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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2018-05-21李敬华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社会组织社会治理

[摘要]法治思维和方法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治理模式,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基层社会的开放性和流行性越来越大;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存在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不健全;涉法涉诉和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组织自治、群众参与等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完善社会法律制度,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法治思维;社会治理;社会组织

[作者简介]李敬华(1972-),女,汉族,河北省秦皇岛人,唐山师范学院,中级政工师,本科,研究方向: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8031(2018)04-0061-02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工程,也是当前国家治理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①法治思维和方法是现代社会最有效的治理模式,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途径。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超大型的社会,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中,各种社会矛盾的相互叠加,基层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超过任何国家,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党的执政地位以合法性为基础,法治化实现合法性基本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党深刻总结执政六十多年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汲取当今世界先进的社会治理理念,摒弃了人治思维和方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思维和方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形态相适应,有利于巩固黨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法治思维和方法是完善社会治理方式的需要。法治的本质和意义,在于人类在法律面前实现了人人平等,任何权力都要在法律之下运行,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人类社会实践证明,法治是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特征。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基石。没有公平正义,社会就不会真正和谐稳定。法治思维和方法的核心要义,是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反映了人类的价值追求,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三)法治思维和方法是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的需要。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叠加,社会新情况、新矛盾、新挑战超过以往任何时期。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智能化和信息化正在深度融入社会生活,深刻改变着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现在社会管理的领域,不仅仅是活生生的现实社会,也有虚拟的网络社会。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社会热点事件随时可以在朋友圈中发布传播,迅速引起公共媒体关注,产生放大效益,发酵成为社会舆情事件,甚至会迅速传播到国外被敌对势力所利用。随着社会开放的扩大,西方一些不良社会观念在一些青年群体中蔓延,艾滋病、同性恋等呈上升趋势。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出现大量的流动人口和“社会人”,社会治理出现空白领域。

(四)法治思维和方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人们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社会治理的实质,是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治理面对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群众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最敏感的社会神经。面对大量而复杂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要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是社会治理的难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调节利益纠纷、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在每一个事件或案件的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维护好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面对各种社会矛盾,法治思维和方法是人们唯一能够有效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正确方法。

二、当前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我国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相互交织,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相互叠加,社会治理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

(一)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存在职能“缺位”现象。长期以来,基层社会管理部门,普遍存在事权和财权不匹配问题,社会治理投入不足,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能力跟不上现实需要。基层社会管理部门没有足够支配的经费,无法提供有效的社会服务。因为经费匮乏,基层组织重管理、轻服务现象严重,用收费、罚款代替服务的现象严重。一些基层社会职能部门,平时不关注群众利益诉求,遇到群体性或突发事件,就习惯性地怀疑是“坏人挑动”或幕后黑手,采取盯、抓、堵、看的传统维稳方法,甚至动用警力对付群众,其结果往往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各地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些问题暴露出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

(二)政企、政事、政会三不分问题严重。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强力推进政企、政事和政会三分开改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三不分”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一些中介组织与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彻底“脱钩”,保持着专项利益输送关系,暗中承接被取消的政府审批权,代替行政收费,变相充当行政部门的利益“代理人”,企业和经营者不经过中介服务,就无法取得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加重了企业负担,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三)涉法涉诉和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群体信访举报是我国的特有国情。一些群众遇到矛盾纠纷和利益侵害问题,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存在“信访不信法”的旧思维,认为“打官司”成本太高,程序复杂,时间过长,宁愿选择越级上访,由此形成群众上访和地方政府拦截上访的恶性循环怪圈。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公民信息被大批量泄露,有组织的互联网信息诈骗案件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触目惊心。另外,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和极端事件率居高不下。

(三)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不健全。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健全的社会法律制度作保障。我国社会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少现有的社会法律制度都面临着修订完善,一些社会法律制度仍然空白。我国公民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一直空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公民权利保障法》,这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缺少具体法律制度来体现,导致某些公民权利空泛化,也给西方敌对势力提供了攻击理由和借口。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我国改革开放正在进入一个新时代。面对社会治理面临的新特點新挑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组织自治、群众参与等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体系,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基层政府拥有强大的社会治理能力,任何时候基层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都占据主导地位。基层政府必须将以人为本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将传统社会治理与法治思维和方法结合起来。推进基层政府部门责任法定化、程序规范化,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加大对官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现象,为基层社会治理创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据民政部公布的资料,到2016年,我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到66.48万。面对几亿社会流动群体和没有直属单位的“社会人”,单靠政府是无法有效实现社会治理的,必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建立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群众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主体的社会治理体系。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当今社会治理的新趋势。当前,首先工会、青(学)联、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组织、养老院、环保组织等社会组织要进行去行政化改革,让社会组织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制定符合各类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则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来助推社会组织大发展,也要给予扶持,以此提高发挥好各类社会组织中的作用。

(三)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处理机制。群众是基层社会的主体,是最大的社会矛盾体。实现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健全三个机制。一是要建立群众合理诉求表达机制。表达利益诉求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建立诉求表达机制的目的,是搭建起来一个畅通的群众遇到问题能反映的渠道和诉求平台。要在传统诉求表达机制的基础上,更多开辟网络举报,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二是建立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群众之间的小矛盾小纠纷主要通过社区居委会来调解,就地及时解决,大一点的矛盾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引导群众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三是健全利益保护机制。主要是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健全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浩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健全完善社会治理法律制度是必要的前提和保障。一是修订完善现有社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社会法律制度,内容已经过时,需要及时修改。二是抓紧制订新的社会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和我国社会福利水平还很低,项目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很不完善,《社会福利法》的立法工作尚未启动。我国已经进入小康社会新阶段,制定《社会福利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列入立法计划。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问题突出,各地救助标准不统一,各部门重复救助现象严重,民政部有关儿童、老年人、妇女及残疾人救助的单行政策法规法律层级低,须制定一部《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一旦出台,必将促进社会救助事业达到新水平。

[注释]

①习近平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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