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开豪车碰瓷的“城市猎人”犯了什么罪

2018-05-23张洋

方圆 2018年8期
关键词:财物罪钱某豪车

张洋

案发前一天晚上,被害人钱某与朋友相约在KTV唱歌喝酒。聚会后,钱某拒绝代驾,坚持自己开车回家。没想到几个路口开过之后,车子突然被猛烈地撞了一下,停在了路中央。钱某通过后视镜发现,一辆宝马车和他追尾了。追尾的情况大家都了解,后车全责,但钱某因饮酒而害怕被发现,打算一走了之。于是,钱某猛踩油门,加速前行。一般来说,追尾事故中负全责的后方,如果遇到钱某这样一走了之的前车,恐怕高兴还来不及。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追尾的宝马车不仅没有就此罢了,反而紧跟钱某其后,与他在马路上展开了电影情节般的追逐。两辆车的速度越来越快,几分钟后,慌张的钱某在转弯时陷在路边沟里,不得不停了下来。接下来,宝马车下来二人,拦住钱某不让其离开,随后又叫来一些人,向钱某索要5万元赔偿费。眼见对方要价太高,又无法协商,钱某心一横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钱某当然要对其酒后驾车的行为负责,不过向钱某索要赔偿的张某等人,也引起了警方的高度怀疑——这不是一起普通的肇事索赔案,而是一起精心策划的碰瓷案件。警方深查之下,这种专门针对“酒司机”的碰瓷手法终于露出了其完整的面目。

原来,这起案件的核心角色——张某——是一家连锁汽修店的员工,因能力出色,每个月能拿近万元的薪酬。但张不满足,他发现“酒司机”特别胆怯,即便发生事故也会因自己喝酒开车而不敢报警,很愿意花钱“私了”。于是,一个“碰瓷酒驾”的赚钱方式在他脑海中形成。很快,他和几个“志同道合”得朋友组成了一群所谓的“城市猎人”,酒驾者就是他们的猎物。

每到深夜,“城市猎人”就设伏在酒吧、KTV门口附近,通过观察客人们的走路姿势、语言等,判断是否饮酒。若是饮酒,则悄悄跟着,一旦发现对方开车,就招呼同伴开着宝马、奔驰等豪车尾随其后,见机制造“车祸”,伺机索财。而被张某等人用于碰瓷的豪车,都是他们各自单位正在维修的车辆。他们会在“事故”后,把车辆维修好,不让车主发现。据警方介绍,这种新型的豪车碰瓷作案手法,在全国多个地方都有出现。

碰瓷酒驾者法律如何认定

这样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法,包含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不少有意思的刑法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有争议。从报道上看,张某等人因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罪名的得来,需要经过一系列缜密的分析。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按照事态发展顺序,逐一分析张某等人每一个行为阶段的法律性质。

Q1偷开他人豪车是否涉嫌盗窃

张某等人在未经原车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驾车从事犯罪活动,属于“盗用”车辆行为。在我国刑法上,“盗用”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行为,除非极个别的情况,如“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盗接他人电话线”等。这说明,盗用行为如果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明确被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二是该行为要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从这个角度来说,本案犯罪嫌疑人私开豪车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那么是不是这一行为就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显然不是。根据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所以,虽然私开豪车的行为不作刑法意义上的单独评价,但会成为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Q2故意制造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为了实施敲诈行为,张某等人一定要驾驶豪车撞击被害人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毁损。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产生的“事故”在本质上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是指驾驶人因过失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果驾驶人出于故意的心态而制造“事故”,则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导致两车不同程度的毁坏,需要进行维修,必然产生一定的经济支出。对于被害人驾驶的车辆而言,张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满足了一定的标准(如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或次数三次以上),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数月间作案十余起,按照通常车辆被追尾的维修费用来计算,应当远超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

值得讨论的是张某对豪车的毁损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豪车并非张某所有,其盗用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又故意导致车辆毁坏,需要进行维修。但事后张某会免费对其进行维修,并未造成可计算的明显财产损失,故难以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过有一点值得注意,车辆的毁坏与维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辆车的整体价值。经过维修的车辆必然会折价不少。从这一角度说,张某即使免费维修了豪车,其行为对车辆价值的贬损也是客觀且不可逆的,这等于给车主造成了财产损失。从本质上仍然应当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的责任。所以我们认为,在此类案件处理时,应当对车辆贬值的金额进行鉴定,如果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的追诉标准,应当考虑此罪名的认定。

Q3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吗

在钱某被敲诈案中,张某等人故意制造事故后,钱某逃离现场,张某驾车紧追。两车车速越来越快,最终钱某被逼停。因为不知道具体的车速,我们无从判断当时的情况。不过从一般常理分析,想要逼停一辆车,车速不可能太慢。从这一角度讲,张某的行为很可能已经符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条件,从而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Q4索要钱款触犯什么罪名

至此,我们讨论到本案最关键的问题:张某向钱某索要钱款的行为触犯什么罪名?警方认定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该罪是指行为人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心理上的恐惧进而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恐吓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如扬言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或揭发被害人隐私;也可以针对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如声称要危及被害人家人的生命健康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威胁、恐吓的程度仅限于使被害人陷入内心的恐惧,使其迫于一定的心理压力而交付财物。在暴力程度上,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中较轻的一种。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也规定了相应的门槛,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如果暴力程度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即构成抢劫罪,相应的刑罚也会更重。

本案中,张某等人在负全责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索要5万元巨款,显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主观上持有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一方面,张某等人之所以敢于索要这些钱款,所依赖的无非是被害人饮酒,害怕如果不交钱就会被揭发从而被警方追究责任的心态。这是典型的利用揭发隐私形成对他人心理上的威胁,从而让对方被迫交付财物的行为。据此,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警方拘留的罪名是正确的。

然而张某等人的行为其实还涉嫌另一个罪名,即诈骗罪。因为事故是张某等人故意制造的,被害人对此并不知情。张某等人隐瞒了导致事故的原因,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这种认识错误索要钱款的行为,也同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张某等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敲诈勒索罪及诈骗罪。

总结:此类新型犯罪的出现,还是因为有相当数量的人对法律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漠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够逃脱法律的惩处,却不想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了他们眼中的“猎物”。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心存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遵法守法,那么此类事件也将不再上演。

猜你喜欢

财物罪钱某豪车
飞翔的豪车
消费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还购买,造成人身伤害后能否要求销售者加倍赔偿
学生校园受伤 侵权人和学校均担责
试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思考
欠债期间,可以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吗
豪车遍地,不可替代的普拉多
以稀为贵 这些民国钱币能换豪车!
刘海洋案件的刑法适用问题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