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用体系 营造良好诚信环境
——部分代表委员谈信用
2018-05-17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总经理陈力:尽快出台《社会信用法》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且创新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社会信用的基本法。而地方在社会信用立法中的一些探索,很多内容涉及对公民、法人相关权利的限制,由于缺乏必要的上位法律支撑,也有其合法性的争论。2017年,湖北、上海、河北、浙江四地相继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这既反映了基层对信用建设立法的迫切需要,也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提供了参考。
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相关法律应该包含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规范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为、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制度、明确联动惩奖机制、明确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等内容。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让环境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针对企业环保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整体仍然不高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首先扩大评价覆盖面,可以将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企业等,强制纳入评价范围,并构建自动评价平台。
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应实现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悉和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实现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联合激励、惩戒,依法依规对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给予约束和惩戒,让环境守信企业处处得益、失信企业处处受限。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增设“非法放贷罪” 打击逃避金融监管放贷行为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但因在于其隐藏于国家监管视线之外,给其从事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和土壤。
对于这类发放贷款的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建议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放贷行为致使他人死亡、重伤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以刑事手段打击的目的,是要将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放贷行为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内,以防范因放贷而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鉴于此,建议将“非法放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通过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经信委主任陈新有:促进中小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积极改善。然而在企业生产运营实践中,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仍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经营成本高等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有外部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在于企业自身诚信体系建设、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薄弱,企业管理方法模式落后等。
建议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首先,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全组织结构、明晰产权。建议各有关部门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实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其次,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实行科学规范管理。建议统筹资源持续开展“向企业送管理”活动。最后,加强公平诚信的市场和法治环境建设。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进一步促进信息共享,优化企业信息归集、公开和使用,严格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优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目前施行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存在评价指标设置不尽科学、评价流程不够高效、评价过程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导致全国各地推行进展不同、评价标准不统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公正。
建议环保部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简化、优化,所有指标应便于公众监督,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所有指标应基于明确的事实与数据,尽量减少模糊的定性描述。同时,应提升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立法层次,强化环保信用立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建立全国统一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化系统,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同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到“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与其他部委及全社会形成联合激励及惩戒的合力。
此外,应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执行监督考核机制。环保部应加强对各地落实新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的监督考核。可适当引入第三方公证、群众和企业代表监督等形式。
全国人大代表、盼达用车CEO高钰:共享经济政策法规亟需完善
分时租赁车辆在日常运营中的维护问题面临诸多挑战。有报道曾指出,在城市道路上看到的共享汽车,很多都“伤痕累累”。这其中有维修不及时的问题,更有事故发生后,无法定位事故责任人的问题。为此,完善的车辆运营体系,以及用户信用体系不可或缺。因此,共享经济需要多方协作,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保障经济参与各方的利益。
对共享经济发展中资源方和使用者之间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多方协作,包括共享经济运营平台、用户、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拥有征信信息基础的机构。建议由政府牵头,各类共享经济平台乃至全社会予以配合建立和持续完善“共享经济信用体系”,逐步确立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不仅可以保障共享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将对塑造诚信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石玉颖:试点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诚信既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建设完善的个人诚信体系,有助于提高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取得一定成绩,但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领域中,在信用法律体系、信用奖惩制度、信息整合机制等方面仍有许多工作亟待开展。
为此建议,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让“个人诚信”成为“金字招牌”。一方面,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法》,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隐私安全、信息使用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不断健全和落实信用奖惩机制,既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也要着力强化守信激励措施,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在此基础上,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此外,还应选择信用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试点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总结出可复制的经验,加以逐步推广。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
假货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毒瘤,威胁着诚信体系建设。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门槛不高,销售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达到五万元可以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六个月以下拘役,但对于线下售假制假金额是否达到五万元非常难取证。同时,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的最高的法定刑档为3年~7年。这一法定刑档从1997年刑法开始,沿用至今。
建议提高制售假犯罪的法定刑,并加大对制售假人员的经济惩罚,发挥立法对制售假犯罪产生威慑和预防作用。同时,完善制售假违法犯罪的行刑衔接制度,未构成刑事案件的售假人员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再犯则进入司法阶段则加重处罚,形成售假重罚的闭环。必须推行对从生产端扩大到销售端、仓储端、运输端等范畴的行业禁止处罚。立法、执法、司法三方联动,加大制假售假行为的刑罚力度,才能从源头上治理假货。
全国政协委员、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国海:念好“五字经” 提升金融扶贫整体效能
金融扶贫工作发挥“滚雪球”效应,加快了扶贫进度,但仍然存在“痛点”,建议在“宣、护、新、谋、融”五字上下功夫。
“宣”,即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让金融助推脱贫的意识“遍地开花”。“护”,即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让担保体系成为兜底“防护网”,建立全覆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让信用评级服务“三农”,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新”,即创新多元金融扶贫模式,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脱贫功能,针对贫困地区定制上市条件;鼓励设立扶贫投资基金;推动设立扶贫企业挂牌专板;打造特色化的金融扶贫产品和服务。“谋”,即做好扶贫产业规划培育,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大力推进脱贫产业“一县一业、一村一品”工程;鼓励贫困户通过自有土地、林地、宅基地和扶贫资金等量化入股扶贫产业,获得固定或浮动分红。“融”,即强化金融扶贫政策协调,将金融扶贫资源“拧成一股绳”。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建工集团董事长张义光:工程项目“最低价中标”应谨慎采用
“最低价中标”有悖于“优质优价”的基本常识,给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个别企业却大打“价格战”,诚信承包商不敌不良投机商,搞研发和创新的价值得不到补偿,也就失去了研发和创新的动能。
建议摒弃“最低价中标”,采取技术商务综合评标,对于技术明显落伍和不合标准的,报价低于工程概预算太多的恶性竞标者应予以废标,选择性价比高的投标者中标,并把这一条明确列入《招投标法》。在政府和国企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标中,谨慎采用“最低价中标”,遏制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在《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中标人,不必受排名第一的约束,但须提供书面报告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严厉打击不法投标人,让市场投机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社会上曝光,进行黑名单上榜,终止其投标资格,杜绝恶意低价中标发生。
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董事长莫天全:加快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
随着我国房屋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房屋市场在推动城市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招商引资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房地产交易管理中也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房地产竞争不规范、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共享不全、延迟等问题。
建议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监管。出台《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行为。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适时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细化完善商品房预售标准,还要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二手房交易监管。
同时,加快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应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完善守信联合记录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规整顿力度。加强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建立房屋交易与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尽快实现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全国政协委员、大帝集团董事长吕培榕:营造民营企业良好信用环境
当前民营企业信用建设存在市场体制不健全、全国性社会信用法律法规缺乏、利益驱动导致道德失范等问题。
建议首先,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督机制。增设专门部门负责信用监督全程管理;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重点项目审查、财政资金使用中,将信用信息嵌入政府管理过程,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发挥大数据和社会信用中介组织的作用。其次,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信用理论研究和信用教育发展,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引导高校等科研机构,对接第三方信用服务平台,研发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模型。鼓励民营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配合第三方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再次,加快信用法制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完善信用奖惩机制,重点领域建立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及管理办法,细化“红黑名单”的确定、公示、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对失信企业,除向社会公布外还要进行依法处罚,实施经济制裁。