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公证风险应对举措
2018-05-21董靖
董靖
公证的性质决定了公证员对于真实性的永恒追求,正如有阳光的地方就有会阴影,公证员在对公证对象真实性予以证明的同时,也对形形色色的造假骗局尽到了充分的高度注意义务,实务中也识破了许多不真实的情形。随着造假手段的不断升级,法律对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过错责任的严重惩罚,在公证岗位的每一个公证员都应具备识别真伪的主观能力,让不法分子的空隙越来越小,净化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一、房屋继承公证中的现实问题
通过公证机关及全体公证人员多年来不懈地努力和实践,继承公证对社会、对家庭的积极作用已为公众及相关业务部门所认知和肯定。但鉴于房屋继承标的额大、继承人的重视程度较高、房屋种类复杂等情形使得这一业务一直是公证处及公证员慎之又慎的业务。在房屋继承公证程序中存在的对申请事项受理前的审查和把握,受理后对当事人证件的审查、证据材料的审查、作为遗产的房屋产权的认定、防范继承人被遗漏及假人假证现象等相关问题的把握存在一定的难度。公证的本质是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再复杂的问题也必须要经过一系列工作,确定公证事项真实合法后,才能以公证书的形式予以证明。
二、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的公证风险
在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部分继承人为了达到独占或多占遗产的不法目的,采用各种手段提供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伪造部分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放弃继承权证明、故意遗漏继承人,想方设法减少继承人的人数,骗取公证书。实务中一般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假冒公证当事人两大类虚假情形。这些情形一旦出现,只要受侵害的当事人提出确凿有力的合法证据,出具的公证书就是错证,公证处、公证员就必须承担错证责任。公证处内部承担错证责任,必须撤销公证书,进行备案、公告。如果出现错证,公证处面临承担过错赔偿和连带赔偿两种责任,使公证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使公证的公信力受到损害。重大过错的公证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预防公证风险是每一个公证人员思想上时时刻刻的警钟,公证人员不但要有精湛的业务能力,心理素质、辨别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也要增强。
三、房屋继承公证实务中预防公证风险的相应对策
1、完善相關法律以保障被遗漏继承人的诉讼权利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如下:通过继承或受遗赠而获得物权的,自其继承或受遗赠开始之时发生效力。而《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则是: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起,继承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期限是两年;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虽然公证处在进行相关工作时严格的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核实,但是难免也会有疏漏之处,如果因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的工作中,由于一些原因遗漏了继承人,那么被遗漏者是否可以在两年的诉讼期限之外提起诉讼或者在其开始继承之日的二十年后提出诉讼呢?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能不能依据《继承法》第八条进行抗辩呢?可以依据《继承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之后,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利,应该在处理遗产之前作出明确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将被视为接受此权利。继承人在继承开始的时候并没有表示其放弃继承权,所以应该视为继承人接受应继承的遗产,并且从继承开始之时产生物权的效力。由于物权属于对世权,它并没有诉讼的期限要求。由此可以看出《继承法》第八条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是相互矛盾的。为充分保障被遗漏继承人的诉讼权利,建议立法机关在对《继承法》进行修订的时候应该使其内容和《物权法》相适应。
2、加强公证人员的风险意识与防范技能
从公证人员开始接触申请人、了解公证事项后首先想到公证过程中可能会有什么样的风险,先对有风险进行仔细审查、询问、核对,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尽到充分地注意义务;加强公证人员对公证证据及相关职能部门公章的审查、辨别技能培训,使公证人员在公证受理后主观上对申请人相应证件及证据材料有个初步的辨别,如身份证件本身具有的基本防伪特征、经常遇到的相关单位的公章如公安机关公章、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公证机关公证书的特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及公章等;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公证风险种类及预防措施的实务培训,让公证人员充分了解公证实务中各种不同类型的公证风险,理论联系实际,知道从哪些环节上去审查和把握、如何应对处理等;提高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把证据关,不做人情证、金钱证、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保证证据的真实合法,确保公证书的质量;培养公证人员较强的心理素质,使公证人员在面对虚假的人、证时能够轻松自如、灵活多变地予以应对,从心理上让造假者畏缩,主动退出公证程序。
2、加大对公证证据的审查力度
在办理公证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利用公证规则,严格按程序仔细审查和核实每一个证据资料,不因人情关系而降低对证据的要求和审查力度。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错过任何一个细节问题,如对申请人言谈举止的观察,如有造假现象,申请人刻意的举动往往是内心紧张的流露,公证员的注意力要贯穿于办证的全过程;同时公证人员在整个办证过程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受申请人任何举动和情绪的影响,坚持稳重、沉着、冷静状态。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申请人在公证过程中就会表现的焦虑不安,多次以各种理由催促公证员尽快办理,分散公证员的注意力,以达到尽快拿到公证书的目的。公证员稍有不慎,思路就会跟着申请人走,很容易步入误区。
3、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公证机构先进设备的配置,借助于相应仪器去识别证件的真伪、运用指纹设备核对每一个申请人,防止假人现象。摄像、照相装置齐全,对有怀疑的人或证,当场进行人证的拍照、备案或全程录像,使不法分子的造假空间越来越小。通过与户籍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计生部门的网络联合及时地核实、确认当事人的亲属关系,防止虚假资料和继承人的被遗漏。在公证过程中一旦发现有造假者,联合公安部门立即介入,对造假者给予严厉的惩罚。事后再将造假者的基本情况列入公证机关、金融部门、工商部门、房管部门等的不良信誉名单中,使造假者的一次造假行为不但受到法律的严罚,而且使其今后的工作、生活受到相应的制约,让造假者的造假行为付出终生的代价。
4、加强公证人员行使公证调查权的法律保障
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去伪存真、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生产安全,问题越在前端解决其成本越低。但现实情况是公证机构不具备完全达到客观真实所具备的权利和能力,这需要法律赋予公证机构广泛的调查权,而公证机构目前仅享有极弱的“核实权”,因此不可能完全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期待法律给予公证人员充分地调査权。
综上,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在房屋继承公证中,对公证人员调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提出了新的要求,调查取证更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为了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公证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尽心尽责地把每一件公证业务做实做好,争取得到社会的认可,为打造公证、诚信的和谐社会发挥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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