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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欧盟的“被遗忘权”

2018-05-23俞飞

方圆 2018年8期
关键词:被遗忘权欧洲法院搜索引擎

俞飞

被遗忘权的起源,说法不一。法国和意大利早就允许改过自新者求职时隐藏犯罪记录。奥地利法学家舍恩伯格在《删除:忘记是在数字时代的美德》一书中,强调“电子存储个人信息应当有其有效期限,当网络上的信息与真实情况冲突或与某些规定不符时,这些信息应当被删除。 ”

就法言法,1995年欧盟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简称指令),首次规定个人“反对权”和“删除权”。2010年年初欧盟相关立法建议,明确增设“被遗忘权”。四年后,欧洲法院作出历史性裁决。法官一锤定音:这项外界称为“被遗忘的权利”,让任何欧盟公民都有权要求搜索引擎将负面个人历史信息排除在搜索结果之外。

被遗忘权横空出世,几家欢乐几家愁。有人欢呼互联网时代急需减少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提升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障。而学者、记者纷纷质疑: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被遗忘权,想说爱你不容易!相比欧洲各国,巴西、日本谨慎应对,领跑全球互联网的美国和中国,前者坚决反对,后者未予承认。

欧洲被遗忘权第一案

故事还要从头讲起,1998年西班牙律师冈萨雷斯因未缴纳社会保障税,导致自家房屋被政府拍卖。西班牙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在《先锋报》发了一份豆腐块式拍卖公告,全文不过36个字,随后报纸上网。2009年冈萨雷斯偶然在谷歌搜索自己的名字时,搜索首页那则公告赫然在目。

“什么?房子早拍卖掉了,社保税也补上了,凭啥让一桩十几年前的旧事,严重影响我的律师声誉。”报社拒绝删除网页,律师于是要求谷歌立即删除链接。

谷歌西班牙分公司双手一摊,总部位于美国加州,删除链接事宜由总部处理。律师以《指令》为依据,向西班牙个人数据保护局投诉,要求:(1)报社删除相关网页;(2)谷歌不再显示搜索结果或取消链接。

2010年7月,个人数据保护局作出决定:报社受政府部门委托合法刊登公告,无须删除网页;支持第二项请求。

谷歌不服,向西班牙法院起诉,辩称:搜索引擎没有义务删除在其他网站上合法发布的信息,拒绝删除链接。案件涉及多个棘手问题:(1)总部位于美国的谷歌算不算在欧盟营运?(2)搜索引擎业务算不算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3)根据指令,谷歌是否被归类为数据控制者?(4)可否以《指令》保障“反对权”和“删除权”为由,要求谷歌在检索中移除第三者发布的个人数据?(5)纵使第三者合法发布个人数据,当事人认为对其不利或者想遗忘时,是否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排除搜索结果?

吃不准的西班牙法院,认为有必要请求欧洲法院对指令出台指示意见,以厘清关键问题。

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裁决:谷歌在欧盟营运,被归类为数据控制者,它的搜索引擎业务属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受到指令规范。个人数据保护局有权下令谷歌移除第三者发布的个人资料,就算该数据是合法发布,因为指令里的反对权和删除权可延伸为被遗忘权。“如果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某公民名字,搜索结果中网页包含信息侵犯公民隐私,信息不准确或已失效,该公民可以同搜索引擎经营者交涉删除该链接。”这项判决的结果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法院认为,根据《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数据当事人享有隐私权和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一般而言,这两项权利都高于搜索引擎营运者的经济利益以及公众透过输入数据当事人名字从搜索引擎得到数据的利益。

不过,被遗忘权并不是绝对的。数据当事人能否行使这项权利,要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并须权衡各项相互竞争的权益,一方是关乎数据当事人,包括数据性质、是否涉及私生活以及敏感程度等;另一方是关乎大众获取数据的权益,这会因当事人是否担任公职而有所变化。欧盟法院指出,一旦认定公众获取数据的权益更为重要,便有理由干预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2009年,西班牙律师冈萨雷斯向谷歌提起删除其过往不良网络信息的诉讼,成为欧盟以判例确定“被遗忘权”的导火索。(图片来源:资料图片)

一石激起千层浪

欧洲法院的裁决,将被遗忘权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这是保护欧洲民众个人信息的一次显著胜利。”欧盟司法委员雷丁强硬表态: “一个在欧洲拥有数百万活跃用户的网络公司必须遵循欧盟法律,即使这家公司的总部在美国。”她指的是脸书(Facebook),一家拥有十亿用户的网络巨头。

判决两个星期后,谷歌宣布建立投诉机制。欧洲人可以向谷歌提交需要屏蔽的链接,并在表格中解释要求屏蔽的理由。申请者要提交能证明个人身份的数码影印件,比如护照、驾照等。

“在执行这一决定时,我们将对每个人的请求作出判断,将在个人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以及信息传播之间作出平衡。”谷歌在声明中说。不到一个月,谷歌收到4.1万条申请。

大数据时代个人负面信息满天飞,让人不胜其扰。谷歌占有欧洲各国九成以上的搜索市场,有义务保障公民隐私。“我要祝贺谷歌,他们采取行动让搜索引擎更加人性化,好极了!”冈萨雷斯表示。

媒体、学者对判决的长远影响深表担忧。有社论对此提问:“一个被发现藏有儿童性虐待照片的性侵者、一个被指责欺诈客户的公司、一个造成医疗事故的外科医生、一个逃税者、一个腐败的官员,他们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他们都希望有关他们过去歷史的报道被抹去。”

BBC、《每日邮报》等英国媒体联合起来,质疑谷歌过度履行法院裁决。《卫报》载文称其六篇文章被谷歌屏蔽,其中三篇涉及足球裁判“吹黑哨”。《卫报》对被删除事件进行深入报道,原本“被遗忘”的信息获得了更大的曝光度。谷歌还删除了BBC记者写的一篇前美林证券总裁因公司巨亏被迫下台的文章。

英国媒体报道:“欧洲法庭作出裁决3天之内,谷歌接到了1000多个个人或机构的屏蔽相关链接的要求。其中,相当一部分申请来自英国用户,这其中一半以上是前罪犯。”

维基百科创始人威尔士指责道:“法官要求谷歌审查海量的网站吗?他们是要求建立一个复杂的删除引擎吗?简直是疯了。” 雅虎等其他搜索引擎公司也表示“密切关注”。

2015年谷歌发言人表示,收到了34万份要求删除搜索结果的申请,对123万个网址进行核查,其中42%被删除。来自法德两国的申请最多。

《金融时报》专栏作家加普撰文说,他曾经想从一个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套房子。可跟开发商接触越多,就越感到可疑,于是求助于谷歌。搜索结果的第二页显示,10年前开发商曾犯有欺诈罪,并被禁止做律师。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该男子可以被遗忘权删除这些不利信息。“(删除不利信息)对他很有利,但对那些毫不知情而同他签合同的人来说就不是了。谷歌可能会以此事涉及公共利益为由拒绝他的要求,但他可能随后向英国信息专员投诉,谷歌就会被拖入一场法律纠纷。如果这样的用户要求增加上千个——很可能增加上万个——那么谷歌就遇上麻烦了。”

被遗忘权,各国态度不一

美国对被遗忘权一直持反对态度。有一则美国案例,颇能说明问题。

2010年年末,加大伯克利分校橄榄球队一名运动员的父亲普尔茨将学生报纸《加州人日报》的总编辑拉杰什告上法庭,因为后者拒绝从网上移除关于其子小普尔茨的报道。小普尔茨于2010年去世,4年前,《加州人日报》曾发表过一则小普尔茨在脱衣舞俱乐部醉酒斗殴的新闻。法官最后支持了被告:“同情父亲的丧子之痛,但是这并不能使我判决被告败诉。”

2015 年3月11日晚,四位隐私和技术专家辩论被遗忘权能否在美国推行,民意测验显示,仅有35% 的美国人对此支持,而超过56%的人坚决反对。

2015年7月,俄罗斯立法引入被遗忘权,但保护标准非常严格。新法赋予公民屏蔽互联网上涉及自身不实信息的权利。对这一要求搜索引擎可以满足,也可以拒绝。如果被拒绝,公民可向法院起诉。法律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能要求在网上屏蔽其不动产或收入信息。公民也无权要求隐匿其曾经入狱等信息。

2015年巴西最高法院作出对谷歌有利的判决。传奇女明星舒莎·莫妮格尔提出诉讼,要求谷歌删除有关她与一部20世纪80年代老电影相关的搜寻结果。当时她在戏中饰演一个与12岁少年发生性关系的角色。

2016年巴西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裁定:被遗忘权不适用于谷歌等搜索引擎,这一判决和欧洲法院的看法正好相反。

日本法院也遇到数起案件,2014年10月和2015年12月,一名日本男子分别在谷歌、雅虎搜索引擎中输入其姓名,搜索结果中出现包含其过去犯罪信息的网站链接。男子先后向日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谷歌和雅虎删除相关链接,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从司法层面承认“被遗忘权”。

2015年6月,另一名日本男子用谷歌检索其姓名和地址,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包含其三年前因触犯《反儿童卖淫和色情法》,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性交易被捕的新闻链接。该男子向日本埼玉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要求谷歌删除相关搜索结果链接。2016年2月,埼玉县法官判决,援引被遗忘权,要求谷歌履行删除义务。

日本国内舆论大哗,网友对此批评道:“网络记录看来是对犯罪分子永久性的惩罚。但是你只要一开始就别走歪路,就没什么好担心的。”还有人进行呼吁:“被遗忘权就相当于重写历史,我们必须不惜一切来抵制。如果你不喜欢被公诸于众,就别犯罪。”

2017年2月,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了四起要求谷歌刪除诽谤评论的案件,其中包括用户在谷歌地图上对诊所留下差评,以及琦玉被遗忘权案。法官认为,除非涉案数据的隐私价值远高于公开数据的重要性,否则不应删除数据。谷歌赢得了来之不易的胜诉。

2016年5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中国第一例涉“被遗忘权”案件。原告要求被告百度公司删除与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我国现行法中并无法定称谓为“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被遗忘权”只是在国外有关法律及判例中有所涉及,但其不能成为我国此类权利保护的法律渊源。二审法官强调: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被遗忘权的本土化问题进行过探讨,但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

1998年,编辑拉希卡在《互联网永不忘记》中提醒世人:“当我们的手放在键盘上的时候,请永远记住这句话:我们的过去就像文身一样,永远镌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

责任编辑: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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