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价水平能实现可及性和创新激励性吗?*
2018-05-24史武男杨秀云
史武男 杨秀云
一、 引 言
医疗卫生是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事业,一直是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2009年,全面医疗体制改革拉开序幕,政府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旨在保障药品的合理利用和可及性,同时推行零差率销售政策,试图改变“以药养医”模式,随后出台的《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强调将降低专利药物价格作为医药改革的重点任务。因此,减轻我国居民用药负担、提高药品消费的可及性一直是我国医疗改革的重心。但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的药品费用占全部医疗卫生费用的40%左右,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10%左右)*数据来源:《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报告2015》。,用药负担过高问题仍是实现我国全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巨大障碍,其中,不合理的药品价格是加重用药负担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十三五”期间我国仍将药价改革作为医疗改革的基本目标,以进一步提高药品的可及性。但一味地降低药品价格会减少制药企业收入,进而降低企业研发投入,对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持续发展和转型升级造成不良影响,无法实现我国在生物制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因为在新药品研发过程中,企业不但需要投入大量的R&D经费,而且还要承担药物研发环节中失败的技术风险、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管制对质量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例如,1972年FDA重新要求所有在1962年以前获得批准的疫苗重新进行有效性证明。等高额的隐性成本,如果投入的成本无法带来收益,企业必然会减少研发投入。可见,降低药品价格保证消费可及性与提高药价促进企业研发创新两个重要目标是一对矛盾。如何实现药品价格既能满足差异化患者对药品的需求又能激励制药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创新,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药品定价方面进行了多次尝试与改革,药品定价经历了政府严格管制、全面放开、政府主导定价、逐步放开四个阶段。2000年7月,《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药品定价进入政府主导定价阶段,定价模式包括对药品零售价格进行最高限价的直接价格管理,及以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基础的间接价格管理(刘小鲁,2016)。2015年6月,政府宣布取消了大多数药品的最高限价,药品定价以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主。纵观几十年来药价改革的历程,无论是通过政府管制还是市场竞争,改革的目标都在于降低患者的药费负担,从全国平均程度提高药品可及性。但在查阅相关数据时,我们发现在2014年药品中标结果中,3 mg的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冻干粉针剂在北京市的中标价格为229元,而在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吉林省为253元。这种区域药品价格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不匹配的现象,对收入水平较低的居民用药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反映我国药品定价改革在关注全国整体平均可及性时,忽视了由收入水平决定的不同地区药品可及性的区域差异,并没有实现药品消费的区域可及性。另外,我国一系列药价改革措施中更忽视了药品定价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新药、特药品种更新速度缓慢,高端药品依赖进口的产业发展困境。如何确定药品定价原则,解决药品消费可及性的区域差异与创新的激励性,是未来我国医改的重点。
本文首先围绕药品价格与药品可及性、制药企业的创新激励这两方面之间的关系,基于社会总福利模型,从理论上探讨兼顾药品可及性与研发创新激励的药品定价原则。随后,基于我国八家大型制药企业的226种药品在不同省市的中标价格数据,运用国家产品虚拟法(Country Product Dummy Method,CPD)实证分析我国药品价格现状与理论定价原则的适应性和差异性,并结合我国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分析了导致实际现状和理论原则差异的主要原因及其影响,进而提出我国药品定价改革的方向。
二、 文献回顾
对于如何确定药品定价原则,以解决药品可及性与创新激励之间的矛盾,国外学者从多个维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药品定价的基本原则是药品价格与消费者收入水平相匹配。首先,基于收入水平的差异化价格能够实现差异性消费者对药品的可及性。如Danzon等(2015)证明了当为未来健康投资的理性消费者跨期效用最大化时,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成本收益比定价,又由于不同收入消费者对药品消费的成本收益评价不同,所以形成的价格也是差异化的。Dumoulin(2001)通过对全球药品市场价格和需求等变量的模拟得出,相比药品全球统一定价,依据两个国家收入水平制定的极端差异化价格使药品可及性大约提高了4-7倍。Danzon等(2015)基于全球37个高中低收入国家药品价格数据,运用人均收入、基尼系数、竞争厂商数量等变量进行了多元变量回归分析,发现全球药品价格与人均收入正相关,说明在全球范围,药品定价与区域收入水平相匹配。学者们的研究进一步证明,与收入水平相匹配的定价原则,也能有效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投入和活动。Vernon(2005)证明差异化定价可以提高企业预期利润,预期销售利润的提高则能够增加制药企业的R&D投入。Szymanski等(2005)发现药品差异化定价提高的收入,能够激励企业将R&D资源配置到质量高的研发投入中。学者们不仅分析了药品价格与区域收入水平相匹配的差异化定价原则分别对药品可及性与创新激励性的影响,还进一步研究了差异化定价原则对解决两方面矛盾的影响。Danzon(1997)通过对欧盟平行贸易政策及管制进行分析后提出,平行贸易政策虽能提高欧盟国家内区域之间药品流动性,但也会倒逼所有企业在各个地区统一定价,从而导致低收入地区人群面临相对较高价格,降低可及性,同时企业部分利润流失,影响创新激励。由此反证了药品定价应该与地区收入相匹配,实行区域差异化定价。Danzon等(2003)利用ROP (Ramsey Optimal Pricing)模型指出,制药产业具有前期固定研发成本高昂的特征,因此企业采用不同市场差异化定价能够增加社会总福利,提高可及性的同时向企业提供创新激励。尽管国外学者从多个角度研究了提高可及性和激励创新的定价原则,也涵盖了很多地区,但对全球第二大医药市场中国的相关药品定价问题关注较少。
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基于我国医药管理制度,讨论药品定价的不合理问题及其对药品可及性和创新激励性的影响。沈洪涛等(2012)认为是医疗服务中医生与患者高度信息不对称性、公立医院盈利性以及政府政策管理碎片化导致药价过高且僵固,不能体现区域收入差异,增加了患者用药负担,降低了消费可及性。刘小鲁(2010)分析表示,药品质量监管制度和新药审批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对药品定价的自主权较弱,从而抑制了企业研发行为和研发投入。刘明等(2012)提出是治疗相同病症的药品之间相对价格不合理影响了药品的创新激励,因此应当由专业的药物经济学机构评价并提出药物招标的参考价格。朱恒鹏(2007)阐述了公立医院作为最主要的药品零售渠道,迫使药厂将高达30%-70%的收入用于寻租进入市场,从而倒逼医药企业提高药价,最终影响了药品的可及性。另一方面,医院买方垄断势力过高,也会导致药品市场对成本高、质量好的药品进行逆向选择,导致药企减少R&D投入,转向生产仿制药品。唐圣春等(2009)通过对我国药品的定价方法进行分析后认为,因为药价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制药企业并没有激励进行研发创新,而是通过改变剂型、规格条件、成分含量等方式生产大量同质的“伪新药”参加竞标,抬高价格。这些文献较好地解释了我国药品价格虚高的原因,以及为什么较高的价格却并没有激励企业积极研发创新。国内学者普遍是从统一的全国市场角度分析如何进行药价改革来提高药品可及性和创新激励性,忽视了药品可及性的区域差异,更忽视了研究药品定价如何调节可及性和激励性的矛盾,即缺少对药品定价基本原则的研究。我国药品价格研究仅停留于对管理制度不完善和全国整体水平药价虚高等问题的讨论,也影响了我国医药改革的实施和推进。
三、 构建模型
为了从理论上探索解决药品可及性和创新激励性矛盾的药品定价原则,本文根据福利原理和产业特性,构建了社会总福利模型。
现对模型作出如下说明:
第一,该模型讨论代表性制药企业的某种专利药或质量较高的品牌药(有一定市场势力)在Q个地区销售的定价问题。
第二,在各地区间消费者对某一药品消费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条件下,假设各个地区内对该药品产生需求的消费者之间无差异,因而可用一个代表性消费者来表示某一地区的消费者。
第三,社会总福利由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及产品多样化*多样化既包括新产品也包括现有产品质量的提升。带来的净效用三部分构成,其中,消费者剩余代表药品可及性*药品为正常物品,需求函数单调递减,保证了消费者剩余可以有效地代表药品可及性。,生产者剩余代表企业利润,而通过引入产品多样化的净效用,即创新的福利贡献,可以考查药品价格与创新激励的关系。
第四,假设制药企业仅能获得正常投资回报,因而在Q个地区的总净利润恰好等于投资收益。
最后,假设存在一个跨地区组织,在企业仅能获得一定利润的限制条件下,对Q个地区制定药品价格达到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
用Di(p)表示i地区患者对该药品的需求函数(i∈I,I={1,2,3,…,Q});pi表示药品在i地区的价格;投入到该药品的R&D固定成本为F,认为在i地区内的边际生产成本固定,用ci表示;固定成本投资收益率为s;设定制药企业从该药品销售收入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下一阶段新药研发,比例为r;进一步设定函数N(·)为药品下一阶段研发的净福利函数,描述药品多样化程度提高带来的净福利值与新增R&D投入之间的关系。
由于创新初始阶段多样化程度随着研发投入加大快速提高,所以带来的净效用上升,创新具有规模经济性;当创新投入增加至一定程度,随着用于复杂病症及疗效更高的药品研发难度逐渐加大,创新社会成本加大,该阶段净福利逐渐下降,出现规模不经济性;此时继续加大R&D投入力度,研发成本将会超过多样化程度提升带来的社会福利,N(·)转而为负。
依上述设定,在满足该药品为企业带来的净利润等于固定成本投资收益的约束条件下,求解销售该药品带来的社会总福利W最大化时的最优价格问题:
(1)
(2)
求解一阶条件为:
(3)
其中λ为对应于约束(2)的拉格朗日乘子。重新整理(3)式可得:
(4)
(4)式等号左边为各地区价格加成(亦即勒纳指数)。(4)式等号右边第一部分对应W在只包含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时的最优化结果:需要满足i地区药品价格加成与该地区需求价格弹性εi呈反向变动的关系。一般而言,收入水平越高,人们对价格越不敏感,收入水平与需求价格弹性呈反向变动关系,所以某一地区的药品价格加成与该地区的收入水平呈正向变动关系。(4)式等号右边第二部分则对应W中引入N(·)对最优化结果产生的影响,说明了价格加成与创新投入及价格弹性的关系。当N′>0,即研发创新的净效用函数单调递增时有以下结论:首先,当创新净效用被纳入社会总福利后,最优时的价格加成依然与弹性εi呈反向变动,并且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不同地区间价格加成差异扩大;其次,新增研发比r越大,弹性大的地区(εi>1)的最优价格加成越小,而弹性小的地区(εi<1)的最优价格加成越大,说明随着表征创新激励的研发投入占比r增加,弹性不同地区的价格加成差异也应增大。反之,当N′<0时,各地区价格加成差异缩小。
对于我国药品研发的现阶段而言,新药研发投入远低于发达国家制药产业的R&D投入程度,仍处于创新初始阶段,投入严重不足,所以可合理认为我国制药产业研发的净福利函数N(·)单调递增,即医药研发创新具有规模经济。因此,理论模型分析得出的我国最优药品定价原则是价格弹性(收入)不同的地区之间药品价格存在明显差异,满足药品定价与区域收入呈正向匹配的关系,即区域收入水平越高,药品在该地区的价格加成也越高。
最优药品定价原则指出了如何在不同群体之间分摊研发固定成本。药品研发的公共服务事业特性不同于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其固定成本无法通过地域划分来分担,所以需要所有消费者共同承担R&D固定沉没成本。收入高的人群多分担一部分,短期看来支出了较高价格,但长期由于可选用的新药品种增加,其福利随之增加;收入低的人群由于支付能力的限制,只能支付得起较低的药品价格,但只要该价格高于药品生产的边际成本,他们就能够分担一部分研发固定成本,并且由于面对较统一定价更低的价格,药品消费量增加,可及性得到提高。
这种差异化价格既充分考虑了企业为研发活动进行的投入,进而激励企业创新,又能实现药品可及性的区域化需求。但我国现行药品定价改革实践及相关理论研究都并未认真探究药品定价的基本原则,过度强调满足平均药品可及性,忽视了可及性的区域差异需求和对企业创新研发的激励,导致在很多疾病领域我国缺乏自主研发的有效药物,患者大量依赖价格昂贵的进口药,并且由于进口药获得我国上市许可的周期长,国内药品市场严重缺乏有显著疗效的新药,这些药品的可及性与可获得性均无法得到保障。
四、 实证分析
在理论药品定价原则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揭示我国药品价格*研究中用于比较的药品来自同一生产商,对于全国不同省市的同一种药品,生产边际成本相同,因此直接用药品价格代替药品价格加成。实际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将选取我国相关企业价格数据,运用CPD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1. 数据选取及处理
本文选取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中民营企业前八强的药品价格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这八家企业包括: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威高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排名位于四川科伦药业之前,但因未能够收集到其2014年数据,所以没有出现在样本企业中。。选取大型民营企业有三个原因:第一,大型企业一般拥有品牌认可度较高、质量得到专业认证的高品质药品,使得企业在相关药品市场上具有一定市场力量,从而具备制定差异化价格的能力;第二,国有企业在产业发展中代理政府行使了一定的公共职能,同时得到国家资本支持,承担着非利润导向的研发任务,例如疫苗的研发,因而其研发活动会受到行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文研究主题;第三,外资及合资企业的产品多数面向全球市场,我国仅作为其中一个市场,市场内部价格差异相对较小,数据不利于衡量国内不同市场间的价格差异。
出厂价格(ex-manufacturer price)是医药流通商业公司支付给生产企业的价格,一般情况下,生产企业在各地区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提供给流通公司一定折扣,但是关于折扣的数据不容易获得,且可信度不高,所以假设各地区折扣力度相同,用公布的中标价格数据代表出厂价格(影响见实证结果分析部分)。
中标价格数据来源于药智中标价格数据库以及各省市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药械集中采购网公布的2014年中标结果。收集和整理后得到关于21个省市地区,226种药品的740组数据。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网。
为了保证价格比较的准确性,在处理数据时进行了以下考虑:用于比较各省市价格的同一种药品均来自同一生产企业,从而排除质量水平差异引起的价格差异;因为制剂之间的成本和价格有很大差异,同种成分不同剂型(剂型分类依据2012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视为不同药品;为了避免变量之间的共线性,同种药物成分同种剂型不同规格只选取一种;由于只在单独省市中标的药品数据对于估计省市之间的价格差异没有作用,因此删除这部分数据。
2. 模型与回归分析
CPD方法由Summers(1973)提出,用于国际比较项目(ICP)的购买力评价比较,其优势在于能够处理数据缺失的问题。由于每个地区消费习惯、经济水平等社会因素的不同,一篮子商品中的种类也不尽相同,而CPD方法的运用解决了前期ICP中很难保证某种商品在所有国家具有代表性的问题(Diewert,2010)。各省市药品价格的研究也存在类似问题:企业在各省市中标药品的种类存在差异。因此,我们使用CPD方法进行价格比较。
在价格数据缺失的情况下,CPD方法可行的充分必要条件是任意两个地区都能够进行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地区)的比较(Prasada Rao,2004)。CPD方法可以看作是一种简单的hedonic回归模型,其中商品的唯一特征就是商品本身,用商品种类的虚拟变量表示。同样,关于地区的特征用地区虚拟变量表示。所以本文分析各省市药品价格水平的计量模型为(5):
(5)
其中Pij代表在j地区,药品i的中标价格;Xij′为地区虚拟变量,当j′=j时,Xij′=1,否则Xij′=0;Yi′j为药品虚拟变量,当i′=i时,Yi′j=1,否则Yi′j=0;回归系数βj的反对数代表不同省市的药品价格平价指数;回归系数γi的反对数代表不同药品的价格指数,εij为残差项。为避免多重共线型,对于样本中226种药品在计量模型中仅设置225个虚拟变量,并以亚叶酸钙注射液(i=1)作为参照药品(γ1=0)。
最小二乘估计得到模型(5)的回归结果。F(246, 494)=487.95(地区21个,药品226种,总样本量为740),在0.01的水平上,模型有显著意义。R2=0.9939,模型拟合优度高。药品变量回归系数gi有31个不显著,12个在0.05水平上显著,其余182个均在0.0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有31种药品的价格指数与参照药品价格指数无显著差异。由于本文不关注各种药品之间的价格比较,因此省略γi回归结果的列举。
表1中显示了地区变量的回归结果。21个省市回归系数均在0.01水平上显著。第二列为地区变量回归系数βj,第三列为20个省市相对北京的药品价格平价指数比,根据Pij/Pi1=exp(βj-β1)得出(1地区为北京)。
表1 不同地区药品价格差异比较CPD模型回归结果
续表
注:***表示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回归系数标准差。
表2 21个省市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网整理。
图1 有显著差异地区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相对药品价格变化趋势
相对价格比值越大,药价水平越高。北京作为人均收入仅次于上海的地区(见表2),药价水平却显著低于大多数样本数据覆盖的省份,更加需要关注的是,北京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甘肃、贵州等西北西南较贫困省份的4倍,药品价格水平却较低。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江苏、广东的药价水平也偏低。而相比较北京、江苏及广东,人均收入位于全国第一的上海药价水平较高,在21个省市中,有2个地区价格水平高于上海,其他地区均显著低于上海。
为了从整体上对我国各省市间的药价水平变化趋势进行把握,图1绘制出了样本数据覆盖的21个省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相对药品价格的关系。虚线表示省市间收入与药价变化的趋势线。图中可以看出在收入呈现递减趋势时,药品价格水平波动较大,在收入水平不同的省市间没有明显的变化规律,整体趋势基本呈水平状态,略微递减。
为了进一步考查各省市药价水平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关系,我们对CPD方法进行了修改,得到可以反映价格与收入之间关系的模型(6):
(6)
其中Ij代表j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回归系数β代表人均可支配收入对药品价格的影响程度;回归系数γi的反对数代表不同药品的价格指数;εij为残差项,其它同(5)。
回归得到:β=0.010,p=0.473,不显著,表明收入对价格水平没有显著正效应。至此,可以得出结论,样本企业的药品价格没有在人均收入水平不同的各省市间表现出差异。本部分实证结果与Danzon等人使用多元变量回归方法研究中低收入国家药品价格决定因素得到的结论一致。结果分析部分将结合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分析造成这样现状的主要原因及其对实现药品区域可及性和企业创新激励性的影响。
3. 实证结果分析
我国药品定价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企业依据达成的中标价格向各省市内消费市场提供药品。一旦中标价格确定,按照招标制度规定,A省市不能通过某种途径以在B省市中标的价格获得药品,A省市销售部门(例如医院)也不允许从B省市销售部门采购药品,因此,集中招标制能够保证企业对全国各省市不同市场进行低成本的识别和分割,从而实行差异化定价。但为什么制药企业制定了没有反映区域收入差异的价格?这就需要进一步在我国药品出厂价格形成过程中寻找原因。
“我国地区价差指数方法和应用研究”课题组(2014)在比较各地区城镇居民消费商品价格水平的研究中得出结论,各地区间价格水平差异与收入水平差异相一致,而本文实证结果显示药品中标价格与收入水平无显著正相关关系。正是药品定价过程与一般居民消费品定价过程的不同,导致了地区间药品价格水平呈现出特殊性。在我国,药品进入某地区市场的途径是通过招投标。药品招标采购由政府组织领导,实行以省市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目的是降低采购成本,发挥规模效益,降低采购价格。在此过程中,各省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采购方案。人均收入高的地区通常经济发达,在招标中具有较大的议价优势,企业无法与其达成较高的中标价格。一方面因为经济发达地区聚集了数量众多的大型医疗机构和高校教学医院等优质医疗资源,药品的采购量较大,制药企业考虑到数量因素,通常提供与买方垄断相关的绝对数量折扣;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地区患者收入水平较高,更有能力支付进口药或者国内外资企业的高价药,国内民营企业在面临激烈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不能制定较高价格。但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因不具有以上优势,议价能力较弱。而企业则不愿提供一个明显低于发达地区的价格,以防止发达地区在下一次招投标时以经济欠发达地区价格作为参考进行议价。由此形成了与各省市收入水平无显著关系的药品中标价格。中标价格决定过程中未考虑收入水平,会导致低收入地区患者面临相对收入水平更高的价格,对药品的购买能力减弱,可及性降低。本文在实证研究中使用中标价格代替出厂价格,实际低估了问题的严重程度。在现实中,生产企业通常会根据采购数量的不同向流通企业提供不同的折扣,经济发达地区采购数量多折扣大,出厂价格相对中标价格更低,从而加剧了药品价格在不同收入水平地区间的不公平性。另外,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各省市卫计委主导也对各省市药价相对水平产生了影响。卫计委作为政府行政部门,将各地区中标价格视为一种政绩指标,扭曲了买卖双方的关系,改变了买方的价格弹性,使得企业本应面对的消费者价格弹性变成了政府部门的弹性。经济发达地区利用自身资源和行政优势一味压低药品价格,导致“酸柠檬”药物越来越多,质量高的药品因价格低于成本退出市场(汪丁丁,2005),长此以往,企业为了控制成本,造成药品质量下降*例如,2016年11月17日曾震动全国医药界的大案开庭审理。成本价3元多的护肝片,成都天银以2.81元的价格中标。后被发现,药品生产未达国家标准,涉嫌使用有问题的低价柴胡。,更加没有激励进行研发投入,药品不断趋向单一化、同质化。
药品市场中政府设置最高零售价格上限的直接价格管制政策,与省市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相互作用,加剧了全国各地区药品价格与收入水平的脱节。对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物,中标药品在销售时的价格不能超过零售价格上限。在这样的价格体系中,零售价格上限的存在使得价格上限反推形成一种均衡的中标价(刘小鲁,2016:68)。由于零售价格上限由国家发改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置,各省市中标价格不会随地区收入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变化。事实上,上海在2014年率先取消了招标限价,由于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放宽,企业在上海达成了较高价格,相比北京、广东、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上海的药价水平更符合最优定价原则。2015年6月,政府取消了大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政策变动对各地区药品价格相对水平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探索。
五、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从理论上探索了兼顾药品可及性和创新激励性的药品定价原则,并根据该原则从实证角度考查了我国的药品价格现状,具体结论如下:
第一,理论模型分析证明的我国最优药品定价原则是:收入水平不同的各地区间药价水平有较大差异,且价格加成与地区收入水平呈正向匹配关系,区域收入水平越高,药品在该地区的价格加成越高。
第二,我国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能够保证制药企业对全国各省市不同市场进行识别和分割,实行药品差异化定价。但实证分析表明,各地区不同人均收入水平对药品价格没有显著性影响,企业药品定价与理论定价原则存在差异性。
第三,我国药品中标价格在形成过程中,并未将各地区收入水平差异纳入考量。具体而言,各省市分割、行政化的集中招标制度及最高零售价格上限导致我国药品价格没有与收入水平匹配,不利于同时实现药品区域可及性和激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目标。
基于本文研究结论以及近期政府有关药品价格改革的新政策,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政府应该将药品招标职能逐步转移给全国性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对药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第三方机构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不同患者,其中不仅包括不同省市之间的差异化患者,也包括同一省市城乡之间的差异化患者,以此引导制药企业根据各地区收入水平进行差别定价。同时,第三方机构可以减少行政绩效与招标结果的挂钩,避免因一味压低价格产生的逆向选择和抑制研发创新等问题,做到去行政化、以专业考核为基础的集中招标;第二,对于招标过程中的“带量采购*2015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药品招标应引入“量”的概念,实行量价挂钩,旨在合理降低药价并通过帮助企业产生规模效应扶持优质企业。”,“量”不应该是各省市分割的药品消费量,否则会出现讨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而应结合全国范围的消费量决定价格,从而确保全国的患者均可享受到数量折扣;第三,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感,在低收入地区投标中,企业应根据实际成本适当提供低价格,既能满足可及性的要求,也不会导致企业亏损。
药品定价改革任重道远,既要努力减轻患者用药负担,还必须促进制药企业创新,而实现这两个重要目标需要政府与企业共同作用,在收入水平不同的地区形成差异化的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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