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牌照落地 几大问题待解
2018-05-17孙爽
◎文/孙爽
近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许可信息公示表》。 官网信息显示,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获得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内容为个人征信机构设立许可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许可文件编号为“银征信许准予字[2018]第1号”,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百行征信法定代表人为朱焕启,营业场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E栋。这一信息为首次公开披露,我国另外两家具有央行背景的个人征信机构央行征信中心和上海资信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
诞生历程
2013年,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我国个人征信实行牌照制。
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
直至2017年,市场传出“央行亲批,互金协会牵头成立信联”,我国亦未发出一张个人征信牌照。去年4月21日,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回应道,“大家望眼欲穿,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发牌照。我在这儿想讲一下,主要有几个没想到。”
“第一个没想到的是,发完通知对8家机构进行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刚起步就碰上互联网金融整顿,互联网金融整顿到现在还没结束。换句话说,是互联网金融业态到现在也不稳定,也不定型,在这个领域做征信业务怎么做?是需要研究的。 ”
“第二个没想到的是,没想到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空前高涨,对8家机构要求更高了。 ”
“第三个没想到的是,这8家机构实际开业准备的情况离市场需求、离监管要求差距那么大,这是我们始料不及的。所以综合判断,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目前没有一家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2017年6月,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筹建信联的消息传出。
2017年11月,关于信联筹建的更多细节被曝光,其中即有前述8家机构各入股8%一事。
2018年1月央行发布的文件透露了百行征信(前身即为“信联”)的更多信息: 持股比例上,百行征信的股东中,互金协会持股36%,前述8家机构各持股8%。
挑战仍在
时隔3年,央行终于发出我国第一张个人征信牌照,并且如市场所料,牌照发给了百行征信。然而,百行征信仍然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是定位问题,即服务谁的问题。
根据公开信息和财新报道,信联致力于纳入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金融信用数据,数据来源将是“200多家网贷公司、8000多家县域的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财新援引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的话称“央行初步的思路是,个人征信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类监管;持牌金融机构的信息由央行征信中心采集,新成立的综合类个人征信机构采集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两者都可以给银行或银行以外的机构提供服务。”
问题来了,如果信联只能采集非持牌机构客户的信用信息,不能采集银行等持牌机构客户的信用信息,让它给银行提供服务是不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信联的数据提供方愿意在无法获得银行数据的情况下向银行提供自己客户的信用信息吗?
此类非持牌机构可以要求客户自行提交央行征信报告(主要记载信息主体与银行等持牌机构发生信用交易的记录),但这并非实时的,而信联致力于成为一个实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平台。如是,这是否意味着,银行等持牌机构可以从信联获取个人实时信用信息,却根本无需提供自身客户的信用信息?
如果认为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上述问题牵扯到一个更深刻的话题:如何看待“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界限?
事实上,这一界限十分模糊,仅从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的构成来看,不止包括网贷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还包括银行甚至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实践中,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客群在下沉,而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并不是像它们声称的那样只服务银行服务不到或者服务不好的人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是否有信用卡的信息。
在借贷的本质上,“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做的都是给借款人授信、加杠杆的事,只是相当一部分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的线上化。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的功能监管原则,不管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只要做的业务性质相同,就应该接受相同的监管。征信上,两者也应该融合。
另外,这牵扯到如此定位信联能否实现我国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初衷——降低社会风控成本。如果不打通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征信的界限,放款人将仍然不能有效识别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要解决这一问题,信联与央行征信中心之间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应安排好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确立可互通有无的数据报送标准,否则我国信用服务生态可能又多出一座“数据孤岛”。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按照万存知此前撰文界定的征信范围——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即征信仅与金融相关的话,当前的金融监管动向是——凡是做金融就要持牌经营,这就意味着信联采集非持牌金融机构持有的个人信用信息的目标十分尴尬。
其次是数据来源问题。
百行征信和上海资信一样,并不拥有对互金机构的“管辖权”。在“血缘”或者说基于此的行政强制力上,上海资信由央行控股,而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行政上甚至与央行是脱钩的,只是行业自律协会。
在会员数量上,2017年3月,互金协会公布了首批会员名单,共408家,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机构。而仅在P2P网贷平台方面,根据零壹数据,2017年10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高达1564家。即便这408家会员机构全是P2P网贷平台,覆盖率亦仅为26%。
也就是说,如果仅依靠互金协会会员机构报送信用信息,百行数据来源可能不足、无法有效实现初衷。
那么,入股能解决数据来源问题吗?芝麻信用会因为8%的入股而交出自己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另外,给8家机构同样入股比例的做法也值得考量。8家机构中仅中智诚未直接或间接涉足放贷业务,这意味着,仅中智诚无自有信贷数据。这可能导致这8家机构共享信息的意愿不同。
零壹财经此前曾在《拆解“信联”:要完成使命,这三方面不应忽视》一文中提出,即便百行征信甫一诞生即获得个人征信牌照,不拥有对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管辖权,亦难以要求此类机构上报数据。恐怕唯一能“扫清障碍”的是另行出台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凡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征信机构报数。
这里不妨参考域外经验。
这方面可资借鉴的是印度。2017年10月4日,印度储备银行(RBI,印度央行)发布了P2P监管指引,其根据《印度储备银行法》编制。上述指引明确提出印度P2P借贷平台业务实行牌照制,申请“非银行类金融公司-P2P平台”牌照的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即为“成为所有信用信息公司的成员/会员,并向这些公司提交数据(包括历史数据)”。
这份监管指引要求申请P2P牌照的公司:
保存信用信息(与平台上借款人的交易相关的),每月更新(或者更短,这取决于P2P和信用信息公司的协议);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证信用信息是及时、准确和完整的;
取得相关参与方获取其信用信息的同意。
这里仅讨论了P2P网贷平台,明显和印度不同的是,我国P2P网贷平台由银监会监管,实行的是备案而非牌照制,它是一种典型的非持牌但却拥有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机构。从理论上讲,是信联的重点采集对象。信联要完成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目标,应由银监会联合相关部分出台监管政策要求P2P网贷平台向其报送数据。
在日本,有三大信用信息机构(CIC、JICC和KFC),其中,CIC由《贷款业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指定,JICC由《贷款业法》指定。
在韩国,其原全国银行联合会(KFB)是指定的信息收集机构(PCR),它以《信用信息的使用及保护法》(1995年施行)为基准,收集个人信用使用情况。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对KFB上报个人信用信息。
总结来看,百行征信面临许多市场关切。在定位方面, 如果百行征信只采集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信用信息,而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是“凡是做金融都要持牌经营”,百行征信是否会面临采无可采的尴尬境地?百行征信能实现覆盖持牌金融机构以外信用信息的使命吗?
牌照方面, 上海资信会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吗?央行征信中心会改制为公司并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吗?百行征信将与央行征信中心和上海资信数据打通吗?
如果将“独立第三方”作为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前置条件,百行征信符合这一条件吗?
我国是否还允许(其他)民间征信机构存在?据笔者了解,8家之外,另有百余家机构曾申请个人征信牌照,其中相当一部分符合监管对“独立第三方”等征信业准入门槛的要求。 百行征信一出,此类机构如何自处?还能获得牌照吗?如果不能获得,是否会被清退?
入股百行征信后,8家机构的身份和其他经营与它们类似业务的机构有何不同?如果不给8家发牌,而给百行征信发牌,并允许8家机构入股信联,这是否是在事实上认可了8家作为“合规征信机构”的地位?如果8家机构不能作为“征信”机构而存在,甚至名字中不能带有“征信”或“信用”二字,其被允许经营的“数据服务”具体是怎样一种服务?与征信有何区别? 法律法规方面,如果要助力百行征信完成使命,是否应立法强制要求拥有信用信息的机构向其报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