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2018-05-24贺正楚苏昌贵
彭 花,贺正楚,苏昌贵,吴 艳
(1.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2.长沙理工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3.湖南省经济地理研究所,湖南 长沙 410004)
一、引言
老有所养一直以来就是大同社会的一个标准。进入老龄阶段、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超过退休年龄而无法工作的人们,由于自己不能解决生活问题,要依靠家庭、社会的赡养而得以度过晚年。然而,从当前养老人口数和养老服务来看,我国的养老工作不容乐观。一是我国养老人口数目庞大,人口老龄化现状不容乐观。我国人口老龄化率已经偏高。《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6》的数据表明,2015年全国年龄超过60岁的人口总数为2.2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6.1%,这就表明我国人口老龄化率高达16.1%。对于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率的警戒线为10%,我国已经高于这一比率。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加快。据《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6)》,2030年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预计达到2.8亿,将要占我国总人口比例的20.2%。二是我国养老服务发展不快。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互助型养老设施6.2万个,各类养老床位672.7万张。目前,我国每10 000个老年人分别对应着1.17个社区服务机构和设施、2.79个互助养老设施,每1 000个老年人对应30.3张养老床位。据调查,随着我国人口不断老龄化,目前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年均需求容量为6 000亿元,而实际不足1 000亿元供给量[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5条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因此,要根据我国国情,抓好养老“硬”需求和“软”需求,按照以任务为驱动的“硬”需求,即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五个方面,以及按照以人为中心的“软”需求,即老年人的情感交流、视听体验、人文关怀、社交需求等原则,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创建新型养老模式。
鉴于我国养老服务存在资源稀缺、经费紧张、服务效率低下等“养老难、难养老”的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开拓和培育养老新模式,以满足我国不断扩大的养老需求,及时解决养老难问题。面对养老人口总数规模庞大和养老服务发展不快的现状,我国如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需要理论指导和实践探索。我国既存在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也面临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和针对老年人发展养老经济的机会,甚至是推动新消费浪潮形成的历史机遇。如果只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而不开拓新型养老模式,既可能忽略了老年人真实需求,也存在着养老供给资源稀缺等问题。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在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心理需求的开发和满足,使老年人生活幸福,自身价值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模式。
二、对我国主要传统养老模式的分析
我国的传统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家庭养老模式、机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模式。这些养老模式都存在着优点和缺陷,这里对三种传统养老模式的优劣之处进行剖析。
(一)家庭养老模式
中国传统文化一直都是以“孝”为先,故家庭养老是我国最传统的一种养老模式,也是当前较为主要的一种养老模式,也还较为符合当前老年人的需求和特征。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体现在养老上,即养儿防老、老有所依,由此可知,家庭养老在我国的重要性。然而,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日益核心化和小型化的家庭结构,不断增加的空巢家庭和丁克家庭,导致我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不断受到挑战。同时有文献指出,“虽然目前空巢家庭比率还未特别高,但是由于我国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未来它将成为我国老年人的主要居家方式。另外,空巢家庭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如从低龄老年人成为高龄老年人、从夫妻空巢逐渐成为独居老年人、从身强力壮者成为体弱多病者,空巢老年人迫切需要子女的关心和照顾,且对照顾的专业性也是越来越高”[2],因此,“孝”字当先的传统家庭居家养老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的养老需求,传统的居家养老和日益增加的养老矛盾日渐突出,家庭结构的微型化和核心化给传统的居家养老带来了较大挑战,随着儿女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加,仅仅依靠家庭养老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家庭养老所发挥的功能面临许多现实问题。
家庭养老模式是我国传统的主流养老模式,该模式稳定运行相当顺畅,但近年来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由于家庭人口数急剧减少,这就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很大的冲击。有学者对此模式提出改良,例如居家养老众筹模式[3]。该模式基于异质性需求满足和价值共创,模式运行机制较好,也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
(二)机构养老模式
机构养老模式是对家庭居家养老模式的有益补充,是针对于因各种原因而无法在家庭中进行养老的部分老年人,或者有些是为了改善养老条件而自愿进入机构养老的老年人。这种模式是对居家养老的补充,避免了居家养老所产生的问题,弥补了家庭居家养老的不足,但是目前我国机构养老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国养老机构的76%集中于城市,23%面向农村;提供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的养老机构比率分别为10%、3%;民办养老机构大部分为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服务,比率达到87%,仅有13%的民办养老机构面向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服务[4]。因此,我国现行的养老机构提供专业护理、医疗和临终关怀的服务过少,仅仅只是提供基本的生活照料。据统计,截止2015年底,中国各类养老服务床位数为551.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6张,与发达国家的每千人拥有床位50-70张相差较大。另外,我国普通的养老机构费用不低,城市的养老机构一般在每月3 000元左右,部分具备医疗条件和高端养老设施的养老机构价格更是不菲,这种养老机构的价格定位标准将大部分的养老群众排除在外,因而造成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导致养老机构的公信力和接受度较低[5]。再者,养老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较为标准化、统一化,看似管理科学,但是忽视了老年人长年养成的生活习惯,一味的服从和遵守限制了老年个体的特殊需求,长此以往,生活便会陷入“非正常化”轨迹,老年人较易养成“机构病”,甚至在个别养老机构出现非人道行为,不利于老年人自由、健康、快乐的生活。
(三)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养老这种模式是老年对象依然居住在自己家中,通过调动整合社区居委会、托老所、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家人等社会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社区照顾能够使老年人生活在自己熟悉的环境里,避免了机构养老给老年人带来的抛弃感和孤独感。虽然社区养老重在资源调度上,但是,由于目前社区发展不够完善,志愿者队伍、社会组织等发展程度不够完善,专业服务队伍也比较缺乏,因而许多服务资源存在不足,覆盖面较窄,发展较为滞后。
家庭养老模式因为人口少问题存在先天不足,于是为了解决人口少的问题,养老服务向社区延伸,社区是承载养老服务的最佳载体之一,因为社区养老是社区中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模式融合了家庭居住功能与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的一体化优势[6]。但是,社区养老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城市或农村社区发展,都存在着法律不健全、社区养老意识薄弱、服务发展动机机制不稳定、资金不足与非稳定性、专业队伍缺乏等问题。传统社区养老模式也日益难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医疗、照料、娱乐多方面的需求,近些年我国对社区养老模式进行改良,探索出“居住在中心+供养在家庭+生活在社区+照顾在彼此”的社区互助养老模式。该模式倡导积极开发低龄或健康老年人剩余价值,实现老年人互助过程,不仅能体现老年人自我价值需求,还可以实现“银发资源”的优化配置。互助养老是基于人力资源、非政府组织与社会交换理论的观念,国内如广州、上海、湖北进行了较早实践,但由于政府支持不足、民间参与度低、资金和专业服务缺乏,收效甚微[7]。西方时间银行是典型的互助养老模式,其助推手是可以货币化的志愿服务时数,较好的调动了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的积极性,国内广州最早进行了类似实践,但管理不当、信任缺乏导致问题丛生[8]。对吉林省长春市仙台社区老年人群体的互助需求调查表明,老年人最需要的是长期照顾、医疗等服务,老年人群体对互助养老保障是否规范的顾虑是老年人互助积极性不够的重要原因[9]。对上海社区的调查表明,社区未能按照不同老年人群体需求特征提供相关服务,而职业、性别、收入、生活自理能力是影响上海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重要因素[10]。可见,不同老年人群体对服务的需求是有差异的。故而,“抱团养老”作为新型互助养老模式被提了出来。“抱团养老”是一种基于亲戚、战友、校友、邻居或同事感情纽带的养老模式,适宜于合居养老、乡村养老、基地养老模式的构建[11]。例如上海老知青寻找和聚地点,重返集体户、大食堂,同吃同住同乐,是典型的“抱团养老”模式。该模式是需求群体主观选择的结果,弥补了社区养老被动选择的缺点。
以上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三种养老模式各具特色和优势,但也都存在着缺陷,还难以完全满足我国规模庞大的老年人群体日益急迫的养老需求,因而应开发出更多的新型养老模式。传统养老模式和体系已经不能充分适应现行呈现出物质需求、精神需求、心理需求相结合的养老需求趋势。同时,我国传统的居家养老功能不够健全;养老机构数量不足、服务质量不尽人意难以满足养老需求;社区养老在我国国情下存在先天不足,还未形成完善的体系,规模效应较小。因此现有的三种模式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养老服务质量、水平与养老服务需求矛盾日益增长,此时期待出现新型养老模式,以便完善养老模式体系。
即便是社区互助养老模式,除了政策、信任的桎梏,其居住模式的固化,削弱了养老资源空间上的流动性,老年人的选择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抱团养老”为老年人理想中的特定养老模式提供了选择的可能性,但缺乏经济学、管理学的综合论证,且脱离了配套产业的支撑,不过是种“乌托邦”式构想。那么,有没有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既可以照顾到老年人真实心理需求,打破养老安居固化的传统模式,又可以丰富目前养老模式类型?本文的视角落点于拥有共同或相似养老需求的特定人群,从和聚角度进行多元化养老模式的逻辑论证和实践操作性质的探索。
三、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
在养老群体当中,如何寻找合适的养老人群?即如何形成一个特定的养老群体?本文提出“和聚式群体”,该群体的群员具有“人群有共通之处、人群彼此之间差异性小”即“人和”的特征,因而构成一个“人和”的特点群体,这类群体容易“合居”“合聚”,更重要的是容易“和聚”。“和聚式群体”在一起养老,就形成“和聚式养老”。对于“和聚式养老”模式来说,“人和”就是人群建立了和谐的人际关系,群员特别讲究关注人群的共通之处,群员的差异性在群体中得到较大程度的消弭,全体群员没有或者难以产生大的内部矛盾和冲突。
“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遵循的是“以人为本”,采用“特定群体自发主办和参与、互助服务、政府支持”的理念,整合具有相同成长背景与经历、年纪相仿、所有生活能自理的特定群体及其养老资源,让特定群体的老年人聚集在一起,实现自助、互助的一种养老形式。“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构建,建模的基石在于“人和”,而不只是“人合”。
“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是特定人群主观选择的结果,不仅能有效整合“银发资源”,实现“和聚式养老”,还可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养老成本和提升养老效率,更能提升老年人幸福满意度。
本文的“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其特定群体还暂时只是探讨三类群体,即同学群体、知青群体、同事群体,这三类群体形成三种“和聚式养老”模式,这些模式如表1所示。
表1 “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的三种模式
(一)“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是特定老年人群,基于共同或相似的兴趣、经验、背景,结伴养老的一种方式。和聚可以体现为居住或交流模式的聚拢,是老年人主观选择的结果。以下从和聚条件、人群类型、实现模式几个角度,对该养老模式进行分析。
首先,基于社会伦理学的特定人群定位。到底是哪些特定人群可以实现“和聚式养老”?根据社会伦理学,儒家道德哲学是中国文化的核心,历史长河里,儒家的人伦、人情观念决定了中国人际关系的走向。人伦是本,儒家“孝道”是中国家庭关系的核心所在,由此发展出了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人伦所提倡的“孝悌、仁爱”是约束中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人与人之间情感闭塞、利己主义问题时的良剂。人情是建立在亲缘关系基础上的世情,包括恩情、交情、情面、情分等,人情是中国人际关系的纽带,是中国社会互动的基础。儒家认可的社会关系包括夫妇、父子、兄弟、君臣、朋友,发展到现在,可分为宗亲、朋友、同学、同事、知青、战友等。中国是人际网络关系社会,古时候,就有宗族、祠堂等方式将亲人聚集起来,更有门客、谋士、幕僚、翰林院等多种智囊团。这也反映了中国人喜好集聚,“人以群分”的特点,正是因为有相似的血脉、学识、爱好等特征,特定人群容易达成养老共识,上海知青抱团养老便是很好的例子。以往机构养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不愿意去,因为彼此没有共同的话题或阅历,而特定人群因为自发人际需求而聚集在一起,消除了老年人面对陌生群体的心理隔阂。从社会伦理学角度分析,宗亲、同学、同事、知青、战友,既具有儒学的人伦、人情特征,又具有市场经济洗礼的相似行为经历。故本文对上述几类特定人群的选择进行可行性分析(见表2)。
其次,“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具备的基础条件。一是,感情、共识是“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的纽带。比如亲戚或邻居,尤其是20世纪50或60年代的人,兄弟姐妹多,大家族、左邻右舍的姻亲关系多,再加上特殊年代背景,很容易形成大大小小的乡亲“和聚式养老”点,这在我国农村更为普遍。又如同学、战友、知青,是具有共同学识、经历的群体,很容易引起共鸣,上海就有知青组团回到下放点集体养老,既能实现养老,又大大提升了彼此幸福满意度。二是,经济、思想是养老模式发展的前提。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特定人群愿意主动选择新型养老模式,意味着无论是思想还是经济上都具备了条件。老年人和聚在一起,其居住模式有可能是公寓式合居、乡村合居、互助合居或高端合居,这就要求有相似的经济能力,这也是共识群体能聚集在一起的重要条件。三是,整合“银发资源”的可能性。“和聚式养老”提倡低龄老年人对高龄老年人的帮助,由于我国政策机制的不完善,这种帮助成了单向服务、无偿服务。不是低龄人就得为高龄人服务,如果是公益性的服务,应该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对于特定人群而言,本身是熟悉的人际圈,居住在一起,会自发的分工协作,互帮互助,“和聚式养老”是银发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是,产业链发展。特定人群养老,表现为定点居住,可以是公寓式养老、乡村养老、基地养老等。有人群居住,就有配套的养老服务产业随之发展,空间地理上会实现产业链延伸,包括养老房地产、养老娱乐、智能医疗等,尤其是我国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明确要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产业,支撑老龄产业的发展。围绕“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形成颇为成熟产业圈后,可实现规模效应,养老健康产业得以发展,养老成本降低,养老效率也得到提高。
表2 “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人群选择分析
(二)“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现实需求基础
老年人口是存在个体差异的,不同心理、生理需求的老年人,内部分化为不同群体。传统养老一是遵循历史模式,实行家庭养老;二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福利的发展,要继续开发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但养老资源稀缺与养老意愿多样的矛盾要求发展新型养老模式,“特定人群和聚式养老”模式的现实需求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降低养老成本,提升老年人幸福满意度的现实需求。目前,机构或社区养老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老年人经济来源单一,我国“未富先老”的特殊现状使得养老经费颇为紧张。矛盾的是,养老机构(民营机构为主)或社区照料中心空置率也较高,2014年全国养老机构平均空置率高达48%,除了老年人传统意识阻碍入住意愿,老年人没有共同话题也是重要原因[12](P75)。结果是政府投入了大量时间、物资、金钱成本,老年人还不满意。2015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每月2 050元,民营养老院动辄每月5 000元左右的养老入住成本让老年人望而却步,但据调查,民营养老机构收费低于3 000元则无利润可言[12](P78)。传统养老模式养老成本及问题分析,见表3。而居家养老在“少子化”的今天,需要占用儿女大量的闲暇时间,减少了青壮年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时间,降低了社会财富。“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可以有效缓解上述矛盾,基于共同或相似需求,老年人居住在较为集中的区域或场所,是客观条件的允许,也是主观的能动选择。这种基于共同生理、心理需求居住的意愿,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老年人、社会、国家经费的共同投入,而国家亦可将有限财力投向最需要的群体。和聚在一起,加上完善健康养老产业链,实现规模化效应,可降低老年人居住、交流、交通、看护的机会成本,加上特定人群情感纽带的搭建,能有效提升老年人幸福满意度。
表3 传统养老模式养老成本及问题分析
其次,实现老年人的真实需求,开发“银色资源”。2015年,以养老服务机构为例,我国在院的老年人共计1 900 841人,拥有合格职业资格水平的工作人员仅6 372人,其中,农村助理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仅797人,养老需求与资源供给严重失衡(见表4)[12](P79)。但在院能够自理的老年人至少占比71%,所以,合理开发老年人价值,实现“银色资源”供给,对于解决我国资源稀缺、经费紧张具有重要现实意义[12](P80)。另一方面,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除了生理、安全的需要,还存在情感、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养老不应该都是吃穿住行、娱乐的表征,老年人不完全是福利的使用者,他还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尊重老年人拥有的技能经验和体力资源,合理引导老年人真实需求表达,或是同学、亲戚、朋友,或是某一特殊年代的群体,如知青,又或者是职业上的群体,聚集在一起,发挥各自所能,互助或共同养老,是实现老年人价值的重要途径。
表4 2015年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表 单位:人
对于表4,有两点说明:一是该表中,2015年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疗养院、复员军人疗养院、军休所。二是该表中,根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6》数据显示,2015年养老服务机构在院老年人1 900 841人,青壮年和儿童共计110 912人,故“按在院人员类型分”包含了少部分青壮年和儿童。
第三,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2015年,我国40%养老机构是非盈利的,只有9%是盈利的,而78%的机构盈利率仅有5%,且产业链大多聚集在低端的养老服务业(数据来源:《中国健康养老产业2015年度报告》)。根据2015年《老龄产业蓝皮书》,老龄产业可细分为生活服务、商务服务、文化服务、康复服务等85类市场。现实中,公立养老机构“一床难求”,民营养老院老年人不愿意去,社区、居家老年人又过于分散,养老设施形同虚设,健康养老产业很难在某一区域范围内形成基本产业链,成本自然难以降低,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特定人群聚集养老,可以围绕特定人群或区域,丰富养老资金来源,发展完备健康养老产业链,通过形成规模效应和降低老年人沟通的机会成本,让老年人享受到完善服务,提升他们的晚年幸福指数。
(三)“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优势
“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通过养老群体老有所为、自助互助、参与共老,为养老群体营造一个有尊严、有意义、有价值、身心健康的生活氛围,使得老年人展现价值、实现自我,在颐养天年的同时,也减轻其子女生活负担和政府财政支出,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实现以下几个层面的多赢效应。
首先,“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服务范围多元,互助自立,能够展示老年人的价值,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那些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经济实力来满足养老需求的老年人群体,一般都具有较普遍和强烈的精神需求。而精神需求涉及代际关系、人际关系,也涉及亲情、友情,因此大多数老年人难以凭借个人能力来获取这种需求,因为相对于物质赡养,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具有依他性特点。而“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可以凭借特定群体中老年人的互助互立,活化老年人资源,基本无需外界的服务和援助,特定群体中的老年人通过自主互助的活动参与,拓展服务范围,与他人交换能力和技能、关怀和帮助,在服务别人的同时自己也得到了他人的服务,展示了自我价值,因而物质需求和情感需求都得到满足,老年人普遍存在的孤独感和无助感被排解,焦虑、抑郁情绪得到有效缓解,精神、心理状态得以维持和保持在较佳状况,儿女们也就可放心地离开老年人去专心工作。此种守望相助式的养老模式使得特定群体中的老年人体会到自己的价值所在,可以凭借其和聚式互助性的优势来填补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中缺失的精神赡养功能,老年人在和聚养老当中找到了乐趣。同时,在“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中,不同人员之间即健康与病弱老年人之间、乐观与忧郁老年人之间,通过共同参与活动,共享晚年,从而使得养老进入良性循环状态。经由参与,展示长者尊严,肯定自身价值;通过共享,促进长者之间的平等,表达社会的包容性。特定群体的老年人在友情陪伴下慢慢变老,这应该是我国未来养老政策所追求的美好愿景。
其次,特定群体具有相同的地方文化和类似的生活习惯,老年人群体惺惺相惜,志同道合,生活更加愉悦。一是特定群体中的同学群体、知青群体、同事群体都曾经在某一地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因而具备一种共同的地方文化,有了共同文化,老年人的相处更容易融合,相处更为和谐。二是生活经历和生活习惯较为类似。相似的生活经历和生活习惯让他们之间有较多共同语言,因而能够互相吸引,大家惺惺相惜、志同道合,彼此关心、爱护、支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60岁开始进入人生的老年阶段,这一阶段老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逐渐开始衰退,尤其存在对各种疾病的焦虑、恐惧心理,正如许多老年人说的“人老了,就想有个伴儿,心里有啥不舒服跟兄弟姐妹们说一说,说完心情就好多了”,就代表了许多老年人的心声。三是兴趣爱好较为一致。当今社会,许多老年人有稳定的退休金、有独立住房,生活上能够自理,因而不愿意和子女们的小家庭一起生活,更不想去养老机构,就可以和自己的对应群体聚集起来形成一种“和聚式养老”群体,这样,具备一定感情基础的同学、同事、知青朋友一起安享晚年,生活更加愉悦。
第三,特定群体更容易推行自助、他助与互助,从而能为老年人提供参与社会的机会,而且为养老事业提供富余的“人口红利”。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我国社会群体对老年人群体存在以下两种观念:“尊重”和“歧视”的观念,一部分人认为老年人群体是丧失了劳动生产力而需要帮助的社会依赖型人口,是全社会的负担;一部分人认为老年人为社会做出了一辈子的贡献,年青一代理应尊重和赡养老年人,从而进行“代际回馈”。而在现行体制下,医疗条件、教育水平、社会保障体系都有所提高和健全,现在的老年人和以前的老年人相比,身体素质和知识结构有了显著提升,也具备时代气息的价值追求和选择,一方面他们在不断追求长寿,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断意识到应该发挥老年余热,实现和展示自我价值。因此,在“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中,每位老年人都有机会和平台发挥自己的优势资源,通过彼此的扶持相互沟通和互助,从而顺利完成从中年到老年的过渡,避免发生角色中断的现象。尤其是对于具有相同地方文化和相似生活习惯而不同专业和背景的特定群体低龄老年人来说,他们具备明显的优势资源:一是,刚迈入老年行列,属于低龄老年人,身体健康,充满活力。二是,刚刚退休的老年人社会资源非常丰富,才从繁忙的工作中放松下来,与社会有着紧密联系,知识、经验也跟得上社会潮流,存在着要继续工作、发光发热的心理。三是,因为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化特色和生活习惯,老年人相互了解对方的生理、心理状况和需求,容易贴近与他人的生活实际。对于特定群体的老年人,应充分活化利用,不断造福他人。因此,合理利用老年资源,鼓励老年人参与自助与他助,发挥自身的优势和潜力,减少对社会帮扶和援助的依赖度,凭借老年人群体自身的力量来解决生活问题,这种低成本、高收效的“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也为社会和家庭节省了大量的养老资金,减轻了社会和家庭的养老压力,从而为养老事业提供富余的“人口红利”[13]。
第四,依托“和聚式养老”点可以配套产业链,形成养老产业集群。依托“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可以形成养老产业链,推动养老产业集群的发展。产业集群是指一定区域内围绕核心产业聚集在一起的关联产业,通过纵横交错的企业、产业网络关系形成空间聚集体,能通过外部经济性、企业合作、制度效应实现集群效应。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生产规模扩大可降低固定成本,形成规模效应。老年人和聚在一起,可有效降低老年人信息沟通、生活、交通、医疗上的成本,尤其是随着“和聚式养老”点配套产业链的完善,能实现养老与关联产业的内部沟通,降低交易费用,最终是既发展了养老健康产业,还能产生养老规模效应[14],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对于产业集群的发展,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样地,我国政府在发展养老产业当中也可以发挥很大作用。根据前文的分析,特定人群是有一定主动意识聚集在一起的,但我国传统“养儿防老”思想较为严重,老年人离家养老会觉得没面子,这过程中,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对老年人进行思想上的引导。“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点不应是小、散、乱式的发展,这既不符合产业规划与区域发展的科学要求,也有违实现规模效应、降低养老成本的初衷。所以,在该模式发展前期,政府应进行多方面引导和政策扶持,从政府出台产业政策角度进行顶层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虽然灵活多变,但也应是老年人有所居的固定点,与传统机构、社区养老不同的是,该居所应是基于特定人群现实需求和客观条件允许的结果。比如知青,可以选择重返农场,或是校舍,进行简单开发,便可入住,既对闲置资源进行了二次开发,又为自己提供了物美价廉的居所。养老房地产可对诸如此类的城乡闲置资源进行有效开发,根据特定人群组团的意愿,协助老年人进行居所的开发,提供灵活多变的服务。所以,“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的地点,有可能是乡村,有可能是城市,有可能是改造过的废旧社区或闲置的学校。
另一方面,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的介入,开发特定人群养老模式,发展配套健康养老产业,提供吃穿住行、医疗、娱乐等服务。随着公益、民间养老服务或相关产业在养老点的入驻,很可能形成以“和聚式养老”为内核的产业集群。随着“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观念深入人心,且市场配套略为成熟,市场主导的功能就会凸显出来。不同内容、层次的养老服务由供需方根据市场进行调节。以养老房地产为例,目前市场上的养老公寓、护理院、养老院都面向高端人群而定制,内容单一且收费昂贵。我国很多二三线或以下小城市,出现了大量的房产闲置,“以房养老”显得不太现实。养老房地产应转变观念,不一定都要做成高大上的房地产,可以做一些小型养老房地产开发、改造,实现特定人群的养老需求,既规避大型项目开发的风险,又能开发新的市场。
但要注意的是,“和聚式养老”地点若过于分散,就会造成资源浪费或建设成本过高,政府或民间资本应给予合理引导和规划,围绕某一个“和聚式养老”地点,开发出不同内容和层次养老点集群。比如高知养老群体选在学校附近养老,政府和民间资本可在高知群体养老点周围开发一些以文化、休闲、养生为主题的小型养老点,以吸引其他群体的入住,防止养老点内容单一、规模过小。
四、“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实现路径
(一)加大“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宣传力度,打破人们的养老思维定式
“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是破解社会养老难,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新道路,是一种新生事物,促进其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保证养老群体老年人的参与率。没有老年人群体的参与,“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服务就缺乏针对性,效率难以提高。因此,要加大“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宣传力度,使老年人资源组合成特定群体,了解“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优势,从而体会到“和聚式养老”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要帮助人们突破养老的思维定式。在构建“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当中,需要突破以往思维定式,促进养老观念的转变,强化自助、互帮的养老理念,实现“为老服务”与“用老服务”的融合。
一是,应当突破关于退休的思维定式。以往人们一般习惯性地认为退休是老年人自己的私事。但是,随着20世纪50、60年代出生的人口现已进入大规模退休阶段,退休老年人中有许多具备高知识、高技能,这些人拥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且精力旺盛,为了让这部分人能够发挥余热,应该将退休看作是从全职到兼职岗位的转变。
二是,应该强化互助和自助的观念。在对退休老年人提供养老社会服务时,应该积极动员和鼓励老年人充分利用自己的能力和发挥自己的价值,这不但增加了老年人的日常收入,而且可以使得特定群体的老年人能够相互共享自己毕生积累的经验和资源。全社会人们应该强化此种观念,面对养老难题,社会支持和服务式支持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老年人真正的老有所乐、满足精神需求,只能从表层上帮助老年人摆脱孤独与无助的现实,发挥老年人自助和主观能动性互助,让低龄老年人彼此照顾和帮助,即满足自我所需又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从而在此过程中获得提升自我的效能感和满足感。在彼此间的相互帮助中既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又帮助他人,为社会服务,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和提升自身的效能感,是解决养老矛盾的主要途径[15]。
三是,帮助退休老年人突破老年定居家庭的思维定式。大部分的退休老年人要么选择独居,要么和子女共居,要么居住老年人公寓等。事实上,不管老年人采用何种居住形式,最终的出发点应该是考虑如何摆脱寂寞和孤独、增加人际交往、是否能够满足精神幸福感、获取养老服务是否便捷[16]。
四是,社会压力的增大导致中青年群体的生活压力日渐倍增,于是两代人之间的代际矛盾在此种情况下滋生,从而激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如果人们能够改变观念,将“被动养老”转变成“积极养老”的观念,融合“为老服务”和“用老服务”的观念,将老年人资源进行活化,发展“和聚式养老”模式,那么社会养老的负担就会逐渐减少,社会也就能够慢慢摆脱我国老龄化带来的压力,那么上述由老年抚养比所带来的压力就会大大减少[17]。
五是,发展青年志愿者资源。通过志愿者对老年人的服务和活动的开展,使得青年一代能够被长辈们的“服务别人、快乐自我”的精神和氛围所感染,从而更加深刻体会到人生的价值和生命的意义,提升青年一代的社会责任感、奉献他人的精神,因而使得养老体系从青年一代抓起,促进我国养老事业的统筹、均衡发展[18]。
(二)对“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进行合理定位,加强模式的内部组织协调管理
我国目前的养老机构或社区机构以公立为主、私立为辅。“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是特定人群主观选择的结果,但该模式若要成为现有养老模式的补充,前期需要政府和民间的大力支持。在模式前期开发过程中,政府主要是扮演引导角色,一方面从养老规划角度,根据特定人群的需求,与企业一同合理引导特定人群“和聚式养老”的选择;另一方面,从财政、税收上给予配套产业支持,促进“和聚式养老”点的发展。在模式发展的中后期,政府、行业和协会组织应以监督、监管、规范为主,形成以特定人群供需为导向的市场化模式。所以,“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并非纯公立或公益机构,它应是市场养老的补充。
“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内部组织协调。特定人群是基于相似背景或学识而聚集在一起的养老群体,虽然会自发体现出互帮互助的本质,但缺乏健全组织和管理制度,很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乱。特定人群需求为主的养老和聚,不等于缺乏组织架构的合居养老。公寓式养老、合居养老或是农场养老,不管形式如何,都应具有类似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机构,对“和聚式养老”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和协调。尤其是在互帮互助的养老环节,管理机构要给与支持和鼓励,实现互帮互助的良性循环,而非昙花一现的行动。该管理结构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组织或构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约束,让“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健康发展。
(三)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作用,构建多样化的“和聚式养老”模式
不同于传统公立养老机构,“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的前期开发和推动会存在资金来源、政策保障、公众信任等问题。在前期开发过程中,政府应从顶层设计,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确保模式的启动,模式的具体筹建,应以养老需求方和供给方为主。在模式发展的中后期,随着“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概念的深入人心,和前期开发“和聚式养老”点的初具规模,政府可逐步退到监管幕后,让养老模式随着市场而自由发展。所以,该养老模式除了在前期开发需要政府、民间资本的注入之外,在中后期的发展当中,主要以特定人群需求方和养老市场供给方为主进行供需的市场调节。
以追求晚年幸福感为出发点,充分利用特定群体中老年人的资源,坚持自治、自愿、自助原则,建设“群体主办、互助服务、政府支持”的产业发展模式。“群体主办”就是以群体中各位老年人共同参与建设作为主体;坚持老年人自愿,子女支持为第一原则,互助自助;“互助服务”没有服务人员,群体老年人利用各自的特长和优势进行与他人之间的互相服务。“政府支持”政府给予支持和指导,包括财力资助、制定政策、开展培训、指导管理等,从而推动“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运行。根据不同群体构建多样化的“和聚式养老”模式。
一是,构建特定群体候鸟式养老。特定群体候鸟式养老,就是随着季节的变化,特定群体老年人像候鸟一样通过夏至北方避暑,冬至南方取暖的形式旅游养老,享受商业化的健康服务、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在游玩中享受老年生活。构建特定群体候鸟式养老使得大部分的空巢老年人即开阔了视野、减轻了孤独和寂寞感,也满足了精神需求。二是,构建“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执行该养老模式的老年人,将自己的住房售出,将获取的资金用于养老,并对养老问题做个特殊组合,在合适的地方大家集资购买面积较大、环境较好、功能齐全的住房,大家群居在一起,集体购房,共同分摊居住开销费用,结成一个群体“和聚式养老”共同体。这种养老模式既让养老成本大大降低,同时也消除老年人孤独、寂寞感。非常适合志同道合的知青群体,因为知青群体有过一段共同经历,成年后又分布在不同的城市和地区,可以通过大家的共同商议和聚合居在一起。三是,构建特定群体基地养老。特定群体基地养老是指在自然风景较好、交通较便利、经济相对尚未开发的市郊区域,建造大型的养老基地,为城市的老年人实施“和聚式养老”。老年人移居基地后可以将自己的住宅出售或者出租获取更多的资金投入基地养老,或者离子女较近的老年人也可经常回家探望,子女探望老年人也较为便利。这一养老模式大大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了养老品味同时也可降低养老成本,适合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在同一个单位的同事群体。
(四)加强“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养老地点的规划
既然是特定人群,群体内数量也不会太多,若前期不进行合理规划和引导,很容易出现“和聚式养老”点小、散、乱的问题,而养老建设和配套产业的成本也难以降下来,还会出现交通、生活、医疗的不便利。在尊重养老人群需求基础上,通过政府、企业引导和规划,以某一类型主要特定人群为核心,建立“和聚式养老”点,周边开发出一系列相关主题的“和聚式养老”点或养老院,形成多层次、内容丰富的养老模式。随着老年人在“和聚式养老”点集群的活跃,健康养老服务业相继发展,形成完善的养老产业链。
(五)提供“和聚式养老”的有关法律环境
首先,加强“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的法治建设。现在尚未有“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相关法律出台,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一方面要明确“和聚式养老”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确保该模式在国家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这是“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顺利推行的必要前提,也是保障特定群体老年人基本权益的一道重要屏障;另一方面要强化该养老模式的法律监督机制,以保障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加强政府的引导作用。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更多“和聚式养老”政策及法律法规,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养老群体发展和壮大,为“和聚式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另外,各级地方政府要将“和聚式养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通过财政资金进行养老的支持。例如,地方政府可通过土地提供、产业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领域。
第三,建立省、市、县级“和聚式养老”服务中心。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和聚式养老”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在没有法律保障下实施大范围的“和聚式养老”,势必会牵涉到相关问题,如房屋的使用年限、房屋产权等问题。很多老年人为了儿女将自己一辈子的房产全部转交给儿女,而一旦采用“和聚式养老”,基地养老将会面临房子的产权争议问题,另外,我国房子产权明文规定是70年,70年之后面临房屋使用年限到期问题,而产权问题、房屋年限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特定群体和聚式养老”模式的运行,将给该模式的实施带来很多麻烦。因此,应以各个省、市、县为单位,由各个层次的民政局和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建老年人“和聚式养老”服务中心,培养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制定日常活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模式的建设,解决特定群体在养老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规范模式的发展模式,监督、帮扶模式的发展,将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并寻求优化方案,构建模式的激励体系,形成一个良好、正常、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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