1996年《刑事侦查与诉讼法》第62条专门对儿童证人的保护问题作了规定:“儿童证人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或录像提供证据。如果法院允许儿童通过电视网络或录像提供证据,非经法院同意,儿童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证据。”英国《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刑事证据法》第二编第1章(第16条至第33条)“对案件中易受攻击的和被恐吓的证人采取特殊措施的指示”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指示,决定是否采取以下特殊保障措施之一:“(1)向被告遮蔽证人;(2)通过现场连接提供证据;(3)秘密给出证据;(4)去假发与法袍;(5)承认关于证人谈话的录像记录为证人的主要证据;(6)承认关于证人在接受交叉询问与再询问时的录像记录为证人在接受交叉询问与再询问提供的证据;(7)通过中介询问证人;(8)提供必要的手段以便于同证人进行交流。”以儿童证人是否出席法庭将作证方式分为两类:出庭作证和不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时,如果被告人的在场会严重影响儿童作证,法官有权命令被告人暂时退出审判庭,待到儿童作证完毕后被告人再返回法庭,法官此时应告知被告人儿童所作证言并准许其亲自询问证人或由辩护人代为询问。法庭也可以采用屏风遮挡、声音改变技术让被告人看不到、认不出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可以以儿童证人在法院内的其他房间通过视频系统向法庭作证。如果儿童证人无法到达法院的,也可以采用传闻证据(即事先录制的询问证人视频作证)或传闻证人(由接触或询问过儿童证人的医生、警察等出庭作证)的方式作证。

对儿童证人的询问方式

儿童证人容易受暗示性问题影响,多次询问反而不利于儿童证言的可信性,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以跨单位询问调查儿童证人,不但降低各单位询问被害人的次数,而且可以防止儿童证人因再三询问而受影响,污染证言。英国1987年在“克利弗兰德市”儿童性虐待行为的研究报告(Butler Sloss Report)设定了性虐待案件中对儿童询问所应遵守的指导规则。1992年英国内务部和卫生部出版了有关在刑事程序中对儿童证人进行录像询问的标准实践的备忘录。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颁布了“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要点”。

儿童证人在出庭过程中的心理压力极大,最直接的影响是被告人的出现可能会让儿童情绪失控导致无法正常表达。这样的压力也可能导致儿童记忆力提取失败,致使被告人无罪释放,这是对儿童身心的二次伤害。在美国,曾经出现过为保护儿童证人法官做出限制被告当面对质权的判决(Maryland V. Craig),该判决也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那么如何在询问儿童证人时杜绝使用暗示和误导性方式应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之一。国外学者Fisher和Geiselman 等人曾提出认知询问方法,主要是基于记忆研究成果,重新创造事件发生时的情境,并且明确避开具有暗示性或引导性的问题。这个方法与我们平常所说的“情景再现”基本一致,并且众多实践表明,采用认知询问方法询问儿童证人,对强化证人的回忆卓有成效,同时避开了暗示性问题。Fisher等人后来又提出了增强认知方法,除了以上传统的询问内容外,又增加了新的建议,即调查者应当将干扰物降到最少,试图降低目击者的焦虑,让目击者慢慢叙述,在回答下一个问题之前应留有一定时间间隙。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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